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3 單選 · 本卷 75 題

甲男為使剛認識之 18 歲乙女脫離其父親而與甲在外同居,以溫情攻勢成功說服乙女後,乙女不顧父親反對而偷偷離開家庭與甲同居。有關甲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成立刑法第 240 條之和誘罪
  2. B成立刑法第 241 條之略誘罪
  3. C成立刑法第 298 條之略誘婦女罪
  4. D無罪

正解 D — 無罪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23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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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和誘罪、略誘罪以未成年人為被害人之要件,以及略誘婦女罪之主觀意圖。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240 條第 1 項規定:「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該項以被害人係未成年人為要件,而乙女已滿 18 歲,依《民法》關於成年年齡之規定已非未成年人;甲復僅以溫情攻勢說服乙女自行離家,未使用強暴、脅迫或詐術,亦無使之結婚之意圖,各罪要件均有欠缺,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40 條第 1 項,和誘罪之被害人須為未成年人;乙女已滿 18 歲而為成年人,不合該要件,不成立和誘罪。

  2. (B)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41 條第 1 項,略誘罪之被害人同須為未成年人;乙女已成年而不合該要件,且依實務見解略誘須以違反被誘人意思之方法為之,甲僅以說服為之,手段要件亦不具備。

  3. (C)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98 條第 1 項之略誘婦女罪,行為人須有使婦女與自己或他人結婚之意圖並以略誘為之;甲之目的在與乙女在外同居,手段亦為和誘,兩個要件均不具備。

  4. (D)

    前三項各罪之被害人、手段與主觀意圖要件均有欠缺,甲之行為不成立犯罪,本項正確而為本題答案。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為被害人身分,《中華民國刑法》第 240 條第 1 項與第 241 條第 1 項都以未成年人為對象,乙女 18 歲已不在其中;
  2. 要件二為行為手段,甲以溫情攻勢說服乙女自願離家,連略誘之手段要件都不具備;
  3. 要件三為主觀意圖,《中華民國刑法》第 298 條第 1 項所要求之結婚意圖在本題並不存在。

記憶點

和誘、略誘兩罪先看被害人是不是未成年人,成年年齡一改,這一整組題目的答案就跟著改。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表面上在問誘拐罪章,實際上測驗的是成年年齡下修之後的連鎖效果。《中華民國刑法》第 240 條第 1 項與第 241 條第 1 項都把被害人寫成未成年人,條文本身沒有給出年齡數字,而是把定義交給《民法》;《民法》上成年年齡自民國 112 年 1 月 1 日起改為 18 歲後,18 歲之人即不再是這兩條所稱之未成年人。命題者把乙女的年齡精準設在 18 歲,就是要考這個交界。

就要件拆解而言,誘拐罪章可以分成三層來記。第一層是行為手段:和誘是得被誘人同意而使其脫離家庭,略誘則是違反被誘人意思,以強暴、脅迫或詐術使其脫離;本題甲以溫情攻勢說服,乙女自願偷偷離家,屬前者的行為型態。第二層是被害人身分:《中華民國刑法》第 240 條第 1 項處罰和誘未成年人,同條第 2 項規定:「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把有配偶之人並列進來;乙女已成年且題目未設有配偶之情節,兩種身分都不該當。第三層是主觀意圖的加重,《中華民國刑法》第 240 條第 3 項規定:「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本題也沒有這類意圖。

易混淆條文的對照上,最值得並列的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241 條第 3 項規定:「和誘未滿十六歲之人,以略誘論。」該項是一項擬制規定,把對未滿 16 歲之人的和誘直接提升為略誘處理;本題乙女 18 歲,這條擬制也用不上。另一組容易混淆的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298 條的略誘婦女罪,它不以被害人未成年為要件,而是以行為人的意圖劃界:同條第 1 項要求使婦女與自己或他人結婚之意圖,同條第 2 項則規定:「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略誘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本題甲只想同居,兩種意圖都不存在,且甲的手段是和誘而非略誘,兩個方向都走不通。

同一考法的變形,是把乙女的年齡改成 17 歲或 15 歲,答案就會分別落到和誘罪與以略誘論的擬制規定上;也可能把甲的動機改成營利或使之為性交,答案就會跳到意圖加重的那一項。作答時建議先在草稿上把年齡、手段、意圖三欄填好,再逐條比對。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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