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偽造文書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偽造統一發票應構成刑法第 212 條偽造特種文書罪
- B偽造私文書,係指製作之文書內容為虛偽
- C偽造文書後行使之,依實務見解僅構成行使偽造文書罪
- D偽造大學畢業證書所成立之罪,其法定刑較偽造一般文書之罪為重
正解 C — 偽造文書後行使之,依實務見解僅構成行使偽造文書罪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20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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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有形偽造與無形偽造的區別、特種文書的範圍,以及偽造行為與行使行為的吸收關係。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216 條規定:「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依實務見解,行為人偽造文書後復持以行使者,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論以行使偽造文書罪。(C) 之敘述與此相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統一發票係交易憑證,並非《中華民國刑法》第 212 條所定之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亦非該條所定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本項不正確。
- (B)
《中華民國刑法》第 210 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實務見解,偽造私文書係指無製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之有形偽造;文書內容不實者則屬無形偽造,本項將偽造私文書解為製作之文書內容為虛偽,不正確。
- (C)
依實務見解,偽造文書後復持以行使者,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論以行使偽造文書罪,本項正確,為本題答案。
- (D)
《中華民國刑法》第 212 條所定之法定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同法第 210 條則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大學畢業證書屬關於能力之證書,其偽造依前者處斷,本項稱其法定刑較重,不正確。
涵攝步驟
- 以 (C) 為例:要件一,須有偽造文書之行為;
- 要件二,須進而行使該偽造之文書;
- 要件三,兩行為出於同一犯意而具低度與高度行為之關係。
- 三者具備時,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16 條論以行使偽造文書罪。
記憶點
偽造之後又行使,實務論以行使偽造文書罪;統一發票不是特種文書,大學畢業證書才是。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有形偽造與無形偽造的分界。有形偽造指無製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破壞的是文書的名義真正;無形偽造則指有製作權之人就內容為不實記載,破壞的是文書的內容真正。我國刑法以處罰有形偽造為原則,無形偽造則須有特別規定。《中華民國刑法》第 215 條規定:「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該條即為無形偽造的典型規定,與同法第 210 條所處理的有形偽造分屬兩種類型,(B) 正是把兩者對調。
二、特種文書的範圍。《中華民國刑法》第 212 條規定:「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該條所列文書的共同特徵是用以證明個人身分、資格或經歷,其證明的事項相對有限,立法者因而配置較低的法定刑。大學畢業證書屬證明學力之文件,落入關於能力之證書一類;而統一發票係交易憑證,與該條所列各類文書的性質不同,(A) 與 (D) 的干擾點都設在這裡。
三、行使行為的定位。《中華民國刑法》第 216 條把行使的處罰接回被行使文書所屬各條,因此行使偽造私文書者依同法第 210 條之規定處斷,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者依同法第 212 條之規定處斷。實務向來認為偽造與行使若出於同一犯意,偽造為低度行為而被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僅就行使部分論罪,這是本題 (C) 的依據。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以偽造署押與偽造文書的關係、公文書與私文書的分界、以及影本是否為文書為素材設題;也常以行為人先偽造再行使、或僅偽造而未行使的情形,測驗吸收關係的適用範圍。
五、實務見解的位置。有形偽造與無形偽造的定義、以及偽造與行使的吸收關係,係由實務長期形成,本題 (B)、(C) 兩項的分辨點即在於此。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4 年 8 月 2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