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5 單選 · 本卷 75 題

司法警察甲尚未取得拘提竊盜案被告丙之拘票時,因心急而提早對丙執行拘提並解送於檢察官乙,嗣後乙為取得丙的供詞而謊稱已取得關鍵證據並要丙老實交代案情。有關甲、乙之行為是否成立刑法第125 條濫權追訴處罰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不具本罪行為人適格,故不成立本罪
  2. B甲尚未取得拘票即拘提之行為,已達濫權程度,故成立本罪
  3. C甲雖濫用職權,但因僅係對丙拘提而非逮捕,故不成立本罪
  4. D乙以詐術取得供詞之行為,屬本罪規定之不正訊問方式,故成立本罪

正解 A — 甲不具本罪行為人適格,故不成立本罪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15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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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濫權追訴處罰罪的行為主體適格,以及該罪各款所定之行為態樣。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125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柱句就本罪之行為主體,明定為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依實務見解,司法警察並無追訴或處罰犯罪之職務,不具本罪之主體適格;甲為司法警察,縱其提早執行拘提,仍不成立本罪。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依實務見解,司法警察並無追訴或處罰犯罪之職務,不具《中華民國刑法》第 125 條第 1 項所定之主體適格,本項正確,為本題答案。

  2. (B)

    甲尚未取得拘票即執行拘提,於刑事訴訟法上固有瑕疵,惟其欠缺本罪之主體適格,仍不成立本罪,本項不正確。

  3. (C)

    《中華民國刑法》第 12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甲不成立本罪的理由在於其不具主體適格,而非在於其所為者係拘提而非逮捕,本項不正確。

  4. (D)

    《中華民國刑法》第 12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乙係以謊稱已取得關鍵證據之詐術取供,與該款所定之強暴脅迫並不相符,本項不正確。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行為人須為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甲為司法警察,依實務見解不具此一身分,要件不具備;
  2. 要件二,須有《中華民國刑法》第 125 條第 1 項各款所定之行為:第一個要件既已不具備,即無庸再論。
  3. 至於檢察官乙雖具主體適格,惟其所為者係詐術而非強暴脅迫,亦不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125 條第 1 項第 2 款。

記憶點

本罪先看主體適格,再看行為態樣;司法警察不是本罪的行為主體,詐術取供也不是該罪所定的強暴脅迫。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中華民國刑法》第 125 條第 1 項採柱句加各款的結構:柱句界定行為主體,各款界定行為態樣,兩者缺一不可。《中華民國刑法》第 12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三款分別對應濫用強制處分、違法取供與不當追訴或不追訴三種類型,共同的前提都是行為人握有追訴或處罰犯罪的權限。司法警察在偵查程序中受檢察官指揮,其執行拘提係協助偵查的作為,並非追訴權本身,這是實務否定其主體適格的理由。

二、加重結果的規定。《中華民國刑法》第 125 條第 2 項規定:「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該項就本罪設有加重結果犯,適用時仍以第 1 項的主體與行為要件先行具備為前提。

三、甲的違法拘提應回到程序法評價。《刑事訴訟法》第 77 條第 1 項規定:「拘提被告,應用拘票。」甲尚未取得拘票即對丙執行拘提,違反的是該項所定的程序要求。《刑事訴訟法》第 88-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刑事訴訟法》第 88-1 條第 2 項就逕行拘提的例外情形,一併規定執行後應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兩項並列可知,甲的行為所涉者是強制處分合法性的問題,與《中華民國刑法》第 125 條第 1 項的主體適格分屬兩個層次,這正是 (B) 之所以不正確的理由。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以檢察官不起訴、法官違法羈押為素材,測驗各款行為態樣的涵攝;也常以司法警察違法搜索、違法逮捕為素材,測驗主體適格與其他罪名的競合。

五、實務見解的位置。司法警察是否具本罪主體適格,條文文字僅寫出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其具體範圍係由實務見解填補,本題的決定性依據即在於此。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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