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進行下列何事項時,須變更公司章程?
- AA 公司章程規定: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臺幣 5,000 萬元,分為 500 萬股。每股金額新臺幣 10元。」若 A 公司已發行股份為 300 萬股,A 公司為改善財務結構,減資 100 萬股彌補虧損,再增資100 萬股,引進新資金
- BA 公司已發行之甲種特別股享有兩倍股息及紅利之權利,A 公司近年獲利情況不佳,欲縮減甲種特別股股東股息與紅利
- CA 公司因公開發行成本過高,申請停止公開發行
- DA 公司之股東會為解散之決議
正解 B — A 公司已發行之甲種特別股享有兩倍股息及紅利之權利,A 公司近年獲利情況不佳,欲縮減甲種特別股股東股息與紅利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12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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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何種公司行為須變更章程——特別股權利內容之縮減與其他三種公司行為之比較。
正解理由
《公司法》第 157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特別股分派股息及紅利之順序、定額或定率。」特別股之股息與紅利既為章程應載事項,A 公司欲縮減甲種特別股股東之股息與紅利,即須變更章程;又《公司法》第 159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已發行特別股者,其章程之變更如有損害特別股股東之權利時,除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決議為之外,並應經特別股股東會之決議。」可知此種變動係以章程變更為前提。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不須變更章程。《公司法》第 156 條第 4 項前段規定:「公司章程所定股份總數,得分次發行;」A 公司減資 100 萬股再增資 100 萬股後,已發行股份仍在章程所定 500 萬股之內,屬分次發行之範圍。
- (B)
須變更章程,為本題答案。特別股之股息及紅利為《公司法》第 157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定之章程應載事項,欲縮減即須變更章程。
- (C)
不須變更章程。《公司法》第 156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公司得依董事會之決議,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公開發行程序;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者,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該項所要求者為股東會決議。
- (D)
不須變更章程。《公司法》第 316 條第 1 項規定:「股東會對於公司解散、合併或分割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解散係以股東會決議發動,並非章程變更事項。
記憶點
判斷要不要改章程,只問一句:這件事有沒有寫在章程的必要記載事項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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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準的建立
章程變更與否,取決於待處理的事項是否屬於章程記載事項。《公司法》第 157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公司發行特別股時,應就下列各款於章程中定之:」該柱句把特別股的權利內容整批拉進章程保留的範圍,其第 1 款即為特別股分派股息及紅利之順序、定額或定率。A 公司已發行之甲種特別股享有兩倍股息及紅利,這個內容既寫在章程裡,要縮減就必須改章程——這是本題唯一符合題意的選項。
特別股權利變動的雙重程序
《公司法》第 159 條第 1 項在章程變更的一般程序之外,另加一道特別股股東會之決議。《公司法》第 159 條第 4 項規定:「特別股股東會準用關於股東會之規定。」立法目的在於,多數決若可任意削減特別股股東依章程取得的權利,特別股的招募基礎即會動搖,故以類別股東會作為防線。此外《公司法》第 158 條規定:「公司發行之特別股,得收回之。但不得損害特別股股東按照章程應有之權利。」收回與縮減權利是兩條不同的處理路徑,並列可看出立法者對特別股股東既有權利的保護態度。
授權資本制下的減增資
《公司法》第 156 條第 4 項所採者為授權資本制:章程所定股份總數為發行上限,實際發行則得分次為之。本題章程資本總額 5,000 萬元、分為 500 萬股,已發行 300 萬股;減資 100 萬股後為 200 萬股,再增資 100 萬股後回到 300 萬股,全程未觸及章程所定的 500 萬股上限,故無變更章程之必要。若題目改為增資後超過 500 萬股,答案即會翻面。
停止公開發行與解散
《公司法》第 156 條之 2 第 1 項所定之停止公開發行,改變的是公司在證券市場上的身分,而非章程記載;《公司法》第 316 條第 1 項所定之解散決議,則是啟動清算程序的股東會決議。兩者都以股東會特別決議為要件,因此很容易被誤認為須變更章程——但決議門檻高低與是否變更章程,是兩件不同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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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題型常改問變更公司名稱、所營事業、本公司所在地或發行無票面金額股,這些都落在章程記載事項之內。考生宜把章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背熟,再以本題的判準逐一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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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4 年 8 月 2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