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9 單選 · 本卷 75 題

甲、乙為警當場查獲涉嫌共同販賣毒品予丙,甲、乙於警詢時,一致指稱與丁有販賣毒品予丙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等情,並經依法調取甲與乙、丁共同販賣毒品予丙過程之行動電話通信(聯)紀錄,甲、乙、丁均經提起公訴。於審判中,甲、乙以證人身分作證時,均否認其等於警詢中所為不利於丁之證述係屬實在,丁則抗辯甲、乙於警詢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乙於警詢中所為陳述,與審判中不符,如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者,即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 2 之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2. B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第 1 項前段之規定,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故法院不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依憑甲、乙所為不利於丁之證述,即據以認定丁共同販賣毒品予丙之犯罪事實,採證合法
  3. C證人即甲之友人戊於審判中具結後證述,甲曾向戊表示其係與乙、丁共同販賣毒品予丙等情,具有證據能力,且可作為判斷甲於警詢中所為不利於丁之陳述係屬真實之補強證據
  4. D甲與乙、丁共同販賣毒品予丙過程之行動電話通信(聯)紀錄,具有證據能力,且可作為判斷甲於警詢中所為不利於丁之陳述係屬真實之補強證據

正解 D — 甲與乙、丁共同販賣毒品予丙過程之行動電話通信(聯)紀錄,具有證據能力,且可作為判斷甲於警詢中所為不利於丁之陳述係屬真實之補強證據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49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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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共同被告於警詢中不利於他人的陳述,需要什麼樣的證據才能擔保其真實性。

正解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 2 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共同被告在警詢中不利於他人的陳述,依《刑事訴訟法》關於共犯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唯一證據之規定及實務見解,必須另有獨立於該陳述之外的證據來擔保它與事實相符;(D) 所指的行動電話通信(聯)紀錄,來源與甲、乙的陳述各自獨立。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對補強證據獨立性的要求,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2,警詢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還必須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並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本項只寫了後一個要件,敘述錯誤。

  2. (B)

    依《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第 1 項,證明力固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依《刑事訴訟法》關於補強證據之規定及實務見解,不許僅憑甲、乙不利於丁的陳述即認定丁的犯罪事實,本項敘述錯誤。

  3. (C)

    戊所證述的是甲曾經向他表示的內容,來源仍然是甲本人的陳述,不是獨立於甲之外的證據,依實務見解不具補強證據的資格,本項敘述錯誤。

  4. (D)

    通信(聯)紀錄獨立於甲、乙的陳述之外,得作為判斷甲警詢中不利於丁之陳述是否真實的補強證據,本項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待補強的對象→ 甲、乙警詢中不利於丁的陳述;
  2. 要件二補強證據須獨立於待補強的陳述之外→ (C) 的戊仍源自甲的陳述,(D) 的通信(聯)紀錄則另有來源;
  3. 要件三須能擔保陳述與事實相符→ 通信(聯)紀錄可佐證三人間的聯繫過程,故選 D。

記憶點

補強證據要問的是這份證據跟那句話是不是同一個源頭,同一個源頭再多份也補強不了。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條文提供的骨架。《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 2 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關於共犯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唯一證據之規定,另外要求法院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條文只寫到必須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至於什麼樣的證據才算數,字面上並沒有交代,這一段空白正是實務見解填補的地方,也是本題四個選項的戰場。

二、證據能力與證明力的兩層。《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第 1 項規定:「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第 2 項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 2 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自由心證是在證據能力這一關通過之後才登場,而且還要再受補強法則的限制,選項 (B) 的問題就在於只講了自由心證這一層。

三、警詢陳述的傳聞例外。《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2 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該條把兩個要件並列: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以及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選項 (A) 只保留後者,等於把門檻降低了一半。

四、本題的分辨點與其他考法。條文沒有把補強證據的獨立性寫成文字,因此 (C) 與 (D) 的勝負只能靠實務見解決定:轉述他人陳述的證人,其證述內容仍以原陳述人為唯一來源,無法提供獨立的擔保;通信(聯)紀錄則由第三方依通信事實留存,來源不同。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把補強對象換成被告本人的自白,或把補強證據換成同案共犯的另一份自白,答題時只要回到來源是否同一這個問題就能處理。

五、答題時的檢查表。碰到補強證據的題目,先把待補強的那一句話標出來,再逐一問四個選項的證據是不是從那句話以外的地方來的。本題待補強的是甲、乙在警詢中不利於丁的陳述:(B) 根本沒有提出任何補強證據,只是把自由心證搬出來;(C) 提出的戊是把甲的話再說一次,來源沒有變;(D) 的通信(聯)紀錄則是由通信這個外部事實留下的痕跡,來源確實不同。至於 (A),它談的其實是證據能力那一關,與補強不是同一層問題,把層次分開就不會被它混淆。另外要注意,補強證據不必自己就能證明全部犯罪事實,它的任務只是擔保被補強的那句話與事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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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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