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各罪間之吸收關係,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行為人本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意,先偽造私文書,復持以行使,則其偽造之行為被行使之行為所吸收,而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B行為人本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貨幣並進而行使時,其行使偽造貨幣之行為應被偽造貨幣之行為所吸收,而論以偽造貨幣罪
- C行為人本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並進而行使時,其行使有價證券之行為應被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所吸收,而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
- D行為人偽造私文書並持之誣告他人犯罪,其偽造、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均應被誣告之行為所吸收,而論以誣告罪
正解 D — 行為人偽造私文書並持之誣告他人犯罪,其偽造、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均應被誣告之行為所吸收,而論以誣告罪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21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偽造行為與行使行為之吸收關係,以及誣告罪能否吸收偽造、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169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該項所保護者為國家審判權之正確行使,與偽造私文書罪所保護之文書公共信用分屬不同法益。依實務見解,偽造私文書並持以誣告者,其偽造與行使之行為並不因誣告而被全部吸收,(D) 與實務見解不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就《中華民國刑法》第 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行為人自始本於行使之意而偽造者,依實務見解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本項正確。
- (B)
《中華民國刑法》第 195 條第 1 項就偽造貨幣所定之主觀要件已寫明意圖供行使之用,事後之行使依實務見解為偽造行為所吸收,本項正確。
- (C)
《中華民國刑法》第 201 條第 1 項就偽造有價證券所定之主觀要件同樣寫明意圖供行使之用,其行使行為依實務見解亦為偽造行為所吸收,本項正確。
- (D)
兩者所侵害之法益不同,行為態樣亦可分,依實務見解不生僅論誣告罪之吸收結果,本項錯誤而為本題答案。
涵攝步驟
- 本題無案情事實,改以要件逐項對照。
- (A) 之偽造與行使指向同一份私文書、同一個法益,評價方向一致而得成立吸收;
- (B) 與 (C) 所依據之條文都把行使之意圖列為偽造罪的主觀要件,行使遂被評價在偽造之內;
- (D) 之誣告所侵害者為國家審判權,與文書之公共信用不在同一軌道上,吸收之前提並不存在。
記憶點
偽造與行使能不能吸收,先問這兩個行為打到的是不是同一個法益。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吸收關係並非刑法條文上的名詞,而是實務在處理罪數時所發展出來的評價方法:數個行為在不法內涵上具有高低度或當然包含的關係時,只論其中一罪。本題四個選項正是拿四組常考的組合來測試這個方法的界線。
就要件拆解而言,偽造貨幣與偽造有價證券這兩組,條文本身就寫進了答案。《中華民國刑法》第 195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立法者既已把供行使之用列為偽造行為的主觀不法要件,行為人事後真的拿去行使,在不法內涵上並未超出偽造罪原已預定的評價範圍,實務因而認為行使被偽造所吸收。《中華民國刑法》第 201 條第 1 項的寫法與此完全平行,結論也相同。至於單純之行使他人所偽造者,《中華民國刑法》第 196 條第 1 項規定:「行使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該項則獨立處罰,與本題自行偽造而後行使的情形要分開看。
私文書那一組的方向剛好相反。《中華民國刑法》第 210 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條並未把行使之意圖寫進要件,偽造與行使是兩個可以分開評價的階段,實務因而採低度行為為高度行為所吸收的結論,最後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樣是偽造與行使,貨幣與有價證券往前吸收到偽造,私文書往後吸收到行使,差別就在條文有沒有把行使之意圖寫進偽造罪的主觀要件裡。
第四組則是跨章的問題。《中華民國刑法》第 169 條第 2 項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該項確實把偽造證據的情形納進誣告罪章處罰,但它處理的是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目的下對證據所為之操作,與偽造私文書罪所守護的文書公共信用仍分屬兩個方向。實務見解並不承認誣告行為可以把偽造、行使偽造私文書一併吸收而僅論一罪。這正是本題的陷阱所在:前三個選項都成立吸收,考生容易順勢把第四個也讀成吸收。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吸收關係與想像競合並列,改問兩者如何區別。答題時把握一句話:吸收的前提是法益同一或不法內涵已被包含,不是行為在時間上相鄰。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4 年 8 月 2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