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0 單選 · 本卷 70 題

為保障保戶及股東權益,保險法規定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及淨值比率,不得低於一定比率,並劃分為數種資本等級。其中針對資本顯著不足的保險業,主管機關得令其降低對負責人、經理人之報酬。其降低後之報酬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本等級列入資本顯著不足等級前十二個月內對該負責人支給平均報酬之百分比為何?

  1. A百分之七十
  2. B百分之七十五
  3. C百分之八十
  4. D百分之九十

正解 A — 百分之七十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20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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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保險業資本等級為資本顯著不足時,主管機關得令降低負責人報酬之上限比率。

正解理由

《保險法》第 143 條之 6 柱句規定:「主管機關應依保險業資本等級,對保險業採取下列措施之一部或全部:」《保險法》第 143 條之 6 第 2 款第 7 目規定:「(七)令其對負責人之報酬酌予降低,降低後之報酬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本等級列入資本顯著不足等級前十二個月內對該負責人支給平均報酬之百分之七十。」該目所定之比率為百分之七十。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正確,為本題答案。《保險法》第 143 條之 6 第 2 款第 7 目所定之上限為前十二個月內支給平均報酬之百分之七十。

  2. (B)

    錯誤。百分之七十五並非《保險法》第 143 條之 6 第 2 款第 7 目所定之比率。

  3. (C)

    錯誤。百分之八十亦非《保險法》第 143 條之 6 第 2 款第 7 目所定之比率。

  4. (D)

    錯誤。百分之九十同非《保險法》第 143 條之 6 第 2 款第 7 目所定之比率。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資本等級,對應題幹所設之資本顯著不足,依《保險法》第 143 條之 6 第 2 款;
  2. 要件二措施類型,對應令其對負責人之報酬酌予降低;
  3. 要件三計算基準,對應列入資本顯著不足等級前十二個月內對該負責人支給之平均報酬;
  4. 要件四比率上限,依該目為百分之七十。

記憶點

資本顯著不足時,負責人報酬之上限為前十二個月平均報酬的七成。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資本等級制度的骨架

《保險法》第 143 條之 4 第 1 項規定:「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及淨值比率,不得低於一定比率。」《保險法》第 143 條之 4 第 2 項規定:「保險業依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及淨值比率,劃分為下列資本等級: 一、資本適足。 二、資本不足。 三、資本顯著不足。 四、資本嚴重不足。」四個等級由高而低排列,構成即時糾正措施的分級基礎。題幹所稱之資本顯著不足,即為第 3 款。

措施的分級遞進

《保險法》第 143 條之 6 依資本等級把主管機關的措施分成三款。就資本不足者,《保險法》第 143 條之 6 第 1 款第 4 目規定:「(四)限制其對負責人有酬勞、紅利、認股權憑證或其他類似性質之給付。」此時只是限制給付;到了資本顯著不足,《保險法》第 143 條之 6 第 2 款第 1 目規定:「(一)前款之措施。」先把前一級的措施全部帶進來,再疊加解除負責人職務、停止執行職務、限制資產處分、限制與利害關係人交易,以及本題所考的報酬上限等更強的手段。此種先概括承接、再逐目疊加的立法體例,是金融監理法規常見的寫法,考生宜熟悉。

本題數字的三個部分

《保險法》第 143 條之 6 第 2 款第 7 目把三件事寫在同一句:措施的內容為令其對負責人之報酬酌予降低、計算的期間為列入資本顯著不足等級前十二個月內、比率的上限為對該負責人支給平均報酬之百分之七十。三者缺一則題目無從作答,而選項只在最後一個數字上作變化,屬典型的法定數值題。

與盈餘分配限制的對照

《保險法》第 143 條之 5 第 2 項規定:「前項第一款之保險業,不得對負責人發放報酬以外之給付。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該項處理的是報酬以外之給付,與《保險法》第 143 條之 6 第 2 款第 7 目處理報酬本身,兩者並列,正好把負責人的所得切成兩塊分別管制。

立法目的

把負責人的報酬與公司的資本適足狀況綁在一起,用意在於使經營階層的個人利益與保戶及股東的利益趨於一致:資本惡化時若負責人的報酬不動,等於由保戶承擔風險而由經營者保有報酬。本題題幹開頭寫明為保障保戶及股東權益,即是這層立法目的的提示。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常見延伸為資本嚴重不足的定義比率,以及主管機關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處分的要件。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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