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涉嫌竊盜遭警方以現行犯逮捕。下列何種狀況取得甲之自白,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
- A甲於夜間移送檢察署,經檢察官夜間訊問時,甲自白犯罪之筆錄
- B甲同意警方夜間詢問,於警方夜間詢問時所製作甲自白犯罪之筆錄
- C移送檢察署,經檢察官訊問後,命被告甲具保,甲於等候具保四小時後,無法具保,甲於檢察官訊問時自白犯罪之筆錄
- D警詢時甲要求選任辯護人到場,於等候辯護人到場前之四小時內,甲於警詢時自白犯罪之筆錄
正解 D — 警詢時甲要求選任辯護人到場,於等候辯護人到場前之四小時內,甲於警詢時自白犯罪之筆錄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44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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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法定障礙事由期間內不得訊問,以及夜間詢問禁止的規範對象,如何決定自白有無證據能力。
正解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前項各款情形之經過時間內不得訊問。」甲於警詢時表示要選任辯護人,等候辯護人到場而未予訊問的這段時間,依《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1 第 1 項第 5 款屬於法定障礙事由,因此警方在等候辯護人到場的四小時內仍行詢問並取得自白,即違背前述不得訊問的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2 第 1 項,違背第 93 條之 1 第 2 項所取得的自白,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依《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3 第 1 項,不得於夜間行之者是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的詢問,本項是檢察官夜間訊問,不受該項拘束,其自白原則上得為證據。
- (B)
依《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3 第 1 項第 1 款,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不受夜間詢問禁止之限制,本項甲既已同意,其自白原則上得為證據。
- (C)
依《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1 第 1 項第 7 款,候保期間屬法定障礙事由;本項是等候四小時屆滿、無法具保之後才由檢察官訊問,並非在該期間內訊問,其自白原則上得為證據。
- (D)
等候辯護人到場的期間依《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1 第 2 項不得訊問,警方在該期間內取得的自白,依《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2 第 1 項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本項正是題目要的答案。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有無法定障礙事由→ (D) 有,即等候辯護人到場;
- 要件二訊問是否落在該期間之內→ (D) 落在四小時之內,(C) 落在期間屆滿之後;
- 要件三有無除外事由→ 題幹未提及非出於惡意等情形,故 (D) 的自白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
記憶點
法定障礙事由的時間是停表而不是可以照常問話,在停表的期間內問出來的自白,原則上進不了法庭。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法定障礙事由的兩層結構。《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1 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五、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表示選任辯護人之意思,而等候辯護人到場致未予訊問。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四小時。其等候第三十一條第五項律師到場致未予訊問,或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因等候第三十五條第三項經通知陪同在場之人到場致未予訊問,亦同。」《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前項各款情形之經過時間內不得訊問。」第一層是把這段時間從二十四小時裡扣掉,第二層才是本題的重點:扣掉的同時也禁止訊問。
二、與候保期間的對照。《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1 第 1 項第 7 款規定:「七、經檢察官命具保或責付之被告,在候保或候責付中。但候保或候責付時間不得逾四小時。」候保與等候辯護人同屬法定障礙事由,差別在於本題 (C) 的訊問時點落在候保結束之後,而 (D) 的訊問時點落在等候期間之內,兩個選項的事實只差一個時點,證據能力的結論就相反。
三、夜間詢問禁止的規範對象。《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3 第 1 項本文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3 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3 第 3 項規定:「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該項本文把主體寫成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選項 (A) 的檢察官訊問因而不在其列。
四、自白法則的上位規定與其他考法。《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2 項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命題者常把《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1 項的任意性要件與《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2 第 1 項的違法排除混在一起問,兩者的判斷素材不同。
五、違法排除的條文本體。《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違背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所取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但經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2 第 2 項規定:「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違反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二項之規定者,準用前項規定。」該條第 1 項點名的兩個條項,正好對應本題 (D) 與 (A)(B) 兩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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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4 年 8 月 2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