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4 單選 · 本卷 70 題

A 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共有甲、乙、丙、丁及戊 5 位股東,甲及乙擔任董事。依公司法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A 公司章程設置董事長之規定,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選任之
  2. BA 公司章程未設置董事長者,董事甲和乙均得代表公司
  3. C丙行使監察權時,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或會計師審核之,但應自行負擔費用
  4. D丁行使監察權時,得經法院許可,向董事甲和乙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及表冊

正解 B — A 公司章程未設置董事長者,董事甲和乙均得代表公司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14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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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有限公司董事長之產生方式、董事之代表權,以及不執行業務股東監察權之行使。

正解理由

《公司法》第 108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置董事長一人,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應經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之。」該項係以章程置董事長者始由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A 公司章程未設置董事長,董事甲與乙即各自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錯誤。《公司法》第 108 條第 1 項後段所定董事長之產生方式為應經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之,而非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選任。

  2. (B)

    正確,為本題答案。依《公司法》第 108 條第 1 項,章程未置董事長者,董事甲和乙均得代表公司。

  3. (C)

    錯誤。《公司法》第 109 條第 2 項規定:「不執行業務之股東辦理前項事務,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該項所定係代表公司委託,其費用自非由該股東自行負擔。

  4. (D)

    錯誤。《公司法》第 109 條第 1 項規定:「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之行使,準用第四十八條之規定。」而《公司法》第 48 條規定:「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得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丁得隨時為之,無須經法院許可。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董事人數,甲、乙二人為董事;
  2. 要件二章程有無置董事長,本題為無,故回到《公司法》第 108 條第 1 項前段之董事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
  3. 要件三丙、丁為不執行業務之股東,依《公司法》第 109 條第 1 項準用《公司法》第 48 條行使監察權。

記憶點

有限公司沒設董事長,每個董事都是對外的臉;不執行業務股東查帳,隨時可查、費用是公司的。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董事與董事長的兩層設計

《公司法》第 108 條第 1 項把有限公司的業務執行機關寫成一條連續的規則:先是至少一人最多三人的董事,其選任門檻為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且須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其次才是選配性質的董事長,該項逐字寫的是「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置董事長一人,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應經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之。」——以董事有數人為前提,須章程有此設置,並經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之。兩層的決定主體不同:董事由股東選,董事長由董事互選。(A) 選項把董事長的產生方式改成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等於把兩層混為一談,也把三分之二誤植為過半數。

未設董事長的法律效果

章程未置董事長時,條文回到前段所定的董事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故董事甲與乙各有完整的代表權。這與股份有限公司的體例不同:股份有限公司採董事會與董事長制,對外代表公司者原則上為董事長,見《公司法》第 208 條第 3 項規定:「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兩者並列即可,各有其適用之公司種類。

監察權的內容與費用

有限公司不設監察人,監督功能由不執行業務之股東承擔。《公司法》第 109 條第 1 項透過準用《公司法》第 48 條,把質詢營業情形與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的權限交給不執行業務之股東,且條文用的是隨時,不以任何前置許可為要件。《公司法》第 109 條第 2 項再容許其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關鍵在代表公司四字,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公司,費用自亦由公司負擔。(C) 選項把費用推給股東,(D) 選項憑空加上法院許可,都是在條文之外另加要件。

違反的效果

《公司法》第 109 條第 3 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監察權者,代表公司之董事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該項以行政罰保障監察權的實效,可與《公司法》第 108 條第 5 項的罰鍰規定並列理解。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此題組常延伸到有限公司董事的競業禁止、出資轉讓的同意門檻,以及不執行業務股東的表決權。考生宜把有限公司章的三分之二與過半數兩組門檻分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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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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