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2 單選 · 本卷 75 題

甲男因故遭乙男毆打成傷,其妻丙於案發 7 個月後的某日,整理抽屜時偶然發現甲男就醫主訴遭乙男毆打的驗傷診斷證明書,經質問甲後,甲男告稱因酒後辱罵乙男之女友,而遭乙男毆打,自認理虧而不願提告,丙聽聞後認為必須讓乙付出代價,因而於翌日以自己為甲之配偶的名義向警方提出乙涉嫌傷害甲之告訴。關於丙之告訴,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1. A甲之告訴期間已經屆滿,丙為其配偶,自不得再行告訴,其告訴為不合法
  2. B丙為甲之配偶,有獨立告訴權,其告訴為合法
  3. C丙之告訴合法,但甲為被害人,可隨時撤回丙之告訴
  4. D丙並非被害人,其告訴因與甲明示之意思相反,因此不合法

正解 B — 丙為甲之配偶,有獨立告訴權,其告訴為合法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52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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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被害人配偶的獨立告訴權,以及告訴期間就每一個有告訴權的人各自起算這件事。

正解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233 條第 1 項規定:「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丙是甲的配偶,依該項享有不依附於甲的獨立告訴權。《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第 2 項規定:「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告訴期間既然依《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第 1 項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算,丙是在偶然發現診斷證明書並質問甲之後才知悉,翌日即提出告訴,仍在六個月之內,甲自己是否已遲誤期間並不影響丙,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依《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第 2 項,甲縱已遲誤告訴期間,其效力不及於同有告訴權的丙,本項敘述錯誤。

  2. (B)

    丙依《刑事訴訟法》第 233 條第 1 項有獨立告訴權,且其告訴期間自其知悉犯人之時起算而未逾六個月,本項敘述正確。

  3. (C)

    依《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第 1 項,得撤回告訴者是提出告訴的告訴人,甲不能撤回丙所提的告訴,本項敘述錯誤。

  4. (D)

    《刑事訴訟法》第 233 條第 2 項但書所定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是就被害人已死亡時的告訴而設,本題甲並未死亡,本項敘述錯誤。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丙有無告訴權→ 丙為甲之配偶,依《刑事訴訟法》第 233 條第 1 項得獨立告訴;
  2. 要件二起算點→ 依《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第 1 項自丙知悉犯人之時起算;
  3. 要件三有無逾期→ 丙於知悉之翌日提出,未逾六個月,故其告訴合法。

記憶點

配偶的告訴權是自己的一份,計算期間的時鐘也是自己的一只;被害人自己睡過了頭,並不會把配偶那一只時鐘也一起撥快。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獨立告訴權的條文位置。《刑事訴訟法》第 233 條第 1 項規定:「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所謂獨立,是指這份告訴權不以被害人自己的告訴為前提,也不因被害人不願提告而消滅。《刑事訴訟法》第 233 條第 2 項規定:「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該項與第 1 項的適用場合不同,前者以被害人死亡為前提,本題甲仍生存,因此那道但書派不上用場,這正是選項 (D) 的錯處。

二、告訴期間的計算。《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第 1 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第 2 項規定:「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第 1 項把起算點綁在得為告訴之人自己的知悉,第 2 項再明文切斷數人之間的連動,兩項合起來就是本題的答案。案發已過七個月,是就甲而言的時間,丙的六個月要從她整理抽屜發現診斷證明書並質問甲之後才起算。

三、撤回權的歸屬。《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第 1 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該項所稱告訴人,指的是提出該告訴的人,因此丙所提的告訴由丙決定要不要撤回。《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第 2 項規定:「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選項 (C) 把撤回權移到被害人甲身上,與這一組條文的設計不合。

四、答題順序與其他考法。這一類題目照三步走:先確認題中的人有沒有告訴權、再確認他自己的六個月從哪一天起算、最後才看有沒有其他限制。命題者常見的變化,是把配偶換成被害人已死亡時的家屬,這時《刑事訴訟法》第 233 條第 2 項但書就會登場;或者把兩個告訴權人的知悉時點寫得很接近,測驗考生會不會誤用同一個起算點。只要記得每個告訴權人各有一只時鐘,這些變化都不難處理。

五、四個選項的分佈。(A) 錯在把甲的遲誤算到丙頭上,被《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第 2 項直接推翻;(C) 錯在把撤回權從提出告訴的丙身上移給甲,與《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第 1 項所定的告訴人不合;(D) 錯在把《刑事訴訟法》第 233 條第 2 項但書搬到被害人生存的情形來用,適用前提根本沒有出現。三個錯誤選項各自踩在一個不同的條項上,這也是為什麼本題適合當成告訴權這一章的複習題:它一次把獨立告訴、期間起算、撤回權歸屬與被害人死亡時的特別限制四件事排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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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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