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8 單選 · 本卷 75 題

關於刑法第 302 條私行拘禁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對於被害人為瞬間之拘束,至多只能構成強制罪
  2. B保母將其照顧之 6 歲兒童鎖在房間內,不構成私行拘禁罪
  3. C要成立私行拘禁罪,必須使被害人陷於不能抗拒
  4. D當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時,另行基於傷害之犯意對被害人實施輕傷行為時,直接論以私行拘禁罪即可

正解 A — 對於被害人為瞬間之拘束,至多只能構成強制罪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28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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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私行拘禁罪之行為態樣、保護對象與罪數處理。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302 條第 1 項規定:「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依實務見解,該項所稱剝奪人之行動自由,須被害人之行動自由在一定時間內持續處於被支配之狀態;對被害人僅為瞬間之拘束者,尚未形成該項所稱之剝奪狀態,至多論以強制罪,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如前所述,瞬間之拘束未達《中華民國刑法》第 302 條第 1 項所稱剝奪人之行動自由之程度,依實務見解至多構成強制罪,本項正確而為本題答案。

  2. (B)

    《中華民國刑法》第 302 條第 1 項所稱之人並未依年齡設限,6 歲兒童同樣享有受保護之行動自由;保母將受其照顧之兒童反鎖房內而逾越必要照顧範圍者,仍可能成立本罪,本項錯誤。

  3. (C)

    至使不能抗拒係《中華民國刑法》第 328 條第 1 項為強盜罪所設之程度要件,《中華民國刑法》第 302 條第 1 項並無相同要求,本項錯誤。

  4. (D)

    行為人於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後另行起意實施傷害者,係基於另一犯意所為之另一行為,依實務見解不得逕以《中華民國刑法》第 302 條第 1 項一罪論處,本項錯誤。

涵攝步驟

  1. 本題無單一案情事實,改以要件逐項對照。
  2. 要件一為行為態樣,(B) 的反鎖房間與 (A) 的瞬間拘束都落在方法這一格;
  3. 要件二為結果,須達剝奪行動自由之程度,(A) 因時間過短而落空,(B) 則因持續反鎖而該當;
  4. 要件三為保護對象,條文寫的是人,(B) 所稱之 6 歲兒童在文義內;
  5. 要件四為罪數,(D) 另行起意之傷害已逸出本罪之評價範圍。

記憶點

私行拘禁看的是行動自由被壓住了多久,時間過短就退回強制罪那一格。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妨害自由罪章以行動自由為保護法益,《中華民國刑法》第 302 條第 1 項是其中的基本規定,條文用私行拘禁與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行動自由並列,前者是典型態樣,後者是概括補充,兩者都指向同一個結果,也就是被害人在一定時間內無法依自己的意思決定身體所在。

就要件拆解而言,本題四個選項恰好各自測試一個要件。時間要素是最常被忽略的一個:條文只寫剝奪而未給出時間門檻,實務因而以行動自由是否被持續支配為判準;短暫地拉住手臂、擋住去路,通常只評價為對意思自由的強制,而不是對行動自由的剝奪。這個界線也說明了 (A) 為什麼是正解:它並沒有說瞬間拘束不罰,而是說至多只能構成強制罪,用語相當精準。

保護對象這一格則牽涉到一個常見的誤解,也就是認為沒有行動能力或不知自己被拘束的人沒有行動自由可言。條文用的字是人,並未依年齡、意識狀態設限;6 歲兒童具有依自己意思活動的能力,保母的照顧權限也不是無限制的授權,一旦反鎖的時間與方式逾越合理照顧範圍,行為的違法性即無從阻卻。

程度要件那一格是本題設計得最漂亮的干擾項。至使不能抗拒是強盜罪所特有的要件,《中華民國刑法》第 328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該項要求行為人的強制手段必須壓制到被害人無法抗拒的程度,才能與搶奪、竊盜區隔開來;私行拘禁罪並沒有這一層要求,被害人縱使仍有反抗的餘地,只要事實上已被關住,結果要件即已具備。把兩條的文字並排讀一次,就能看出立法者在該要求時是明寫出來的。

最後是罪數。剝奪行動自由具有繼續犯的性質,在拘禁狀態存續中所實施、且原本即為維持該狀態所必要的強暴行為,固可被本罪吸收;但行為人另行起意而實施的傷害,其不法內涵並未包含在剝奪行動自由的評價之內。與此相關的還有《中華民國刑法》第 302-1 條第 1 項所定之加重型態,把三人以上共同犯之、攜帶兇器犯之、對被害人施以凌虐等情形另行加重,也是近年常考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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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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