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涉嫌殺人未遂,經檢察官傳喚到庭,檢察官訊問後。下列處置何者違法?
- A認甲涉嫌尚非重大,逕予釋放
- B認甲無羈押必要,諭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 C認甲有羈押原因與必要,逕行聲請法院羈押之
- D認甲有羈押原因與必要,應予逮捕並告知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後,再聲請法院羈押之
正解 C — 認甲有羈押原因與必要,逕行聲請法院羈押之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45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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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被告是經傳喚到庭而非因拘提逮捕到場時,檢察官認有羈押必要應踐行的程序。
正解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 4 項但書規定:「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之。」被告經傳喚自行到庭時,人身自由並未受拘束,羈押聲請所要接續的二十四小時起算點也還沒有出現,因此檢察官必須先依該但書予以逮捕並告知逮捕所依據之事實,才能聲請法院羈押;(C) 略過逮捕與告知而逕行聲請羈押,即違反該但書所定的程序,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甲是經傳喚自行到庭,其人身自由本來就沒有受到拘束,檢察官訊問後認其涉嫌尚非重大而予釋放,屬於偵查中本來就可以作成的處置,並不違法。
- (B)
依《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 4 項本文,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第 101 條第 1 項各款或第 101 條之 1 第 1 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本項合法。
- (C)
依《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 4 項但書,應先予逮捕並告知逮捕所依據之事實,本項逕行聲請法院羈押,違法。
- (D)
依《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 4 項但書,先予逮捕、告知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再聲請法院羈押,正是該但書所定的步驟,本項合法。
涵攝步驟
- 要件一被告如何到場→ 本題是經傳喚到庭;
- 要件二檢察官訊問後的判斷→ 認有羈押原因與必要;
- 要件三該情形應踐行的程序→ 依《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 4 項但書須先逮捕並告知,再聲請羈押;
- (C) 缺了逮捕與告知這一步,故為違法。
記憶點
傳喚到庭的被告要聲請羈押,中間一定要補上逮捕並告知逮捕所依據之事實這一步,不能一步跨到法院。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條文的完整面貌。《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 4 項規定:「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之。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之規定於本項之情形準用之。」該項本文處理的是不聲請羈押時的替代處分,但書處理的才是本題的情形,末句再把羈押聲請的程序規定準用進來。
二、為什麼必須先逮捕。《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第 2 項規定:「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以聲請書敘明犯罪事實並所犯法條及證據與羈押之理由,備具繕本並檢附卷宗及證物,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但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卷證,應另行分卷敘明理由,請求法院以適當之方式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該項把二十四小時的起算點綁在拘提或逮捕之時,經傳喚到庭的被告若未經逮捕,這個時點便無從起算。
三、要件拆解。《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羈押的實質要件由法官審查,檢察官這一端負責的是把人合法帶到法官面前的程序,本題考的正是這段程序。
四、易混淆條文對照與其他考法。《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情形,未經聲請者,檢察官應即將被告釋放。但如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仍得聲請法院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第 3 項處理的是因拘提或逮捕到場的被告,《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 4 項處理的則是經傳喚或自行到場的被告,命題者最常在這裡對調前提。
五、答題順序。這一組選項要照人怎麼來的排隊:因拘提或逮捕到場的,走《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第 2 項與第 3 項;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的,走《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 4 項。確定入口之後,再看檢察官要不要聲請羈押:不聲請就走本文的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要聲請就走但書,而但書比本文多出逮捕與告知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兩個動作,本題 (C) 與 (D) 的差別就在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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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4 年 8 月 2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