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1 單選 · 本卷 70 題

甲日常習慣於皮夾中保存一張已完成簽名蓋章之支票,以應不時之需。某日,知甲有此習慣之乙遂偷偷從甲皮夾中取走該票據,完成金額及所缺之應記載事項,並記載乙自己為受款人後,再將該票背書轉讓予善意且給付合理對價之丙。甲於票據遭竊後,未進行任何票據遺失之救濟程序,丙持該票向銀行請求付款遭拒後,得否向甲主張?

  1. A因甲未於該票上填載金額,該票欠缺應記載事項而無效,故甲不負票據責任
  2. B因丙為善意取得已具備票據法規定應記載事項之票據,甲不得主張該票據原欠缺應記載事項而拒絕付款
  3. C因該票應記載事項係由乙完成填載,是以丙僅得向乙主張,而不得向甲主張
  4. D甲需證明該票原欠缺應記載事項,始得對抗善意之丙而拒絕付款

正解 B — 因丙為善意取得已具備票據法規定應記載事項之票據,甲不得主張該票據原欠缺應記載事項而拒絕付款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31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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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空白票據經補充記載後轉讓予善意執票人,發票人得否以原欠缺應記載事項拒絕付款。

正解理由

《票據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執票人善意取得已具備本法規定應記載事項之票據者,得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票據債務人不得以票據原係欠缺應記載事項為理由,對於執票人,主張票據無效。」丙取得時該票已由乙填載完成,且丙善意並給付合理對價,甲即不得拒絕付款。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錯誤。《票據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該項本文固以欠缺應記載事項為無效,但同項設有但書,而同條第 2 項就其後補充完成並由善意執票人取得的情形另設規定,本選項只讀了本文。

  2. (B)

    正確,理由如上:丙落在《票據法》第 11 條第 2 項所定的善意取得情形。

  3. (C)

    錯誤。《票據法》第 11 條第 2 項容許善意執票人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本選項限縮成只能向填載之人主張,與該項不符。

  4. (D)

    錯誤。《票據法》第 11 條第 2 項所定的效果是票據債務人不得以票據原係欠缺應記載事項為理由主張票據無效,本選項卻把它改寫成甲的舉證問題。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簽發時欠缺應記載事項:甲僅完成簽名蓋章。
  2. 要件二,其後補充完成:乙填載金額及所缺事項。
  3. 要件三,取得人狀態:丙善意且給付合理對價。
  4. 要件四,取得時票據形式:已具備應記載事項。
  5. 要件五,效果:依《票據法》第 11 條第 2 項,甲不得對丙主張票據無效。

記憶點

票據在善意執票人取得時已記載完成的,依《票據法》第 11 條第 2 項,發票人不得再以原本空白為由主張票據無效。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本條兩項的分工。《票據法》第 11 條第 1 項處理的是票據形式要件欠缺的一般效果,第 2 項則處理該欠缺其後被補充、而票據又流通到善意第三人手上的情形。兩項合在一起,構成一組原則與例外。作答時如果只停在第 1 項的本文,四個選項都會看起來像對的。

二、要件拆解。《票據法》第 11 條第 2 項的要件有三:執票人善意、取得時票據已具備本法規定的應記載事項、以及該欠缺原本存在於票據上。本題甲習慣保存一張已簽名蓋章的空白支票,乙竊取後補充完成並記載自己為受款人,再轉讓給善意有償的丙,三個要件都齊備。要注意的是,該項所稱善意繫於取得的時點,而不是繫於票據簽發的時點。

三、票據上記載的改寫另有規定。《票據法》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這一項處理的是原記載人自行改寫的情形,與本題由他人補充空白的情形不同;金額被特別排除在得改寫的範圍之外,也是常考的細節。

四、票據喪失的救濟沒有被使用。《票據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其經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不能提供擔保時,得請求將票據金額依法提存。其尚未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給與新票據。」本題明白寫出甲未進行任何票據遺失之救濟程序,這一段事實的作用,是把公示催告這條路先關掉,讓爭點集中在善意取得。

五、易混淆條文的並列。《票據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無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簽名於票據者,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票據法》第 9 條規定:「代理人未載明為本人代理之旨而簽名於票據者,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這兩條處理的是簽名者身分的瑕疵,本題則是記載事項的欠缺,兩族不可互相套用。

六、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改動的是丙的主觀狀態與對價:若丙為惡意或有重大過失,或未支付對價,結論就會翻轉;也常改成乙補充的金額逾越授權範圍,那時要處理的是填載權濫用而非單純的欠缺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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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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