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4 單選 · 本卷 75 題

甲在偏遠山區開雙人座跑車載母親乙兜風回程下山途中,因打滑失控而撞上由丙所騎機車,致乙、丙受傷,但因甲見丙只有手臂擦傷而乙傷勢嚴重有生命危險,故不顧丙的傷勢而將乙載往山下某醫院進行救治。有關甲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2. B得主張義務衝突
  3. C欠缺刑法第 185 條之 4 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之逃逸故意
  4. D甲之行為該當刑法第 185 條之 4 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之逃逸行為

正解 C — 欠缺刑法第 185 條之 4 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之逃逸故意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4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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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的逃逸故意,以及正當防衛與義務衝突在本案事實下的適用。

正解理由

本題問的是敘述錯誤者。《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4 條第 1 項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甲既已察覺撞及丙並見其手臂擦傷,仍決意駛離現場,對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一節有明確的認識,其逃逸故意並不欠缺。(C) 稱甲欠缺逃逸故意,敘述錯誤。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中華民國刑法》第 23 條所定之正當防衛,以現在不法之侵害為前提;本題丙並未對甲為任何不法侵害,欠缺該要件,甲不得主張正當防衛,本項敘述正確。

  2. (B)

    甲同時對乙與丙負有救護義務而事實上僅能擇一履行,依通說此屬義務衝突;行為人履行同價值或較高價值之義務者,其未能履行他義務之行為得阻卻違法,本項敘述正確。

  3. (C)

    甲明知已撞及丙且見其手臂擦傷,仍逕行駕車離去,逃逸故意具備,本項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

  4. (D)

    甲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丙受傷後,未留在現場即駕車離去,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4 條第 1 項所定之逃逸行為,本項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甲駕駛雙人座跑車,具備;
  2. 要件二,須發生交通事故:甲打滑失控撞上丙所騎機車,具備;
  3. 要件三,須致人傷害:丙手臂擦傷,具備;
  4. 要件四,須有逃逸行為:甲不顧丙的傷勢駛離現場,具備;
  5. 要件五,主觀上須有逃逸故意:甲已見丙受傷仍離去,具備。
  6. (C) 所稱欠缺逃逸故意與題示事實不合。

記憶點

看見傷者仍然離開,就不能說沒有逃逸故意;正當防衛與義務衝突的前提事實完全不同。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4 條第 1 項的構成要件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或致人於死或重傷、以及逃逸。本罪為故意犯,行為人必須對於自己發生交通事故並致他人死傷一節有所認識,始有逃逸故意可言。本題甲既已看見丙手臂擦傷,認識要素即已具備;至於甲離去的動機是為了救護傷勢嚴重的母親乙,那是違法性或罪責層次的問題,並不影響構成要件故意的成立。這正是 (C) 與 (D) 分屬兩個不同階層而必須分開判斷的理由。

二、義務衝突的定位。甲對乙負有基於親屬關係的救護義務,對丙則負有因先行行為而生的救護義務,兩者在時間上無法同時履行。依通說,此種數個作為義務不能兼顧的情形屬義務衝突,行為人選擇履行較高價值或同價值之義務者,其未履行他義務之行為得阻卻違法。義務衝突為超法規之阻卻違法事由,其判斷標準來自學說與實務,而非條文文義。

三、易混淆條文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23 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正當防衛所對抗者為他人的現在不法侵害。《中華民國刑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緊急避難處理的是為保全法益而侵害第三人法益的情形;義務衝突處理的則是數個義務無法同時履行的情形,三者的前提結構各不相同。《中華民國刑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該項就特別義務人另設限制,也常與本題型併考。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在同一題中同時鋪陳肇事逃逸、遺棄與過失傷害三個罪名,測驗考生能否分辨各罪的保護法益與競合關係;也常以行為人自認被害人未受傷的情節,測驗逃逸故意的認識要素。

五、實務見解的位置。逃逸故意的認定、以及義務衝突能否阻卻違法,均非條文字面所能直接推出,屬實務與學說的評價層次,本題 (B)、(C) 兩項的分辨點即在於此。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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