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2 單選 · 本卷 70 題

甲簽發本票一紙交付予乙,乙於到期日前背書轉讓予丙,丙於到期日向甲提示付款遭拒後並依法作成拒絕證書,下列關於丙行使權利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向甲追索時,丙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2. B丙行使追索權時,甲與乙連帶對丙負責
  3. C向乙追索時,丙得直接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4. D丙行使追索權時,可直接先向甲追索

正解 C — 向乙追索時,丙得直接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32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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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的對象範圍,以及票據債務人連帶責任與追索順序的關係。

正解理由

本題問的是何者錯誤。《票據法》第 123 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該條所定得聲請裁定的對象是本票發票人,乙是背書人而不是發票人,選項 C 把裁定強制執行的對象擴及背書人,與該條不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正確。甲是本票發票人,丙向甲追索時,依《票據法》第 123 條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2. (B)

    正確。《票據法》第 96 條第 1 項規定:「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甲為發票人、乙為背書人,對丙連帶負責。

  3. (C)

    錯誤,如上所述:《票據法》第 123 條所定的對象是本票發票人。

  4. (D)

    正確。《票據法》第 96 條第 2 項規定:「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對於前項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丙得先向甲追索。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票據種類為本票,甲為發票人、乙為背書人、丙為執票人。
  2. 要件二,權利保全:丙於到期日提示遭拒並依法作成拒絕證書。
  3. 要件三,追索對象的選擇:依《票據法》第 96 條第 2 項,丙得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而選擇對象,選項 D 落在此。
  4. 要件四,責任型態:依《票據法》第 96 條第 1 項為連帶責任,選項 B 落在此。
  5. 要件五,裁定強制執行的對象:依《票據法》第 123 條限於本票發票人,選項 A 落在此而正確,選項 C 落在此而擴及背書人。

記憶點

《票據法》第 123 條的本票裁定,走的是向發票人這一條路;對背書人追索仍須依一般民事程序取得執行名義。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本題把兩套制度疊在一起。一套是票據法上的追索權,決定丙可以向誰請求、依什麼順序請求;另一套是本票裁定,決定丙可以用什麼程序拿到執行名義。四個選項分別落在這兩套制度上,混在一起讀就容易誤判。

二、要件拆解,追索權這一套。《票據法》第 96 條第 1 項確立連帶責任,第 2 項給執票人選擇權。《票據法》第 96 條第 3 項規定:「執票人對於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已為追索者,對於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得行使追索權。」《票據法》第 96 條第 4 項規定:「被追索者已為清償時,與執票人有同一權利。」四項合起來看,追索權在票據債務人之間是可以反覆行使並向前遞移的,這正是選項 B 與選項 D 的依據。

三、要件拆解,本票裁定這一套。《票據法》第 123 條的文字把聲請裁定的相對人寫定為本票發票人。本題乙是背書人,其票據責任來自《票據法》第 124 條所準用的背書規定,而不是發票行為,所以不落在《票據法》第 123 條的射程之內。這一點是本題的分辨關鍵,也是實務上最常被誤用的一格。

四、權利保全的前提。《票據法》第 122 條第 5 項規定:「執票人不於第四十五條所定期限內為見票之提示或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該項處理的是見票後定期付款之本票;本題丙已於到期日提示並依法作成拒絕證書,追索權的保全沒有問題,題目把這一層先寫清楚,就是要考生把爭點放在對象與程序上。

五、易混淆條文的並列。《票據法》第 85 條第 1 項規定:「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該項經《票據法》第 124 條準用於本票,是追索權發生的一般規定;而《票據法》第 123 條只處理取得執行名義的程序。一個是實體上的權利,一個是程序上的捷徑,兩者不可互換。

六、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把票據種類換成匯票或支票,測驗考生記不記得裁定強制執行只設在本票;也常改成執票人先向背書人追索、背書人清償後再向發票人求償,這時就要接上《票據法》第 96 條第 4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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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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