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以其配偶乙為被保險人,指定甲為受益人,投保死亡保險,並約定保險金額,經乙書面同意。數年後,甲、乙離婚,乙於離婚後一年死亡,死亡前尚未撤回同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不得請求保險給付,因離婚後甲對乙已無保險利益,契約失其效力
- B甲不得請求保險給付,因離婚後甲喪失受益人資格
- C甲得請求保險給付,因契約訂立時甲為乙之配偶,且保險契約仍持續具效力
- D甲得請求保險給付,但因甲、乙已離婚,保險公司只須退還甲保險費
正解 C — 甲得請求保險給付,因契約訂立時甲為乙之配偶,且保險契約仍持續具效力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19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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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判斷時點,以及受益人地位是否因離婚而變動。
正解理由
甲以配偶乙為被保險人投保死亡保險並指定自己為受益人,訂約時甲、乙為配偶。《保險法》第 16 條第 1 款規定:「一、本人或其家屬。」訂約時甲對乙之生命有保險利益。《保險法》第 105 條第 1 項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本件既經乙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契約有效成立,乙死亡前亦未依同條第 2 項撤銷。通說與實務認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於訂約時存在即足,契約仍持續有效,甲得請求保險給付,本詳解未附特定裁判。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錯誤。訂約時甲、乙為配偶,依《保險法》第 16 條第 1 款甲對乙之生命有保險利益;離婚並非該條所定使契約當然失效之事由。
- (B)
錯誤。受益人之地位依《保險法》第 110 條第 1 項由要保人指定,同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指定之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甲於乙死亡時生存,符合該項。
- (C)
正確,為本題答案。契約訂立時甲為乙之配偶而有保險利益,契約並持續有效,甲得請求保險給付。
- (D)
錯誤。本件甲得請求者為保險給付,而非僅退還保險費;《保險法》第 121 條第 1 項規定:「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該項所定之失權事由,與離婚無涉。
涵攝步驟
- 要件一訂約時之保險利益:甲、乙訂約時為配偶,落入《保險法》第 16 條第 1 款;
- 要件二被保險人同意:依同法第 105 條第 1 項經乙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
- 要件三同意之維持:乙死亡前未依同條第 2 項撤銷;
- 要件四受益人資格:甲於請求時生存,符合同法第 110 條第 2 項。
記憶點
人身保險看的是訂約時有沒有保險利益,《保險法》第 105 條的同意只要沒被撤銷,離婚不會讓契約自己失效。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由第三人訂立的死亡保險,條文把效力控制在被保險人手上,分成三層。《保險法》第 105 條第 1 項是成立層: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者無效。《保險法》第 105 條第 2 項規定:「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這是存續層,撤銷須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二者。《保險法》第 105 條第 3 項規定:「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這是效果層。本題乙死亡前尚未撤回同意,三層都停在原位,契約因此仍然有效。
實務見解的位置
本題的分辨點不完全在條文字面。《保險法》第 16 條列出要保人對哪些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卻未逐字規定該保險利益須於何時存在、嗣後喪失有何效果;而《保險法》第 17 條所定之失效,其文字對象是保險標的物。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以契約訂立時存在為已足、嗣後身分關係變動不影響契約效力,是通說與實務所採的見解,本詳解未附特定裁判。考生應把這一層記為學說與實務填補的部分;本題答案 (C) 所稱之契約仍持續具效力,正是建立在這個見解上。
易混淆條文對照
受益人的規定與保險利益分屬兩條線,宜並列。《保險法》第 110 條第 1 項規定:「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一人或數人。」《保險法》第 111 條第 1 項規定:「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可見受益人之地位得由要保人處分,而其得受領的門檻是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至於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形,《保險法》第 113 條規定:「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此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問被保險人撤銷同意的方式與效果,答案在《保險法》第 105 條第 2 項、第 3 項;問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的效果,答案在同法第 121 條第 1 項、第 2 項;問保險金是否列入遺產,答案在同法第 112 條與第 113 條的對比。準備時把訂約同意、同意撤銷、受益人指定、受益人失權四格排成時間軸,題目問到哪一格就能直接對應條號。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4 年 8 月 2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