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8 單選 · 本卷 75 題

關於妨害秩序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乙、丙三人會合,於夜間將 A 賣菜的攤位以鐵鍊綑綁,藉以教訓其不交保護費,甲、乙、丙三人構成刑法第 150 條第 1 項之聚眾施強暴脅迫罪
  2. B甲冒充警察攔下乙之車輛,要求乙出示證件配合盤查,甲構成刑法第 158 條冒充公務員罪
  3. C甲參加密室逃脫遊戲時將自己裝扮成中華民國陸軍軍官,甲構成刑法第 159 條冒用公務員服飾罪
  4. D甲於通訊軟體 Line 傳訊給友人乙,告知明日將持槍掃射捷運站,甲構成刑法第 151 條恐嚇公眾危害安全罪

正解 B — 甲冒充警察攔下乙之車輛,要求乙出示證件配合盤查,甲構成刑法第 158 條冒充公務員罪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18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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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罪、冒用公務員服飾罪、恐嚇公眾罪與聚眾施強暴脅迫罪的區辨。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158 條第 1 項規定:「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本罪除冒充公務員身分外,尚須進而行使該公務員之職權。甲冒充警察攔下乙之車輛並要求出示證件配合盤查,攔查係警察依法得行使之職權,甲既冒充身分並實際行使該職權,該當本罪。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50 條第 1 項,聚眾施強暴脅迫罪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並施強暴脅迫為要件;依實務見解,主觀上尚須具妨害秩序之故意。甲、乙、丙意在侵害 A 之財產法益,本項不正確。

  2. (B)

    甲冒充警察並實際行使攔查與要求出示證件之職權,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158 條第 1 項之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罪,本項正確,為本題答案。

  3. (C)

    《中華民國刑法》第 159 條規定:「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甲係在密室逃脫遊戲中將自己裝扮成軍官,並非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本項不正確。

  4. (D)

    《中華民國刑法》第 151 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甲僅以通訊軟體傳訊予友人乙一人,其恐嚇之對象並非公眾,本項不正確。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行為人須冒充公務員:甲冒充警察;
  2. 要件二,須行使該公務員之職權:甲攔車並要求出示證件,係行使盤查職權;
  3. 要件三,主觀上須有冒充並行使職權之故意。
  4. 三者齊備,甲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158 條第 1 項之罪。

記憶點

冒充身分並實際行使職權,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 158 條第 1 項之罪;公然冒用服飾、徽章或官銜,才是同法第 159 條。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中華民國刑法》第 158 條第 1 項的核心在於冒充加上行使兩個動作:僅冒稱身分而未行使任何職權者,不足以成立本罪;反之,若確有行使職權的舉措,縱未對相對人造成實際損害,本罪亦已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 159 條則只要求公然冒用服飾、徽章或官銜,不以行使職權為必要,但增加了公然的要件,法定刑亦僅為罰金。兩條的分工,正是本題 (B) 與 (C) 的對照重點。

二、恐嚇公眾罪的要件。《中華民國刑法》第 151 條所定之恐嚇對象為公眾,並須致生危害於公安。傳訊給特定友人,縱使內容涉及公共場所的攻擊預告,其恐嚇的對象仍是特定人,是否達到使公眾生畏怖而危害公安的程度,須就傳布的範圍與方式具體判斷。命題者以通訊軟體私訊設題,正是要考生分辨對象是公眾或特定人。

三、易混淆條文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150 條第 1 項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 149 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

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 136 條第 1 項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條同以聚集三人以上為基礎,再依侵害對象與行為階段分設不同條文。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以假冒檢察官、假冒稽查人員實施詐騙為素材,測驗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罪與詐欺罪的競合;也常以網路發布不實攻擊預告為素材,測驗恐嚇公眾罪的成立。

五、實務見解的位置。(A) 所涉之妨害秩序故意,其判準來自實務見解;其餘三項則以條文文字為主要依據。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4 年 8 月 2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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