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罪刑法定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原則禁止類推適用,但如有利於行為人者,則例外允許
- B習慣法不得作為論罪科刑之依據,縱依習慣法為有利於行為人之認定者,亦同
- C要求司法者僅能根據「行為時」之刑法規定論罪科刑,沒收亦同
- D罪刑明確性原則不僅要求構成要件必須明確,法律效果亦須明確,但例外時允許絕對不定期刑之規範方式
正解 A — 原則禁止類推適用,但如有利於行為人者,則例外允許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3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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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罪刑法定原則所派生的四項要求——禁止類推適用、禁止習慣法、禁止溯及既往與明確性原則。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1 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罪刑法定原則要求處罰須以成文法律之明文規定為限,因而衍生出禁止類推適用的要求。惟依通說,類推的結果若係有利於行為人,例如據以阻卻違法或減免其刑,並不牴觸本原則保障人民的目的,故例外容許。(A) 之敘述與此相符。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依通說,罪刑法定原則所禁止者為不利於行為人的類推適用,有利於行為人的類推則例外容許,本項敘述正確,為本題答案。
- (B)
罪刑法定原則禁止以習慣法作為論罪科刑之依據,其目的在保障行為人;若習慣法之援用結果有利於行為人,依通說並不在禁止之列,本項於有利之情形仍認不許,不正確。
- (C)
《中華民國刑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沒收依該項係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本項稱沒收亦僅能依行為時之刑法規定,不正確。
- (D)
明確性原則要求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都須明確,絕對不定期刑因法律效果全然不確定,依通說與明確性原則相違,本項稱例外時允許此種規範方式,不正確。
涵攝步驟
- 本題為概念題,仍可依序檢驗:第一步,處罰是否有行為時的成文法律明文;
- 第二步,是否以類推之方式擴張處罰的範圍;
- 第三步,該擴張是否不利於行為人。
- 三者齊備,才是罪刑法定原則所禁止的類推適用;
- (A) 所述之有利類推不合第三步,因而例外容許。
記憶點
類推禁止只擋不利於行為人的那一邊;沒收依裁判時之法律。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條文沿革與體例。《中華民國刑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即刑罰的從舊從輕原則;同法第 2 條第 2 項則把沒收與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另立一軌,規定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兩項合看,可知刑罰與沒收在時的效力上分屬不同軌道,本題 (C) 正是把兩者混為一談。
二、要件拆解。罪刑法定原則在我國向來被拆解為四項派生要求:禁止不利於行為人的類推適用、禁止以習慣法論罪科刑、禁止不利於行為人的溯及既往、以及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均應明確的明確性原則。四項要求的共同目的都在於使人民得以事先預見何種行為將受何種處罰,因而凡是有利於行為人的方向,通說均認為不在禁止之列。本題 (A) 與 (B) 恰好是同一個判準的正反兩面。
三、易混淆條文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11 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罪刑法定原則透過本條擴及於特別刑法,因此附屬刑法的構成要件同樣受明確性的拘束。另《中華民國刑法》第 1 條後段規定:「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該後段把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一併納入罪刑法定的射程,與同法第 2 條第 2 項把非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交給裁判時法,形成一組必須對照記憶的規定。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以強制工作、強制治療、沒收新制的溯及適用為素材,測驗考生能否分辨拘束人身自由與非拘束人身自由兩類保安處分;也常以構成要件中的不確定法律概念,測驗明確性原則的容許界線。
五、實務見解的位置。有利於行為人的類推適用與有利習慣法是否容許,條文本身並未給出答案,屬學說與實務的評價層次,本題 (A)、(B) 兩項的分辨點即在於此。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4 年 8 月 2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