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2 單選 · 本卷 75 題

司法警察調查犯罪,因嫌疑重大,情況急迫而得為逕行拘提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犯罪嫌疑人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經警盤查而逃逸者
  2. B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3. C犯罪嫌疑人因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者
  4. D發覺犯罪嫌疑人是另案通緝中之被告

正解 A — 犯罪嫌疑人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經警盤查而逃逸者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42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在情況急迫時得為逕行拘提的法定事由,以及輕罪被但書排除在外的那條界線。

正解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所犯之罪,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66 條第 1 項僅處罰金,正落在前開但書所排除的輕罪範圍之內,因此縱使經警盤查而逃逸,也不能據以逕行拘提,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66 條第 1 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罰金,落入《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但書所排除的範圍,本項敘述錯誤。

  2. (B)

    本項所述即《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第 1 項第 1 款所定因現行犯之供述而共犯嫌疑重大之情形,敘述正確。

  3. (C)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332 條第 1 項,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合於《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第 1 項第 4 款所定的罪刑門檻,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敘述正確。

  4. (D)

    依《刑事訴訟法》第 87 條第 1 項,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另案通緝中之被告即屬之,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情況急迫→ 題幹已把四個選項都設在這個前提上;
  2. 要件二合於法定事由→ (B)(C) 分別合於《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第 1 項第 1 款與第 4 款,(D) 則另循《刑事訴訟法》第 87 條第 1 項的通緝這一線;
  3. 要件三不受但書排除→ 賭博財物之罪只處得到罰金,被《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但書擋下,故 (A) 錯誤。

記憶點

逕行拘提要看情況急迫加上法定事由,而第 3 款自己帶了一個但書,把最重本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的輕罪擋在門外。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柱句與各款逐一拆解。《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第 1 項柱句規定:「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拘票的補正程序。《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該項分兩路: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才是先執行後補拘票,檢察官的事後審查即是這道程序的重心。

三、易混淆條文對照。《刑事訴訟法》第 76 條規定:「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刑事訴訟法》第 76 條講的是不經傳喚而拘提,《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講的是情況急迫下先執行再補拘票,兩者名稱相近而發動場景不同。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也常從通緝這一線切入,《刑事訴訟法》第 87 條第 1 項規定:「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把它與逕行拘提併列,考的是有沒有先行的通緝程序這個前提;另一個常見考法是把第 3 款但書的罪刑門檻改成三年以下或把專科罰金改成得科罰金,回去對照條文原文就分辨得出來。

五、本題陷阱的位置。第 3 款與第 4 款都把罪刑輕重寫進要件,而方向相反:第 4 款以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為門檻,是往重罪的方向設限;第 3 款但書則以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為排除範圍,是往輕罪的方向設限。本題把賭博罪放進盤查逃逸的情境,考的正是會不會只看見前半句就停手。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4 年 8 月 2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同卷相關題114 年 刑事法

→ 看 114 年「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全卷 75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