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立醫院小兒科醫師乙,受病患家屬託付,代轉紅包新臺幣(以下同)8 萬元予心臟科醫師甲,以答謝其幫忙插隊開刀之情。乙起貪念,從中取 2 萬元中飽私囊,餘款轉交於甲。甲、乙行為之刑責如何?
- A甲成立不違背職務受賄罪,乙從屬於正犯甲應負幫助犯刑責
- B甲、乙均成立不違背職務受賄罪,但欠缺犯意之聯絡,不負共同正犯之刑責
- C甲、乙均成立背信罪,並不成立不違背職務受賄罪
- D甲、乙均不成立不違背職務受賄罪,乙成立侵占罪
正解 D — 甲、乙均不成立不違背職務受賄罪,乙成立侵占罪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13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市立醫院醫師是否具刑法上公務員身分,以及受託代轉款項而中飽私囊的罪名。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121 條規定:「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本罪以公務員身分為構成要件要素。依實務見解,市立醫院醫師之醫療行為並非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法定職務權限之事務,故不具刑法上公務員身分,甲、乙均不成立本罪。至於乙受託代轉 8 萬元卻取 2 萬元據為己有,《中華民國刑法》第 335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乙該當侵占罪。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甲既不具刑法上公務員身分,即無成立不違背職務受賄罪之餘地,乙無從對之成立幫助犯,本項不正確。
- (B)
甲、乙均不成立本罪,其理由在於甲欠缺公務員身分,而非兩人有無犯意聯絡,本項不正確。
- (C)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342 條第 1 項,背信罪以為他人處理事務而違背其任務並致生損害於本人為要件;乙係持有他人之物而易持有為所有,本項不正確。
- (D)
甲、乙均不具公務員身分而不成立本罪,乙就其持有之 2 萬元易持有為所有,成立侵占罪,本項正確,為本題答案。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受賄罪之主體須為公務員或仲裁人:依實務見解,市立醫院醫師之醫療行為不具此一性質;
- 要件二,乙自始非公務員,亦無從成立共犯;
- 要件三,乙受託代轉而持有 8 萬元;
- 要件四,乙將其中 2 萬元據為己有,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335 條第 1 項之侵占罪。
記憶點
市立醫院醫師的醫療行為不是公共事務;代轉紅包中飽私囊,成立侵占。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公務員身分的判準必須回到條文。《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該項所定的類型,均以法定職務權限或公共事務為核心。市立醫院醫師雖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但其診療與排刀的行為屬醫療專業事項,依實務見解並非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共事務,因而不落入上開任一款。
二、要件拆解。侵占罪的要件為:行為人持有他人之物、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及易持有為所有的侵占行為。乙受病患家屬託付代轉紅包,對該 8 萬元係基於委任關係而持有,其中取 2 萬元據為己有,三個要件均具備。
三、易混淆條文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342 條第 1 項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背信罪以行為人對本人的事務有一定處理權限為前提,與侵占罪以持有關係為核心並不相同,這是 (C) 錯誤的關鍵。《中華民國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
但得減輕其刑。」倘若甲確具公務員身分,乙即可能依該項成立受賄罪之共同正犯;本題因甲欠缺身分,該項自無適用。《中華民國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與同法第 121 條並列,可看出違背職務與不違背職務兩種受賄型態的區別。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以公立學校教師、公營事業人員、受託辦理採購之民間機構人員為素材,測驗身分公務員、授權公務員與委託公務員的區分;也常以醫師收受紅包的時點與名目,測驗受賄罪與侵占罪的分野。
五、實務見解的位置。市立醫院醫師是否為刑法上公務員,條文本身未直接回答,屬實務見解的評價層次,本題的決定性依據即在於此。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4 年 8 月 2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