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5 單選 · 本卷 75 題

甲懷疑配偶乙有外遇,於是偷偷用乙的帳號密碼登入電腦,把電腦中乙外遇的證據拷貝備份並刪除之。依照實務見解,關於甲的刑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甲輸入乙帳號登入其電腦的行為,成立入侵他人電腦罪
  2. B甲雖以調查外遇為理由,但仍屬「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
  3. C雖然甲刪除乙的電磁紀錄,但只要該紀錄仍有回復的可能,即不該當無故刪除他人電磁紀錄罪
  4. D甲所犯之罪,均屬於告訴乃論之罪

正解 C — 雖然甲刪除乙的電磁紀錄,但只要該紀錄仍有回復的可能,即不該當無故刪除他人電磁紀錄罪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35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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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入侵電腦罪、無故取得刪除電磁紀錄罪之要件,以及本罪章之告訴乃論。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359 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該條以無故刪除電磁紀錄並致生損害為要件,至於該紀錄事後有無回復可能,並非條文所設之要件;依實務見解,縱仍有回復可能,只要已致生損害即成立本罪,(C) 敘述錯誤,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358 條之入侵電腦罪,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者即該當;甲以乙之帳號密碼登入乙之電腦,本項正確。

  2. (B)

    《中華民國刑法》第 359 條所稱無故,係指欠缺法律上正當理由;依實務見解,蒐集配偶外遇證據之目的並非取得他人電磁紀錄之正當理由,本項正確。

  3. (C)

    如前所述,《中華民國刑法》第 359 條並未以刪除後無回復可能為要件,本項錯誤而為本題答案。

  4. (D)

    《中華民國刑法》第 363 條規定:「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甲所犯之入侵電腦罪與無故刪除電磁紀錄罪均在該條所列範圍內,本項正確。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客體須為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乙電腦中之外遇證據檔案即是;
  2. 要件二,行為須為取得、刪除或變更,甲先拷貝備份再刪除,兩種態樣都做了;
  3. 要件三,須無故,甲雖以調查外遇為由,仍欠缺法律上正當理由;
  4. 要件四,須致生損害,乙因檔案被取得並刪除而受損。
  5. 四要件齊備。

記憶點

刪除電磁紀錄罪看的是有沒有致生損害,資料事後救不救得回來不在條文的要件裡。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妨害電腦使用罪章是刑法分則中最年輕的一章,民國 92 年增訂時採取的立法方式是先處罰進入,再處罰對資料的操作,最後以干擾設備與製作犯罪程式收尾,本題正好把前兩層放在同一個案例裡測試。

就要件拆解而言,《中華民國刑法》第 358 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該條所處罰的是無權進入他人電腦這個行為本身。它保護的是電腦系統的秘密性與完整性,因此只要無權進入即已成立,不必等到資料被翻動。甲偷偷使用配偶的帳號密碼登入,落在第一種方式。接著《中華民國刑法》第 359 條處罰的是進入之後對電磁紀錄所為的取得、刪除或變更,並額外要求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這個結果要件。本題甲既拷貝備份也刪除,兩種態樣兼具。

本題的核心爭點在 (C)。條文的結果要件寫的是致生損害,而不是使資料永久滅失;資料只要脫離權利人的支配、或權利人必須額外付出時間費用才能回復,損害即已發生。現今的作業系統多半保有還原或救援的可能,若採取只要救得回來就不成立的見解,這一條在實務上將幾乎無法適用,顯然不是立法本意。同樣的道理也說明了無故的判斷:欠缺法律上正當理由即為無故,而夫妻間的忠貞義務並未授與任何一方監控對方電腦的權限,蒐證的動機本身也不足以正當化侵入行為。

告訴乃論的範圍則是本罪章另一個常考點。《中華民國刑法》第 363 條把第 358 條至第 360 條之罪列為告訴乃論,也就是無故入侵、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無故干擾電腦設備這三罪;值得注意的是,同章的《中華民國刑法》第 362 條規定:「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並不在該條所列範圍之內,這一格常被拿來設計陷阱。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行為人改成公司員工使用他人工作帳號,測驗考生能否分辨有無存取權限;也常改問行為人僅登入而未動任何檔案時的罪數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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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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