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6 單選 · 本卷 75 題

甲平日不事生產、遊手好閒,一日,甲又因求職失利而大怒,回到家見到配偶 A 與 6 歲之女兒 B 正在吃飯,一怒之下將飯菜全掃落在地上,大罵兩人竟然還有心情吃飯,並說要禁止 A、B 兩人吃晚餐。A 見狀便要甲節制一點,不要找女兒的麻煩,有事全衝著自己來,甲一聽便說是你自找的喔,便用力打了 A 一個耳光,導致 A 口鼻流血。A 之母 C 正巧在旁,也上前攔阻甲,甲則將 C 用力推倒在地,C 則幸未受傷,但卻不巧將 B 也撞倒在地,導致 B 頭部挫傷。有關甲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將飯菜掃落在地,並禁止 B 吃晚餐之行為,已構成刑法第 286 條之對於未滿 18 歲之人施以凌虐之行為
  2. B甲在 A 表示有事衝著自己來之後打 A 耳光之行為,屬於已得 A 之承諾所為之傷害行為,應構成刑法第 282 條第 1 項規定之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罪
  3. C甲將 C 推倒在地,C 雖未受傷,但其推 C 之行為應已構成刑法第 281 條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4. D甲推倒 C 卻將 B 也撞倒在地之行為,已構成刑法第 284 條之過失傷害罪

正解 D — 甲推倒 C 卻將 B 也撞倒在地之行為,已構成刑法第 284 條之過失傷害罪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26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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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凌虐之定義、承諾傷害罪之結果要件、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對象與過失傷害罪。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284 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甲推倒 C 時對 6 歲女童 B 並無傷害故意,然在 B 與 C 同處一室之情形下大力推人,應注意並能注意可能波及在旁之人而不注意,致 B 被撞倒而頭部挫傷,成立過失傷害罪,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第 7 項規定:「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甲盛怒掃落飯菜並揚言禁止晚餐,屬突發之情緒發洩,尚未達該項所稱凌辱虐待之程度,本項錯誤。

  2. (B)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82 條第 1 項之受囑託或得承諾傷害罪,其所定之結果為致死與致重傷;A 僅口鼻流血而未生該二結果,且 A 所稱有事全衝著自己來乃勸阻之詞,並非對傷害之承諾,本項錯誤。

  3. (C)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81 條之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其行為對象為直系血親尊親屬;C 為甲之配偶 A 之母,對甲而言係姻親而不在其中,本項錯誤。

  4. (D)

    如前所述,B 之傷害結果係出於甲之過失,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284 條之過失傷害罪,本項正確而為本題答案。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須有傷害結果,B 頭部挫傷即是;
  2. 要件二,須有因果關係,甲推倒 C、C 撞倒 B、B 因而受傷,因果歷程未中斷;
  3. 要件三,須有過失,甲在幼童就在身旁之情形下大力推人,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
  4. 三要件齊備。

記憶點

《中華民國刑法》第 281 條寫的是直系血親尊親屬,配偶那一邊的長輩在文義上落在姻親那一格。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把一段連續的家庭衝突切成四個片段,每一段各自對應一個條文,考的是條文文義的精確度而不是理論深度。

就要件拆解而言,第一段考的是凌虐的定義。凌虐在民國 108 年修法後已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第 7 項給出立法定義,要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文義上帶有持續性與反覆性的意味;一次把飯菜掃落地上、一次揚言不准吃晚餐,在程度上與條文所描述的凌辱虐待仍有距離。這一段的陷阱在於 B 只有 6 歲,容易讓人直接跳到《中華民國刑法》第 286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該項的核心要件仍是凌虐或足以妨害身心健全發育之他法,年齡只是限定被害人範圍,不能取代行為態樣的判斷。

第二段考的是承諾傷害罪的射程。《中華民國刑法》第 282 條第 1 項規定:「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 282 條第 1 項所處理的是被害人自己要求或同意受傷害的情形,而該項在結果上只處理致死與致重傷兩種;被害人僅受普通傷害時,該項並未設有處罰。本題還有一個更前面的問題:A 說有事全衝著自己來,是要甲別為難女兒的勸阻之詞,與同意自己身體受侵害是兩回事,承諾這個要件本身就不成立。

第三段考的是身分關係。《中華民國刑法》第 281 條的加重理由在於卑親屬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的倫常義務,條文用語為直系血親尊親屬;甲與 C 之間是因婚姻而生的姻親關係,不在文義之內。與此相對的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280 條規定:「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兩條使用的是同一組身分用語,可以一起記。

第四段則回到最基本的故意與過失區分。甲用力推 C 是針對 C 所為之強暴行為,對於 B 會被 C 撞倒一事既未預見、亦非其所希望,傷害故意並不存在,只能循過失傷害的路線處理。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打擊錯誤、客體錯誤放進來測驗,或把 B 的傷勢改成重傷、死亡而改問加重結果,作答時把行為人對每一個被害人各自的主觀心態分開判斷,就不會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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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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