114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0 單選 · 本卷 70 題

公司法於民國 104 年 7 月引進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制度,關於此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節增訂後,公司法第 2 條規定之公司種類增加為 5 種
  2. B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必為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3. C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雖不得公開發行或募集有價證券,但得經由證券商經營股權群眾募資平臺募資
  4. D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人數上限,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社會經濟情況及實際需要增加之

正解 A —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節增訂後,公司法第 2 條規定之公司種類增加為 5 種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10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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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定性、股東人數上限與募資限制。

正解理由

本題問的是錯誤者。《公司法》第 2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公司分為左列四種:」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係於股份有限公司章下增訂專節,其本身仍為股份有限公司之一種,公司之種類並未因此增為 5 種,(A) 敘述錯誤。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錯誤,為本題答案。《公司法》第 2 條第 1 項柱句所定之公司種類仍為四種,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屬其中之股份有限公司。

  2. (B)

    正確。《公司法》第 356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指股東人數不超過五十人,並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該項之定義已把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寫入要件。

  3. (C)

    正確。《公司法》第 356 條之 4 第 1 項規定:「公司不得公開發行或募集有價證券。但經由證券主管機關許可之證券商經營股權群眾募資平臺募資者,不在此限。」

  4. (D)

    正確。《公司法》第 356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前項股東人數,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社會經濟情況及實際需要增加之;其計算方式及認定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公司種類,依《公司法》第 2 條第 1 項柱句判斷,閉鎖性專節未新增種類;
  2. 要件二股東人數與章程轉讓限制,依《公司法》第 356 條之 1 第 1 項;
  3. 要件三募資管道,依《公司法》第 356 條之 4 第 1 項本文與但書分別判斷。

記憶點

閉鎖性是股份有限公司章底下的一節,不是公司法的第五種公司。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定性問題的本質

《公司法》第 2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公司分為左列四種:」該柱句所列為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4 年 7 月增訂的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其條號為《公司法》第 356 條之 1 以下,位置在股份有限公司章之下,屬該章的一個專節。條號的位置本身就是答案:立法者若要新增一種公司,會動《公司法》第 2 條第 1 項的柱句與各款,而該柱句與各款並未因閉鎖性專節而改寫。

要件拆解

《公司法》第 356 條之 1 第 1 項把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定義寫成三個並存要件:股東人數不超過五十人、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三者缺一即非閉鎖性公司。其中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這個要件,正是 (B) 選項的直接依據,也是閉鎖性制度的核心——它以放棄公開市場籌資為代價,換取章程自治的高度彈性。

募資的例外通道

《公司法》第 356 條之 4 第 1 項本文禁止公開發行或募集有價證券,但書則開了股權群眾募資平臺這條路。《公司法》第 356 條之 4 第 2 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仍受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一之股東人數及公司章程所定股份轉讓之限制。」可見但書並未鬆動閉鎖性的兩個核心要件,只是換一個募資的技術管道。(C) 選項把本文與但書一併寫出,敘述正確。

人數上限的彈性

《公司法》第 356 條之 1 第 2 項把五十人的上限交給中央主管機關視社會經濟情況及實際需要增加,並把計算方式及認定範圍一併授權。這是本題 (D) 選項的依據,也是閉鎖性制度在設計上保留調整空間的展現。

易混淆條文對照

《公司法》第 356 條之 2 規定:「公司應於章程載明閉鎖性之屬性,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公開於其資訊網站。」《公司法》第 356 條之 3 第 2 項規定:「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或勞務抵充之。但以勞務抵充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之一定比例。」《公司法》第 356 條之 13 第 1 項規定:「公司得經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變更為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三者分別對應閉鎖性的公示、出資與退場,與本題所考的定性、人數與募資並列,可看出專節多半是就一般規定作章程自治的擴張。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常見延伸為閉鎖性公司之出資標的、股東會得以書面行使表決權、以及閉鎖性公司變更為非閉鎖性公司之程序。考生宜先確認題目問的是定性、要件,還是專節內的個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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