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0 單選 · 本卷 70 題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動產與不動產執行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兩者均得為強制管理
  2. B兩者均須經拍賣程序予以換價
  3. C動產拍賣預定有底價者,應於拍賣公告載明
  4. D將不動產及其上動產合併拍賣時,適用關於不動產之拍賣規定

正解 D — 將不動產及其上動產合併拍賣時,適用關於不動產之拍賣規定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50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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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金錢請求權之動產執行與不動產執行,在執行方法、換價方式與拍賣公告上的異同。

正解理由

《強制執行法》第 75 條第 4 項規定:「應拍賣之財產有動產及不動產者,執行法院得合併拍賣之。」《強制執行法》第 75 條第 5 項規定:「前項合併拍賣之動產,適用關於不動產拍賣之規定。」不動產與其上動產合併拍賣時,該動產部分改依不動產拍賣之規定辦理。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強制執行法》第 45 條規定:「動產之強制執行,以查封、拍賣或變賣之方法行之。」該條所定之動產執行方法並無強制管理;《強制執行法》第 75 條第 1 項規定:「不動產之強制執行,以查封、拍賣、強制管理之方法行之。」強制管理是不動產獨有的執行方法,本項錯誤。

  2. (B)

    《強制執行法》第 45 條規定:「動產之強制執行,以查封、拍賣或變賣之方法行之。」變賣與拍賣並列為動產之換價方法,並非均須經拍賣程序,本項錯誤。

  3. (C)

    《強制執行法》第 6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公告,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拍賣物之種類、數量、品質及其他應記明之事項。 二、拍賣之原因、日時及場所。 三、閱覽拍賣物及查封筆錄之處所及日時。 四、定有拍賣價金之交付期限者,其期限。 五、定有應買之資格或條件者,其資格或條件。 六、定有保證金者,其金額。」該項就動產拍賣公告應載明之事項設有列舉,其中並未及於底價,本項錯誤。

  4. (D)

    依《強制執行法》第 75 條第 5 項,合併拍賣時動產部分適用關於不動產拍賣之規定,本項正確。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執行方法→動產依《強制執行法》第 45 條,不動產依同法第 75 條第 1 項;
  2. 要件二換價方式→動產得拍賣亦得變賣;
  3. 要件三合併拍賣→依《強制執行法》第 75 條第 4 項得合併,並依同條第 5 項適用不動產拍賣之規定。

記憶點

強制管理是不動產專屬;動產一旦跟不動產合併拍賣,就改用不動產那一套。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動產與不動產的執行在《強制執行法》裡分屬第二章的兩節,起手式就不同。《強制執行法》第 45 條規定:「動產之強制執行,以查封、拍賣或變賣之方法行之。」《強制執行法》第 75 條第 1 項規定:「不動產之強制執行,以查封、拍賣、強制管理之方法行之。」兩條並列,動產有變賣而無強制管理,不動產有強制管理而無變賣,這組差異就是選項 (A)(B) 的出處。強制管理之發動另見《強制執行法》第 103 條規定:「已查封之不動產,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命付強制管理。」

要件拆解上,動產的變賣並非任意為之。《強制執行法》第 60 條第 1 項規定:「查封物應公開拍賣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法院得不經拍賣程序,將查封物變賣之: 一、債權人及債務人聲請或對於查封物之價格為協議者。 二、有易於腐壞之性質者。 三、有減少價值之虞者。 四、為金銀物品或有市價之物品者。 五、保管困難或需費過鉅者。」本文以公開拍賣為原則,但書則列出得逕行變賣之例外情形,因此選項 (B) 稱兩者均須經拍賣程序,與該項但書相反。

易混淆條文對照:拍賣公告的應載明事項,動產與不動產各有一條。《強制執行法》第 81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前項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而《強制執行法》第 81 條第 2 項第 3 款所列者為:「三、拍賣最低價額。」不動產拍賣公告要載明最低價額;動產拍賣公告的應載明事項則規定於《強制執行法》第 64 條第 2 項,其所列事項並不及於底價。動產底價之預定另有規定,《強制執行法》第 70 條第 1 項規定:「執行法院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或認為必要時,應依職權於拍賣前預定拍賣物之底價,並得酌定保證金額,命應買人於應買前繳納之。未照納者,其應買無效。」可見底價的作用在拍定時的把關,而不在事前公告。另《強制執行法》第 113 條規定:「不動產之強制執行,除本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動產執行之規定。」是兩節之間的橋樑。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合併拍賣的準用方向對調,問成不動產適用動產拍賣之規定。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4 年 8 月 2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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