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799 號解釋,有關性犯罪者刑後強制治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刑後強制治療之要件,限於犯所列舉之罪名,且應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始得為之,並未違反明確性原則
- B強制治療期間至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未規定最長期間,猶如不定期刑,違反比例原則
- C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2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對民國 95 年刑法第 91 條之 1 規定修正施行前,曾犯性侵害犯罪之加害人施以強制治療,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 D強制治療制度長年運作結果雖趨近於刑罰,並未悖離與刑罰執行應明顯區隔之憲法要求
正解 A — 刑後強制治療之要件,限於犯所列舉之罪名,且應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始得為之,並未違反明確性原則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12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司法院釋字第 799 號解釋對刑後強制治療所作的四項合憲性判斷。
正解理由
刑後強制治療的發動條件分成兩層:《中華民國刑法》第 91-1 條第 1 項柱句所定的罪名範圍,與該項各款所定的再犯危險判斷。《中華民國刑法》第 91-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司法院釋字第 799 號解釋就此認定尚無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依司法院釋字第 799 號解釋,刑後強制治療之要件既以柱句所定之罪名及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危險為範圍,尚無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本項正確,為本題答案。
- (B)
司法院釋字第 799 號解釋就強制治療期間之規定,認為與憲法比例原則尚屬無違;且《中華民國刑法》第 91-1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前項處分期間為五年以下;」考試年度當時之條文已就處分期間定有規定,本項不正確。
- (C)
依司法院釋字第 799 號解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就修正施行前之加害人施以強制治療之規定,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尚無違背(其構成要件詳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相關規定),本項不正確。
- (D)
依司法院釋字第 799 號解釋,強制治療制度長年運作之結果趨近於刑罰,與強制治療應與刑罰之執行明顯區隔之憲法要求尚有未符,相關機關應為必要之檢討改善;本項稱並未悖離,不正確。
涵攝步驟
- 第一,所犯之罪須屬《中華民國刑法》第 91-1 條第 1 項柱句所定之罪名或其特別法之罪;
- 第二,須於徒刑執行期滿前接受輔導或治療;
- 第三,須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
記憶點
司法院釋字第 799 號解釋在明確性與不溯及既往兩項認為合憲,只在應與刑罰明顯區隔一點要求檢討改善。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刑後強制治療的發動條件由兩層組成:罪名層的限制,以及再犯危險層的判斷。《中華民國刑法》第 91-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罪名層即由該柱句逐一列出並及於其特別法之罪;
再犯危險層則由同項各款分別規定。《中華民國刑法》第 91-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兩款分別對應徒刑執行完畢前與依其他法律接受處遇兩種情形。要件既以列舉方式明定,且再犯危險須經鑑定、評估認定,受規範者對於何種情形可能受強制治療,並非無從預見。
二、處分期間的規範。《中華民國刑法》第 91-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處分期間為五年以下;其執行期間屆滿前,檢察官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之,第一次延長期間為三年以下,第二次以後每次延長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停止治療之執行。」《中華民國刑法》第 91-1 條第 5 項規定:「前三項執行或延長期間內,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繼續治療之必要。」定期鑑定與停止執行的機制,是判斷強制治療是否過度侵害人身自由時的重要考量。
三、易混淆條文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87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之期間為五年以下;其執行期間屆滿前,檢察官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之,第一次延長期間為三年以下,第二次以後每次延長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監護處分與強制治療在期間結構上採相同體例,兩者常被併同命題。另《中華民國刑法》第 77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該款把再犯危險與假釋的許可連結起來。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以保安處分與刑罰的區別、以及保安處分的溯及適用為素材設題。
五、實務見解的位置。本題四個選項都在覆述司法院釋字第 799 號解釋的結論,其決定性依據為該號解釋的意旨,而非條文字面。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4 年 8 月 2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