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6 單選 · 本卷 70 題

有關保險業、銀行、保險經紀人及代理人可經營的業務範圍,下列何者錯誤?

  1. A財產保險業經營財產保險,人身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同一保險業不得兼營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但財產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
  2. B銀行經主管機關許可,可擇一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或保險公證人業務
  3. C經紀人公司得申請經營保險經紀業務、再保險經紀業務、或同時經營保險經紀業務及再保險經紀業務;經紀人同時具備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經紀人資格者,得同時申領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經紀人執業證照
  4. D代理人同時具備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代理人資格者,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僅得擇一申領財產保險或人身保險代理人執業證照

正解 B — 銀行經主管機關許可,可擇一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或保險公證人業務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16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保險業兼營之限制,以及銀行得兼營之保險輔助人業務範圍。

正解理由

本題問的是錯誤者。《保險法》第 163 條第 5 項規定:「銀行得經主管機關許可擇一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並應分別準用本法有關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之規定。」該項所定銀行得擇一兼營者為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二者,(B) 於其中加入保險公證人業務,與該項不合。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正確。《保險法》第 138 條第 1 項規定:「財產保險業經營財產保險,人身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同一保險業不得兼營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但財產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選項逐字對應該項本文及但書。

  2. (B)

    錯誤,為本題答案。《保險法》第 163 條第 5 項所定銀行得擇一兼營者為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並未及於保險公證人業務。

  3. (C)

    正確。《保險法》第 165 條第 2 項規定:「兼有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資格者,僅得擇一申領執業證照。」該項之擇一係就兼有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三種身分者而設,與本選項同一身分內兼具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資格者不同軸;雙證照之申領屬《保險法》第 163 條第 4 項授權訂定之管理規則所規範。

  4. (D)

    正確。代理人兼具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資格者之執業證照申領,同屬《保險法》第 163 條第 4 項授權訂定之管理規則所規範,而非保險法條文本身;《保險法》第 165 條第 2 項所定之擇一,軸線與此不同。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主體,本題分別為保險業、銀行、保險經紀人與保險代理人;
  2. 要件二依據,保險業之兼營界線在《保險法》第 138 條第 1 項,銀行之兼營界線在《保險法》第 163 條第 5 項。

記憶點

銀行只能在保險代理人與保險經紀人之間擇一兼營,公證人不在名單上。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保險業兼營的兩道限制

《保險法》第 138 條第 1 項所定為財產保險業與人身保險業的分業經營原則,其但書則就財產保險業經核准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開一扇門。《保險法》第 138 條第 3 項規定:「保險業不得兼營本法規定以外之業務。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其他與保險有關業務者,不在此限。」兩項合起來構成保險業兼營的內外兩道界線:對內是財產與人身的分業,對外是本法規定以外業務的禁止。本題 (A) 選項逐字對應第 1 項,並無可指摘。

保險輔助人的許可體系

《保險法》第 163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經主管機關許可,繳存保證金並投保相關保險,領有執業證照後,始得經營或執行業務。」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三者並稱保險輔助人,其執業採許可加保證金加保險加執業證照的四重要件。《保險法》第 163 條第 5 項則在此之上,另就銀行開了兼營的窗口,且明文限於擇一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理由在於代理人立於保險人一方、經紀人立於被保險人一方,二者利益方向相反,不得同時為之;至於公證人負責保險標的之查勘與鑑定理算,性質上要求中立,故未納入銀行得兼營之列。

授權訂定的管理規則

《保險法》第 163 條第 4 項規定:「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之資格取得、申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解任事由、設立分支機構之條件、財務與業務管理、教育訓練、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本題 (C)、(D) 兩個選項所涉之業務項目與財產保險、人身保險雙證照之處理,即係依此項授權而訂定。

惟執業證照之申領,保險法非未置一詞:《保險法》第 165 條第 2 項規定:「兼有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資格者,僅得擇一申領執業證照。」該項管的是跨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三種身分的擇一,與 (C)、(D) 所涉同一身分內財產保險、人身保險兩種資格的軸線並不相同,且該項文字並未附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之例外。兩條軸線分開,才看得出本題哪一部分能以條文逐字比對。

經紀人的義務層次

《保險法》第 163 條第 6 項規定:「保險經紀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並負忠實義務。」該項於 104 年增訂,把經紀人的立場明文化為被保險人一方,與《保險法》第 8 條所定代理人向保險人收取費用並代理經營業務的立場並列,正可解釋為何銀行只能擇一兼營。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常見延伸為保險業務員的定義與登錄、保險業經營其他與保險有關業務的核准,以及外國保險業的許可。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4 年 8 月 2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同卷相關題114 年 商事法

→ 看 114 年「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全卷 70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