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2 單選 · 本卷 75 題

有關甲之行為,下列何者構成刑法第 342 條背信罪?

  1. A職棒球員甲在比賽中故意失誤而使球隊輸球,導致觀眾不再願意進場看球賽
  2. B上市公司董事長甲為支付家中裝潢費用,乃未經董事會同意,請裝潢設計師向公司請款核銷該筆費用
  3. C醫師甲故意違反醫療準則而對病人實施錯誤治療,導致病人須再次花費進行醫治
  4. D甲受乙委託投資股票,但因甲疏忽未注意股市動向,導致乙之投資付諸流水

正解 B — 上市公司董事長甲為支付家中裝潢費用,乃未經董事會同意,請裝潢設計師向公司請款核銷該筆費用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32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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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背信罪之為他人處理事務要件、不法意圖,以及與傷害、過失行為之區別。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342 條第 1 項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上市公司董事長為公司處理財務事務,未經董事會同意即令設計師向公司請款核銷其私人裝潢費用,係為自己之不法利益而違背任務,並致公司財產受損,該項要件均已具備,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職棒球員對球隊所負者為依約提供競技勞務之義務,並非《中華民國刑法》第 342 條第 1 項所稱為他人處理事務,本項錯誤。

  2. (B)

    如前所述,甲身為董事長而為公司處理財務事務,以核銷私人費用取得不法利益並使公司受損,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342 條第 1 項,本項正確而為本題答案。

  3. (C)

    醫師對病人所負者為醫療給付義務,違反醫療準則所侵害之法益為人身而非財產,與《中華民國刑法》第 342 條第 1 項所定之型態不符,本項錯誤。

  4. (D)

    甲僅因疏忽未注意股市動向而致乙受損,係過失而非故意,欠缺《中華民國刑法》第 342 條第 1 項所定之不法意圖,不成立背信罪,本項錯誤。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須為他人處理事務,甲掌理公司財務事務即是;
  2. 要件二,須有不法利益之意圖,甲之目的在以公司資金支付自家裝潢費用;
  3. 要件三,須為違背任務之行為,未經董事會同意即核銷私人費用即是;
  4. 要件四,須致生財產損害。
  5. 四要件齊備。

記憶點

背信罪先問有沒有替別人管財產事務,再問有沒有那個不法利益的意圖,兩關都過才輪到談損害。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背信罪在財產犯罪中的定位相當特殊:它不處罰取走他人之物,而處罰受託管理他人財產事務之人違背信賴關係的行為,因此它的第一個門檻不是行為態樣,而是行為人的身分與其所處理事務的性質。

就要件拆解而言,為他人處理事務這個要件必須同時滿足兩點:一是事務屬於他人而非行為人自己的,二是該事務具有財產上的性質。這兩點正好把 (A)、(C) 兩個干擾項排除掉。職棒球員依契約所負的是提供競技勞務的義務,他在球場上的表現是履行自己對球隊的給付義務,而不是代替球隊管理球隊的財產事務;醫師對病人所負的也是提供醫療給付的義務,違反醫療準則所侵害的是病人的身體健康,屬人身法益。實務上判斷這個要件時,通常會問一句話:行為人是不是被授權替本人作財產上的決定。答案若是否定的,背信罪的討論就到此為止。

第二個要件是主觀不法意圖。《中華民國刑法》第 342 條第 1 項要求行為人具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之意圖,這是一個超越故意的主觀要素;換言之,行為人不僅要知道自己在違背任務,還要有藉此圖利或加損害的目的。(D) 的受託投資案例正卡在這裡:受託投資股票確實是為他人處理財產事務,第一個要件成立,但甲只是疏於注意股市動向,其心態落在《中華民國刑法》第 14 條第 1 項所定之過失,既無圖利意圖亦無故意,背信罪的主觀要件完全落空。這個選項提醒考生,受託管理財產而造成本人虧損,並不當然構成背信。

正解選項則是四個要件都齊備的典型案例。董事長對公司的財產事務有全面的決定權限,這個權限的行使必須以公司利益為依歸;未經董事會同意而把私人裝潢費用偽裝成公司支出加以核銷,既是為自己謀取不法利益,也是對其任務的直接違背,公司因該筆支出而減少的財產即為損害。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背信罪與侵占罪擺在一起,測驗考生能否分辨行為人是處分自己持有的公司之物,還是在管理權限內作出違背任務的決定;也常以《中華民國刑法》第 34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切入,改問公司尚未實際付款時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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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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