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係在監獄擔任崗哨及巡邏勤務的替代役男,其於值勤期間發現受刑人乙在房舍內藏有未經許可之金錢,但甲未予舉報,仍由乙繼續保有該筆金錢,嗣後甲向乙告知,如不欲受舉報即需支付新臺幣 3 萬元封口費,始能繼續保有該筆金錢。乙拒絕之。有關甲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非刑法上公務員,故僅成立恐嚇取財未遂罪
- B甲僅告知乙,縱乙拒絕甲,甲仍成立公務員要求賄賂罪
- C甲未獲得積極之財產利益,故不成立犯罪
- D甲未主動舉發乙之違法行為,故甲成立包庇罪
正解 B — 甲僅告知乙,縱乙拒絕甲,甲仍成立公務員要求賄賂罪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14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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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在監獄服勤的替代役男是否為刑法上公務員,以及要求賄賂罪於單方要求時即已成立。
正解理由
甲依法令在監獄擔任崗哨及巡邏勤務,就受刑人違禁物品之查察與舉報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1 款所稱之公務員。甲以不予舉報為條件向乙索取 3 萬元封口費,係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賄賂。《中華民國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依實務見解,要求賄賂於公務員單方提出要求時即已完成。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甲依法令在監獄執行崗哨及巡邏勤務並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1 款所稱之公務員,本項稱甲非刑法上公務員,不正確。
- (B)
依實務見解,《中華民國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之要求賄賂於公務員單方提出要求時即已成立,乙拒絕與否不影響其成立,本項正確,為本題答案。
- (C)
《中華民國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所定之行為態樣為要求、期約或收受,甲既已提出要求,縱未取得財物仍已成立本罪,本項不正確。
- (D)
《中華民國刑法》第 270 條所定之公務員包庇罪,係就特定一章之罪而設,且依通說須有積極庇護之行為;甲單純未予舉報,並不該當,本項不正確。
涵攝步驟
- 要件一,行為人須為公務員:甲依法令在監獄服勤並具法定職務權限;
- 要件二,須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甲以不予舉報為交換;
- 要件三,須有要求賄賂之行為:甲向乙索取 3 萬元封口費;
- 要件四,要求於單方提出時即已完成。
記憶點
要求賄賂是單方行為,對方拒絕照樣成立;替代役男在監獄服勤也可能是刑法上公務員。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違背職務要求賄賂罪的構成要件有三:行為人具公務員或仲裁人身分、所要求者係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以及有要求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的行為。三種行為態樣中,要求是最前階的一種,僅需公務員單方向他人表示索取的意思即為已足;期約須雙方意思合致;收受則須實際取得。立法者把三者並列於同一項並配置相同法定刑,正是為了讓本罪的處罰不因對方是否配合而有落差。
二、公務員身分的認定。《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本題甲並非受委託,而是依法令服勤於監獄並具有法定職務權限,應歸入第 1 款。戒護、巡邏與違禁物品查察屬監獄行政的核心事務,與單純的勞務提供並不相同。
三、易混淆條文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121 條規定:「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該條處罰不違背職務之受賄;本題甲允諾不予舉報,係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受賄,應適用《中華民國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中華民國刑法》第 270 條規定:「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該條所處理者為公務員包庇他人犯罪,與本題甲自為索賄的情形並不相同。另《中華民國刑法》第 346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恐嚇取財以使人心生畏怖而交付財物為要件,與受賄罪以職務對價為核心並不相同。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以行為人僅開口索賄而未得手為素材,測驗要求與期約的既遂時點;也常以替代役男、實習人員、臨時人員為素材,測驗公務員概念的射程。
五、實務見解的位置。要求賄賂是否以相對人允諾為必要,以及替代役男的身分認定,均屬實務見解的評價層次。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4 年 8 月 2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