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逮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犯罪嫌疑人抗拒逮捕者,司法警察得用強制力逮捕之,但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
- B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亦可逮捕現行犯,但隨後應即送交法院
- C司法警察逮捕犯罪嫌疑人時,雖無搜索票,亦得逕行搜索其身體
- D司法警察執行逮捕時,應當場告知犯罪嫌疑人逮捕之原因
正解 B — 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亦可逮捕現行犯,但隨後應即送交法院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43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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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現行犯逮捕後應該送交給誰,以及逮捕當場得一併踐行的強制處分與告知義務。
正解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該項把私人逮捕現行犯之後的送交對象,定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這三種偵查機關的成員,法院並不在其中;(B) 前半段說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也可以逮捕現行犯固然沒錯,錯的是後半段把送交對象寫成法院,與該項所定的對象對不上,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依《刑事訴訟法》第 90 條,被告抗拒拘提、逮捕或脫逃者,得用強制力拘提或逮捕之,但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本項所述的抗拒逮捕正是該條所設的情形,敘述正確。
- (B)
依《刑事訴訟法》第 92 條第 1 項,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後,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本項寫成送交法院,敘述錯誤。
- (C)
依《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司法警察逮捕犯罪嫌疑人時,雖無搜索票,仍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本項敘述正確。
- (D)
依《刑事訴訟法》第 89 條第 1 項,執行拘提或逮捕,應當場告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拘提或逮捕之原因,本項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 要件一逮捕人是誰→ (B) 是無偵查犯罪權限之私人;
- 要件二該身分逮捕後的法定義務為何→ 依《刑事訴訟法》第 92 條第 1 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 要件三本項寫的對象→ 法院,兩者不符,故 (B) 錯誤。
記憶點
私人抓到現行犯,是交給偵查機關而不是直接送到法院;法院登場的時點在後面的羈押審查那一站,別把兩站接在一起。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逮捕的發動與後續。《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第 1 項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逮捕權開放給任何人,正因如此,緊接著就必須處理抓到之後怎麼辦。《刑事訴訟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刑事訴訟法》第 92 條第 3 項規定:「對於第一項逮捕現行犯之人,應詢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逮捕之事由。」
二、警方接手之後的解送義務。《刑事訴訟法》第 92 條第 2 項規定:「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私人送交警方、警方解送檢察官,是兩個接續的環節,本題選項把第一個環節的終點改寫成法院,正是命題者設的陷阱。
三、逮捕當場的附隨處分與告知。《刑事訴訟法》第 90 條規定:「被告抗拒拘提、逮捕或脫逃者,得用強制力拘提或逮捕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刑事訴訟法》第 89 條第 1 項規定:「執行拘提或逮捕,應當場告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拘提或逮捕之原因及第九十五條第一項所列事項,並注意其身體及名譽。」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刑事訴訟法》第 89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應以書面將拘提或逮捕之原因通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及其指定之親友。」命題者常把第 1 項的當場告知與第 2 項的書面通知互換;第 1 項是當場告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本人,第 2 項是以書面通知本人及其指定之親友;另一個常見考法是把第 130 條的附帶搜索範圍與《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的逕行搜索住宅混為一談,前者針對身體與立即可觸及之處所,後者針對住宅或其他處所,兩者的客體不同。
五、答題的順序。碰到逮捕題,先問誰逮捕,再問逮捕之後往哪裡送,最後才問當場能一併做什麼。本題四個選項剛好各佔一格:(B) 落在第二個問題上,(A)(C) 落在第三個問題上,(D) 則是逮捕當場的告知義務。把《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第 1 項的逮捕權主體、第 92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的兩段送交路徑排成一條線,再把第 90 條、第 130 條、第 89 條掛在這條線的起點上,整組規定就不容易記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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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4 年 8 月 2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