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緩刑撤銷事由(包括應撤銷及得撤銷事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緩刑前,因過失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 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 B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 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 C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拘役之宣告確定者
- D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在緩刑期內受無罪之宣告,但令入相當處所施以一年之保護管束確定者
正解 B — 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 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11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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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緩刑應撤銷事由與得撤銷事由的要件差異,關鍵在故意或過失、宣告刑的種類與刑度、以及犯罪時點。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75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中華民國刑法》第 7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B) 所述者為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且在緩刑期內受逾 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與該款所定情形相符,屬應撤銷緩刑之事由。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中華民國刑法》第 7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中華民國刑法》第 75-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兩款就緩刑前犯他罪之情形,都以因故意犯他罪為要件,本項為過失犯他罪,不正確。
- (B)
本項與《中華民國刑法》第 75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定情形相符,屬應撤銷之事由,本項正確,為本題答案。
- (C)
《中華民國刑法》第 75-1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定者為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本項所受者為拘役之宣告,不合該款,不正確。
- (D)
本項所述者為在緩刑期內受無罪之宣告,與《中華民國刑法》第 75 條第 1 項及第 75-1 條第 1 項各款所定受刑之宣告確定的情形均不相符,不正確。
涵攝步驟
- 以 (B) 為例:要件一,須受緩刑之宣告;
- 要件二,須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
- 要件三,須在緩刑期內受宣告確定;
- 要件四,所受宣告須為逾六月之有期徒刑。
- 四者齊備,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75 條第 1 項第 1 款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記憶點
故意加上逾六月有期徒刑,是應撤銷;六月以下,或緩刑期內過失受有期徒刑,才是得撤銷。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應撤銷與得撤銷的分界。《中華民國刑法》第 75 條第 1 項所定者為應撤銷事由,法院並無裁量餘地;同法第 75-1 條第 1 項所定者則為得撤銷事由,尚須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且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法院始得撤銷。兩條的分界線落在宣告刑的輕重與行為人的主觀態樣上:逾六月有期徒刑且出於故意者,屬應撤銷;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或係緩刑期內過失更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者,屬得撤銷。
二、得撤銷事由必須逐款檢視。《中華民國刑法》第 75-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中華民國刑法》第 75-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中華民國刑法》第 75-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中華民國刑法》第 75-1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把第 1 款一併對照,可以看出前三款只涵蓋緩刑前故意、緩刑期內故意、緩刑期內過失三種組合,緩刑前因過失犯他罪並未設款,共同的前提則是受刑之宣告確定或違反所定之負擔。本題 (C) 之所以不合第 3 款,正在於該款所定者為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而題示所受者為拘役。
三、易混淆條文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74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該項所列各款即為得撤銷事由第 4 款所指之負擔。另《中華民國刑法》第 7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撤銷的聲請期間也是常見的命題點,同法第 75-1 條第 2 項則規定該項於得撤銷事由的前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以受宣告之刑恰為六月為素材,測驗逾六月與六月以下的分界;也常以緩刑期滿後始判決確定的情形,測驗撤銷期間的限制。
五、本題的決定性依據完全落在條文文字上,考生只要逐款比對故意或過失、宣告刑種類與刑度、以及犯罪時點三個變項,即可得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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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4 年 8 月 2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