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6 單選 · 本卷 75 題

關於公務員所為的犯罪或對公務員所為的犯罪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公務員同時該當刑法第 122 條違背職務受賄罪與第 131 條圖利罪之構成要件時,應優先適用前者
  2. B公務員違犯刑法第 213 條明知不實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罪時,另得依刑法第 134 條加重其刑
  3. C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妨害公務罪,倘非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而對其施強暴脅迫者,即無妨害公務可言
  4. D刑法第 138 條所謂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以該物品由公務員本於職務上之關係所掌管者為已足,與物品之所有權無涉

正解 B — 公務員違犯刑法第 213 條明知不實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罪時,另得依刑法第 134 條加重其刑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16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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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務員假借職務犯罪之加重規定及其但書,以及妨害公務、瀆職各罪的要件。

正解理由

本題問的是敘述錯誤者。《中華民國刑法》第 134 條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中華民國刑法》第 213 條規定:「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條本即以公務員為主體並另定其刑度,屬前開但書所稱之情形,不得再依第 134 條加重。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依實務見解,圖利罪對於公務員之瀆職行為居於補充地位,行為同時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122 條所定違背職務受賄罪與圖利罪時,應優先適用受賄罪(圖利罪之構成要件詳見《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本項敘述正確。

  2. (B)

    《中華民國刑法》第 213 條既已以公務員為行為主體而特別規定其刑,即該當同法第 134 條但書,不得再依該條加重,本項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

  3. (C)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妨害公務罪以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為要件;倘非於此際施強暴脅迫,即不該當該項,本項敘述正確。

  4. (D)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38 條,本罪所著眼者為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關係,依實務見解與物品之所有權歸屬無涉,本項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1. 以 (B) 為例:第一步,行為人為公務員;
  2. 第二步,其所犯者為《中華民國刑法》第 134 條所稱本章以外之罪;
  3. 第三步,依但書檢驗該罪是否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
  4. 第四步,不得再依該條加重。

記憶點

《中華民國刑法》第 134 條有但書;本身就以公務員為主體的罪,不再加重。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中華民國刑法》第 134 條的加重須同時具備三項:行為人為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及所犯者為瀆職罪章以外之故意犯罪。三項齊備後,還必須通過但書的檢驗:該罪是否已因公務員之身分而特別規定其刑。凡是構成要件本身即以公務員為主體並配置專屬法定刑的罪名,立法者已把身分的不法內涵計入刑度,若再依本條加重,即屬重複評價。

二、易混淆條文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215 條規定:「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該條的主體是從事業務之人,與同法第 213 條以公務員為主體者不同,兩者的法定刑亦不相同,並列觀察即可看出身分要素對刑度的影響。《中華民國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該項同樣以公務員為主體並定有專屬刑度,屬同法第 134 條但書的典型適用對象。

三、妨害公務的兩個型態。《中華民國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 135 條第 2 項規定:「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第 1 項處罰的是公務員正在依法執行職務時所受的強暴脅迫,第 2 項則以特定意圖為要件。(C) 所述者對應第 1 項,其要件的時點限制即由條文文字本身決定。

四、公務上掌管物品的保護。《中華民國刑法》第 138 條規定:「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條所描述的是掌管關係而非所有關係,物品縱屬行為人自己所有,只要處於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下,仍在本條射程之內,這是 (D) 敘述正確的依據。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與實務見解的位置。命題者常以公務員假借職務行竊、詐欺、妨害自由為素材,測驗加重規定與但書的適用;也常以公文書、私文書與特種文書的區別,測驗偽造文書各罪的體系。圖利罪的補充性、以及職務上掌管關係與所有權的分離,均屬實務見解長期形成的立場,本題 (A)、(D) 兩項即建立在這一層。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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