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同時毆傷乙、丙二人,乙向檢察官告訴,嗣甲與乙和解後,乙撤回告訴,檢察官即依刑事訴訟法第252 條第 5 款規定為不起訴處分,丙嗣於合法告訴期間內又對甲傷害提出自訴,有關法院判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自訴合法,法院應為實體判決
- B自訴合法,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
- C自訴不合法,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
- D自訴不合法,法院應裁定駁回
正解 A — 自訴合法,法院應為實體判決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53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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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一個行為傷害二人時,其中一名被害人撤回告訴並經不起訴處分後,另一名被害人提起自訴的合法性。
正解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260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該柱句所封鎖的是檢察官的再行起訴,並未及於被害人自己提起的自訴。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第 5 款所為的不起訴處分,處理的是乙撤回告訴的那一部分;丙是另一名直接被害人,享有屬於自己的告訴權,題示其仍在合法告訴期間內,依《刑事訴訟法》關於告訴乃論之罪由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之規定,丙的自訴合法,法院應進入實體審理,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丙的自訴合法,且本件並無應為形式判決的事由,法院自應為實體判決,本項敘述正確。
- (B)
本件並不該當《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所列各款應諭知不受理判決的情形,本項前段雖對,後段的不受理判決仍屬錯誤。
- (C)
丙的自訴權並不因乙撤回對甲的告訴、也不因檢察官就乙告訴部分為不起訴處分而消滅,本項認自訴不合法,敘述錯誤。
- (D)
本項以自訴不合法為前提,而本件自訴合法,也沒有《刑事訴訟法》第 326 條第 3 項所列得以裁定駁回自訴的情形,本項敘述錯誤。
涵攝步驟
- 要件一丙是不是直接被害人→ 丙遭甲毆傷,是;
- 要件二丙的告訴權有無因乙撤回而受影響→ 乙與丙是各自獨立的被害人,撤回只處分乙自己的告訴;
- 要件三不起訴處分的封鎖範圍→ 依《刑事訴訟法》第 260 條第 1 項柱句僅及於再行起訴,故丙的自訴合法。
記憶點
撤回告訴撤的是自己那一份,不起訴處分擋的是檢察官那一條路;另一名被害人的自訴,兩者都擋不住。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不起訴處分的封鎖範圍。《刑事訴訟法》第 260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刑事訴訟法》第 260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該項的文字把效果寫成不得再行起訴,規範的對象是提起公訴的檢察官,而不是被害人。這一點是本題四個選項的分水嶺。
二、不起訴處分的作成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第 5 款規定:「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該款所處理的是告訴這個訴追條件消滅的情形。乙撤回告訴使乙那一份告訴消滅,檢察官因而作成不起訴處分;但丙從頭到尾沒有提出過告訴,也沒有撤回過任何東西,她的訴追權並未受到處分。
三、撤回效力的界線。《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該條處理的是同一個被害人面對數名共犯時的效力擴張,方向是在被告這一端展開;本題乙與丙是兩名被害人,彼此不是共犯關係,因此這條擴張規定並不會把乙的撤回帶到丙身上。命題者把兩種不可分放在同一題裡,考的就是能不能分辨方向。
四、法院的處置與其他考法。《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3 款規定:「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不受理判決要以該條所列的事由為前提,本件既然丙的自訴合法而其他各款也都沒有出現,法院就必須進入實體審理。同一考點的常見變化,是把丙的自訴時點挪到告訴期間屆滿之後,或把乙、丙改寫成同一被害人的兩次行為,答題時只要先確定被害人是誰、他自己那一份訴追權還在不在,就不會被繞暈。
五、答題時的三個問句。這一類自訴題可以固定用三個問句處理。第一個問句是:提起自訴的人是不是犯罪之直接被害人。丙被甲毆傷,答案是肯定的。第二個問句是:他自己那一份訴追權還在不在。乙的撤回只處分乙自己的告訴,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也只針對乙告訴的那一部分,丙從頭到尾沒有做過任何處分自己權利的行為,題示又明白寫著仍在合法告訴期間內。第三個問句是:法院有沒有非為形式判決不可的事由。《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把應諭知不受理的情形逐款列出,本件一款都沒有出現,法院自然要進入實體審理。三個問句依序走完,四個選項只剩下 (A) 站得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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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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