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均已成年,甲某日潛入乙家中,見乙正在熟睡中,色心大起,遂起意觸摸乙之胸部、生殖器,乙因有異狀而醒來,甲見狀擔心乙聲張此事,遂另以其係神明轉世,告知乙若不與其發生性行為,將遭天譴。乙聞言大驚,心裡便害怕起來,遂同意與甲發生性行為。甲於性行為過程中,在乙不知情之下,手持智慧型手機開啟拍攝功能拍攝與乙間之性交過程。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甲在乙熟睡階段觸摸乙身體及生殖器之行為,構成乘機猥褻罪
- B甲以遭天譴之事告以乙而使乙同意與其性交,雖然是怪力亂神之事,但乙之同意仍為有效
- C甲成立刑法第 222 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 D甲若構成加重強制性交罪,則毋庸另論刑法第 315 條之 1 第 2 款之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
正解 B — 甲以遭天譴之事告以乙而使乙同意與其性交,雖然是怪力亂神之事,但乙之同意仍為有效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22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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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乘機猥褻罪之情狀要件、以恐嚇取得之同意是否有效,以及加重強制性交之加重事由。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甲以將遭天譴之說使乙心生畏懼而同意性交,係以恐嚇壓制乙之性自主決定,該同意乃在意思受壓制下所為而不能認為有效,(B) 謂該同意仍為有效,與該項所定要件不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25 條第 2 項之乘機猥褻罪,行為人須利用被害人不能或不知抗拒之情形而為猥褻;乙熟睡而不知抗拒,甲乘此觸摸乙之身體,該當本罪,本項正確。
- (B)
恐嚇之內容縱屬怪力亂神,只要足以使被害人心生畏懼而壓制其意思決定,即屬《中華民國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所稱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此時之同意不生阻卻構成要件之效力,本項錯誤而為本題答案。
- (C)
甲潛入乙家中而犯強制性交罪,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第 7 款之加重事由,成立加重強制性交罪,本項正確。
- (D)
甲於性交過程中對被害人錄影,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第 9 款之加重事由,既已被評價在加重強制性交罪之內,依實務見解不另論竊錄罪,本項正確。
涵攝步驟
- 要件一,乙熟睡時不知抗拒而甲為猥褻,落入《中華民國刑法》第 225 條第 2 項;
- 要件二,甲改以天譴之說使乙畏懼而為性交,落入《中華民國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
- 要件三,甲係侵入住宅而為並對被害人錄影,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第 7 款與第 9 款。
記憶點
被害人的同意有沒有效,看的是意思決定有沒有被壓制,不是看壓制的手段聽起來合不合常理。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把妨害性自主罪章的三個層次擺在同一個案例裡:乘機型、強制型,以及強制型的加重事由,考的是同一段事實在不同階段落入哪一個條文。
就要件拆解而言,乘機與強制的分界在於被害人抗拒能力喪失的原因。《中華民國刑法》第 225 條第 2 項規定:「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該項所處理的是被害人原本就處於不能或不知抗拒之狀態,行為人只是加以利用;熟睡即屬條文所稱其他相類之情形。相對地,《中華民國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裡的抗拒能力是被行為人自己以不法手段壓制下去的。本題甲先後做了兩件事:熟睡階段是利用,清醒之後改以恐嚇壓制,兩段各自落入不同條文。
至於同意的效力,重點在同意必須出於自由意思。行為人以加害之事恐嚇被害人,被害人因畏懼而勉強表示同意時,該同意只是恐嚇所生效果的一部分,並沒有把違反意願的性質洗掉。本題特別把恐嚇的內容設計成怪力亂神,正是要測試考生會不會以內容是否理性作為判斷標準;判斷的重心在被害人是否因而心生畏懼、意思決定是否因而受壓制,而不在該說法客觀上是否可信。
加重事由這一段則是純粹的條文比對工作。《中華民國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中華民國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第 9 款規定:「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中華民國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是柱句加各款的結構,柱句先限定行為人須犯前條之罪,也就是須先成立強制性交罪,再由各款列出加重情形。
本題一次踩中兩款:甲潛入乙家中,該當侵入住宅該款;甲於性交過程中持手機錄影,該當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該款。對被害人錄攝影像之不法評價既已被吸納進加重強制性交罪之中,即不再另行論以妨害秘密罪章之竊錄罪。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中華民國刑法》第 227 條依年齡分層的規定與《中華民國刑法》第 228 條第 1 項利用權勢性交的規定拿來與強制型並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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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4 年 8 月 2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