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以附條件買賣方式租買新車乙部,甲分期支付租買價金,三年支付全部價金後,甲取得汽車所有權。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A 保險公司投保汽車之甲式車損及竊盜險新臺幣 300 萬元,並約定乙為事故損失保險金受款人。租買及保險期間,汽車在甲返交乙進行定期保養時,乙違規駕駛致汽車全損,乙向 A 保險公司請求全額車損賠償,A 保險公司主張本件無保險利益,保單失其效力,試問有無理由?
- A有理由,甲非汽車所有權人,無保險利益
- B無理由,甲為汽車之承租人,具保險利益
- C有理由,甲對汽車的保險利益應至清償所有分期租買款項取得汽車所有權時方具保險利益
- D無理由,乙為事故損失保險金受款人且為契約所有權人,具保險利益,因此保單有效
正解 B — 無理由,甲為汽車之承租人,具保險利益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18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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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財產保險之保險利益是否以所有權為必要,以及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
正解理由
《保險法》第 14 條規定:「要保人對於財產上之現有利益,或因財產上之現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有保險利益。」《保險法》第 20 條規定:「凡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亦得為保險利益。」甲以附條件買賣方式租買汽車,於分期付款期間占有並使用該車,其對該車既有現有之利益,亦有基於租買契約而生之利益,故具保險利益,A 保險公司之主張並無理由。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錯誤。《保險法》第 14 條所定之保險利益為財產上之現有利益或因之而生之期待利益,並非以所有權為唯一之基礎,甲雖非所有權人,仍具保險利益。
- (B)
正確,為本題答案。甲基於附條件買賣之租買契約占有使用汽車,依《保險法》第 20 條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亦得為保險利益。
- (C)
錯誤。依《保險法》第 14 條與《保險法》第 20 條,甲之保險利益於占有使用該車時即已存在,不待取得所有權始發生。
- (D)
錯誤。《保險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保險利益之有無應就要保人甲判斷;乙依《保險法》第 5 條規定:「本法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僅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本選項之結論雖同為無理由,理由則與條文不合。
涵攝步驟
- 要件一要保人為甲;
- 要件二保險標的為租買中之汽車;
- 要件三保險利益,甲對該車有《保險法》第 14 條之現有利益,並有《保險法》第 20 條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要件該當。
記憶點
保險利益看的是有無經濟上的損害可能,不是標的物登記在誰名下。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保險利益的功能
保險利益制度的目的有二:防止賭博性投保,以及防止道德危險。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其判準在於保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是否因此受有經濟上的不利益,而非權利歸屬的形式。《保險法》第 14 條把它寫成現有利益與期待利益兩種型態,《保險法》第 20 條再把契約上的利益一併納入,形成一個相當寬的範圍。
附條件買賣下的利益結構
附條件買賣中,買受人先占有使用標的物,於付清價金後始取得所有權;出賣人保留所有權作為價金債權的擔保。在這個結構下,買受人對標的物有使用收益的現有利益,也有付清價金後取得所有權的期待利益,兩者分別對應《保險法》第 14 條的兩種型態;此外買受人依契約負有保管義務,其地位與《保險法》第 15 條規定:「運送人或保管人對於所運送或保管之貨物,以其所負之責任為限,有保險利益。」所描述的責任型保險利益,在思考方向上相通,可以並列理解。
喪失保險利益的效果
《保險法》第 17 條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該條所定為契約失效的效果,但其前提是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根本不具保險利益。本題甲自始具保險利益,A 保險公司的主張因而落空。與此相對,《保險法》第 18 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或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為繼承人或受讓人之利益而存在。」該條處理的是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契約的存續,可看出立法者對保險關係的維持採取相對寬容的態度。
受款人與保險利益的分離
題目把乙設定為事故損失保險金受款人,是要測試考生會不會把受益人的地位與保險利益的歸屬混為一談。《保險法》第 5 條所定之受益人,只是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保險利益的判斷主體,依《保險法》第 3 條為要保人。實務上車貸與附條件買賣常見以融資方為保險金受款人,其目的是擔保債權的實現,並不改變保險利益的歸屬。
本題的干擾設計
乙違規駕駛致汽車全損這一段事實,涉及的是保險人得否主張免責或代位求償,與保險利益的有無是兩個層次的問題;本題設問限於保險利益,考生不宜被這段事實帶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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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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