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甲在被以現行犯逮捕後,當場供稱乙為共犯。警察掌握其他事實,認乙確共犯嫌疑重大且情況急迫。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檢察官應先傳喚乙,乙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 B為掌握犯罪偵查效率,警察得先行拘提乙,再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 C因乙涉嫌觸犯的是最輕本刑 5 年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僅能由檢察官逕行拘提之
- D警察應取得檢察官簽發之拘票後,始得拘提乙
正解 B — 為掌握犯罪偵查效率,警察得先行拘提乙,再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48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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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情況急迫下對共犯的逕行拘提,以及拘票是事前簽發還是事後補發。
正解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甲以現行犯被捕後當場供稱乙為共犯,警察又掌握其他事實而認乙共犯嫌疑重大且情況急迫,即合於《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第 1 項第 1 款所定因現行犯之供述而共犯嫌疑重大之情形,警察得先行拘提乙,再依前開第 2 項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依《刑事訴訟法》第 75 條,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該條處理的是傳喚不到的情形;本題已合於逕行拘提的要件,不以先行傳喚為前提,本項敘述錯誤。
- (B)
依《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第 2 項,司法警察在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時,得於執行後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本項敘述正確。
- (C)
依《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第 1 項柱句,得為逕行拘提者包括檢察官、司法警察官與司法警察,並非僅限檢察官,本項敘述錯誤。
- (D)
依《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第 2 項,由司法警察執行的逕行拘提是先執行後補拘票,本項要求先取得拘票才能拘提,敘述錯誤。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有無法定事由→ 現行犯甲之供述加上警察掌握的其他事實,合於《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第 1 項第 1 款;
- 要件二有無情況急迫→ 題幹已明示;
- 要件三拘票的時點→ 依同條第 2 項於執行後報請簽發,故選 B。
記憶點
司法警察在急迫不及報告檢察官時逕行拘提,是先動手、後補票(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司法警察也是法定的執行主體。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事由要件的拆解。《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第 1 項柱句規定:「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該款有兩個並列的要件:一個是共犯的資訊來自現行犯的供述,另一個是另有事實足認共犯嫌疑重大。單憑現行犯一句話並不夠,本題警察另外掌握了其他事實,兩個要件才算填滿。
二、拘票的補正與釋放義務。《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該項把三種情形寫在同一段裡:檢察官親自執行的不用拘票、司法警察執行的事後補請,以及檢察官不簽發時的釋放義務。最後這一句是本制度的安全閥,考題常把它整段刪掉來測驗考生。
三、辯護人選任的告知。《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程序拘提犯罪嫌疑人,應即告知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逕行拘提因為省略了事前的令狀審查,立法者以事後的告知義務與拘票補正來平衡,這一項與第 2 項是同一個設計思路下的兩個手段。
四、易混淆條文對照與其他考法。《刑事訴訟法》第 75 條規定:「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第 1 項規定:「傳喚被告,應用傳票。」一般拘提以傳喚不到為前提,而逕行拘提根本不經傳喚,兩者的入口不同。命題者常見的變化是把《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第 2 項的執行主體對調,寫成檢察官執行時要事後補拘票、司法警察執行時可以不用拘票,方向剛好相反。
五、答題順序。這一組題目先問有沒有法定事由與情況急迫,再問誰執行,最後才問拘票在哪一個時點出現。本題四個選項剛好分別踩在這三個問題上:(A) 誤把傳喚當成必經的前提,(C) 誤把執行主體縮到只剩檢察官,(D) 誤把拘票提前到執行之前,只有 (B) 三個問題都答對。把《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第 1 項柱句、同項第 1 款與同條第 2 項連著讀一次,這三種誤解都會自己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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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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