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長時常炫耀家中財富,引起村民甲的厭惡。某日,甲得知村長買入新的高檔豪車後,決定深夜前去村長家,以鐵棍破壞村長的車,給村長一個教訓。甲持鐵棍到了村長家,卻發現村長開車外出,只好作罷。沒想到,甲於返家途中,巧遇村長停車在對街的便利商店門口,便順手撿起路邊石塊,擲向村長的車;沒想到石塊卻反彈砸中剛好路過的村民乙之車,使得乙車的車窗玻璃破碎。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村長開車外出,出乎甲意料之外,甲成立毀損罪的障礙未遂犯
- B村長開車外出,使得甲無法損壞村長的車,甲成立毀損罪的不能未遂犯
- C甲朝村長的車丟擲石塊,但未能砸中,故甲成立毀損罪的普通未遂犯
- D甲朝村長的車丟擲石塊,卻砸中乙車,但毀損罪不罰過失,故甲不成立犯罪
正解 D — 甲朝村長的車丟擲石塊,卻砸中乙車,但毀損罪不罰過失,故甲不成立犯罪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6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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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著手時點的認定、未遂與過失處罰採列舉原則,以及打擊錯誤下毀損結果的評價。
正解理由
甲擲石本欲砸村長之車,石塊反彈砸中乙車,甲對乙車之毀損結果並無故意,至多為過失。《中華民國刑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而依通說,毀損他人器物之罪不處罰過失犯,甲就乙車部分不成立犯罪。至於甲朝村長之車擲石未中的部分,《中華民國刑法》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依通說,毀損他人器物之罪亦不處罰未遂,甲就此部分同樣不成立犯罪。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5 條第 1 項,未遂以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要件;甲持鐵棍到村長家時因車不在而作罷,尚未開始實行毀損行為,本項稱成立障礙未遂犯,不正確。
- (B)
不能未遂同樣須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甲既未著手;且《中華民國刑法》第 26 條就不能未遂所定之法律效果為不罰,本項稱成立不能未遂犯,不正確。
- (C)
甲朝村長之車擲石而未砸中,就該部分屬未遂;依通說,毀損他人器物之罪不處罰未遂,本項稱成立普通未遂犯,不正確。
- (D)
甲對乙車之毀損係出於過失,依通說毀損他人器物之罪不處罰過失犯,甲不成立犯罪,本項正確,為本題答案。
涵攝步驟
- 第一步,甲至村長家欲砸車而未見車,尚未進入毀損構成要件的實行階段;
- 第二步,甲擲石朝村長之車已著手而未中,惟依通說該罪不罰未遂;
- 第三步,石塊反彈砸破乙車車窗,甲對此結果無故意而有過失,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2 條第 2 項,過失須有特別規定始予處罰;
- 第四步,甲不成立犯罪。
記憶點
毀損器物既不罰未遂也不罰過失;沒有著手,就沒有未遂可言。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中華民國刑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同法第 12 條第 2 項則把過失的處罰限定於有特別規定的情形。這兩項合起來,構成我國刑法對主觀責任的基本架構:故意犯是原則,過失犯是例外,而例外必須由分則或特別法明文設定。未遂的處罰採取相同的立法技術,《中華民國刑法》第 25 條第 2 項就未遂犯之處罰同樣要求有特別規定。因此判斷一個未遂或過失行為是否成立犯罪,必須回到該罪本身有無處罰未遂或過失的明文,而不能僅憑總則的定義條文。
二、易混淆條文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353 條第 1 項規定:「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 353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毀壞建築物之罪設有處罰未遂的明文,而毀損他人器物之罪則否(其構成要件詳見《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兩者並列,正好說明未遂處罰採列舉原則的實際運作。命題者常以此設題,讓考生誤以為毀損罪一律處罰未遂。
三、著手與錯誤的兩個層次。《中華民國刑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甲第一次前往村長家而未見其車,屬預備階段的行為,該項所定之著手要件並不具備;第二次擲石則已著手,只是未生結果。《中華民國刑法》第 26 條規定:「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該條就不能未遂所定之法律效果為不罰,與 (B) 所稱成立不能未遂犯並不相同。石塊反彈砸中乙車,是行為所指向的客體與實際受害客體不一致的打擊錯誤,依通說,行為人對原目標成立未遂,對實際被害客體則視有無處罰過失之規定而定。本題兩個方向都因缺乏處罰明文而不成立犯罪。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把打擊錯誤放在人身犯罪的架構下,測驗過失致死或過失傷害的成立;也常以中止未遂與障礙未遂的區別,測驗行為人自願放棄與外在障礙的分野。本題 (A) 所稱的障礙未遂,正是這一組概念的延伸。
五、實務見解的位置。毀損他人器物之罪不處罰未遂與過失,係由該罪的立法體例所決定,考生應以該罪本身的條文有無處罰明文為判準。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4 年 8 月 2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