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5 單選 · 本卷 70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持有 B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六十,並指派其代表人甲擔任 B 公司董事。A 公司與 B 公司擬合併,於 B 公司董事會、股東會表決「與 A公司合併」議案時,甲、A 公司應否迴避表決?

  1. A甲、A 公司皆應迴避
  2. B僅甲應迴避
  3. C僅 A 公司應迴避
  4. D甲、A 公司皆無須迴避

正解 D — 甲、A 公司皆無須迴避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15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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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法人股東及其代表人董事,於子公司表決母子公司合併議案時之表決迴避。

正解理由

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合併議案是否構成自身利害關係的實務見解。B 公司股東會之合併決議,依《公司法》第 316 條第 1 項規定:「股東會對於公司解散、合併或分割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甲之董事身分則來自《公司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

」實務見解認為,公司合併係為公司整體利益所為之組織法上行為,法人股東及其代表人董事就合併議案不生自身利害關係,無庸迴避。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錯誤。依上開實務見解,甲與 A 公司就 B 公司之合併議案不生迴避問題,故非二者皆應迴避。

  2. (B)

    錯誤。甲依《公司法》第 27 條第 2 項當選為 B 公司董事,不因具法人股東代表人身分而生迴避義務。

  3. (C)

    錯誤。A 公司為 B 公司之股東,其表決權之計算依《公司法》第 181 條第 1 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其代表人不限於一人。但其表決權之行使,仍以其所持有之股份綜合計算。」該項處理者為表決權之計算方式,非迴避義務。

  4. (D)

    正確,為本題答案。依上開實務見解,甲與 A 公司於 B 公司董事會、股東會表決合併議案時,皆無須迴避。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持股,A 公司持有 B 公司股份百分之六十,依《公司法》第 369 條之 2 第 1 項為控制公司;
  2. 要件二身分,甲為依《公司法》第 27 條第 2 項當選之 B 公司董事;
  3. 要件三議案性質,合併依實務見解不構成自身利害關係。

記憶點

母子公司合併,母公司與其代表人董事都留在桌上投票;迴避處理的是私益衝突,不是持股多寡。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為什麼不是條文字面題

股東與董事的表決迴避,在公司法上分別有其一般規定,而本題所涉之判準——合併議案是否屬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並非靠條文文字即可推出,須依主管機關函釋與法院實務的長期見解。實務所採的理由大致有三:其一,合併是公司整體組織的重組,其利弊由全體股東按持股比例共同承擔,並無某一股東可單獨取得而他股東受損的特別利益;其二,若許法人股東於合併案迴避,控制公司持股愈高、被迫棄權的表決權愈多,反而使合併決議難以形成,與《公司法》第 316 條第 1 項設計特別決議門檻的用意相衝突;其三,合併對少數股東的保護,公司法另以股份收買請求權處理,不必倚賴表決迴避。

甲的身分定位

《公司法》第 27 條第 2 項所定之代表人當選董事,其法律地位是以自己名義擔任董事,而非法人本身當選。《公司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代表人,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公司法》第 27 條第 4 項規定:「對於第一項、第二項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這兩項顯示代表人與法人股東之間仍有濃厚的指派關係,也正是本題設問甲應否迴避的理由——但依實務見解,指派關係本身尚不等同於個人的私益衝突。

法人股東表決權的計算

《公司法》第 181 條第 1 項就法人股東之代表人人數與表決權綜合計算設有明文,《公司法》第 18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之代表人有二人以上時,其代表人行使表決權應共同為之。」這一組規定管的是表決權怎麼算、怎麼行使,與該不該迴避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本題 (C) 選項正是把兩者混淆。

控制從屬關係的定性

A 公司持有 B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六十,依《公司法》第 369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者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兩公司間確有控制從屬關係。題幹鋪陳這層關係,是要讓考生思考控制力是否等於利害衝突;依實務見解,兩者並不等同。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常見延伸為關係人交易、董事自我交易、以及股份收買請求權的行使程序。考生宜把哪些議案應迴避,與迴避後表決權如何計算,分成兩題來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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