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律師和當事人 A 初步商談案情之後,甲查閱相關法令及實務見解,判斷該訴訟案件應會勝訴,A 問甲該案件會不會勝訴,甲應如何回應始符合法律倫理的要求?
- A甲應向 A 擔保該案件將獲有利之結果,以取得信賴
- B甲應向 A 說明依現行的法律見解,初步判斷該案件對 A 有利,有勝訴機會
- C甲不可將法律意見告知 A,以免 A 認為無委任專業律師之必要而不委任律師
- D甲可向 A 說明該訴訟案件對 A 不利,如果不委任律師,將會敗訴,以促請 A 委任甲
正解 B — 甲應向 A 說明依現行的法律見解,初步判斷該案件對 A 有利,有勝訴機會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75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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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律師對當事人說明勝訴可能性的界限——坦誠告知法律意見與擔保結果之區別。
正解理由
《律師倫理規範》第 28 條規定:「律師對於受任事件,應將法律意見坦誠告知委任人,不得故意曲解法令或為欺罔之告知,致誤導委任人為不正確之期待或判斷。」甲既已查閱相關法令及實務見解,向 A 說明依現行的法律見解初步判斷該案件對其有利、有勝訴機會,既履行坦誠告知法律意見的義務,用語又停留在初步判斷與有機會,未對結果作出承諾,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錯誤。《律師倫理規範》第 29 條規定:「律師就受任事件,不得擔保將獲有利之結果。」向 A 擔保必獲有利結果以取得信賴,正是該條所禁止。
- (B)
正確。依《律師倫理規範》第 28 條,坦誠告知法律意見是律師的義務;以初步判斷、有勝訴機會的方式說明,並未使委任人產生不正確的期待。
- (C)
錯誤。為避免當事人認為不需委任律師而隱匿法律意見,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第 28 條所定坦誠告知的義務。
- (D)
錯誤。明知案件有利卻反向告知不利以促請委任,屬《律師倫理規範》第 28 條所稱欺罔之告知,並致委任人為不正確之判斷。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甲已作專業查證而形成法律意見;
- 要件二,告知內容與其查證結果相符;
- 要件三,用語未達擔保結果的程度。
- 三個要件均具備者僅有 B。
記憶點
要說實話,但不要打包票。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把兩條相鄰的義務放在一起:一條要求律師說,一條限制律師怎麼說。要件拆解上,《律師倫理規範》第 28 條的核心是坦誠,其反面被具體化為兩種態樣——故意曲解法令與欺罔之告知,並以「致誤導委任人為不正確之期待或判斷」作為評價的落點。《律師倫理規範》第 29 條則從結果面設限,禁止擔保將獲有利之結果。兩條合看可以得到一個判準:律師應誠實傳達自己的專業判斷,但不得把判斷升級為承諾。
選項 A 與 D 是對稱的兩種欺罔。A 是把有利誇大為必然,D 是把有利說成不利;兩者的共同點是告知內容與律師真實的專業判斷不符,且都以取得委任為目的。選項 C 則是另一種形態——不作為的欺罔,以隱匿法律意見換取委任機會,同樣使當事人無從作成正確判斷。三者對照之下,B 之所以正確,關鍵在於它同時滿足內容真實與用語保留兩項要求。
專業能力與準備是前提。《律師倫理規範》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律師為當事人承辦法律事務,應努力充實承辦該案所必要之法律知識,並作適當之準備。」《律師倫理規範》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律師應依據法令及正當程序,盡力維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對於受任事件之處理,不得無故延宕,並應適時告知事件進行之重要情事。」本題甲先查閱相關法令及實務見解才作判斷,正是踐行此一義務;若未經查證即斷言勝訴,即便結論偶然正確,仍有違反的疑慮。
委任關係成立前後的其他告知義務可以並列。《律師倫理規範》第 39 條第 1 項規定:「律師應於與當事人成立委任關係時,向委任人明示其酬金數額或計算方法,且以文字說明為宜。」《律師倫理規範》第 30 條規定:「律師於執行職務時,如發現和解、息訟或認罪,符合當事人之利益及法律正義時,宜協力促成之,但仍以當事人之決定為準。」兩條顯示,律師的專業意見必須完整揭露,但最終決定權保留給當事人;這也是為什麼擔保結果特別有害——它取代了當事人自己的判斷。
上位的執業要求則見《律師法》第 2 條規定:「律師應砥礪品德、維護信譽、遵守律師倫理規範、精研法令及法律事務。」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用語換成保證一定贏、九成勝算,或把情境改成訴訟進行中對敗訴風險的更新告知,測驗的仍是坦誠與不擔保這兩條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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