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8 單選 · 本卷 75 題

甲自訴乙犯誹謗罪,經第一審法院判處乙有期徒刑 3 月,乙合法提起第二審上訴,甲於第二審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經第二審法院定期間命甲補正,甲逾期仍不委任,有關第二審法院之處理,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第一審所為判決,於程序上並無違誤,第二審應為實體判決
  2. B第二審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332 條規定,通知檢察官擔當訴訟後判決
  3. C該上訴審程序本質上仍屬自訴性質,自訴人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應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諭知不受理
  4. D自訴人第一審選任律師為代理人之效力,於第二審仍有效,第二審無庸命補正,應為實體判決

正解 C — 該上訴審程序本質上仍屬自訴性質,自訴人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應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諭知不受理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58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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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自訴強制律師代理在第二審的延續,以及自訴人逾期不委任代理人時第二審法院的處置。

正解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329 條第 2 項規定:「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自訴案件的上訴審在本質上仍是自訴程序,強制律師代理的要求並不因為進入第二審而消失;第二審法院既已定期間命甲補正而甲逾期仍不委任,依實務見解,第二審應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諭知不受理,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第一審雖已為實體判決,但第二審程序中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的瑕疵仍須處理,並不是把它擱著就可以逕為實體判決,本項敘述錯誤。

  2. (B)

    《刑事訴訟法》第 332 條所定通知檢察官擔當訴訟,以自訴人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為前提,本題自訴人並無此情形,本項敘述錯誤。

  3. (C)

    上訴審程序本質上仍屬自訴,自訴人逾期不委任代理人時,依實務見解第二審應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諭知不受理,本項敘述正確。

  4. (D)

    第一審選任代理人的效力並不當然延伸到第二審,第二審法院既已定期間命補正,即表示該審級仍須有代理人,本項敘述錯誤。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本件為自訴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 37 條第 2 項自訴人的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
  2. 要件二,第二審仍屬自訴程序,強制代理的要求延續;
  3. 要件三,經定期命補正而逾期不委任,依《刑事訴訟法》第 329 條第 2 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故選 C。

記憶點

自訴的強制律師代理不是只管第一審這一關;上到第二審仍然沒有補上律師,換來的是撤銷改判的不受理判決,而不是實體判決。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強制律師代理的條文基礎。《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刑事訴訟法》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自訴人應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刑事訴訟法》第 3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提起自訴要委任律師、到場也要委任律師,兩個時點各有一條規定,構成自訴強制律師代理的完整要求。

二、未委任代理人的法律效果。《刑事訴訟法》第 329 條第 2 項規定:「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該項的效果是判決而非裁定駁回,這一點是本題 (D) 以外另一個常見的誤答來源。《刑事訴訟法》第 331 條規定:「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再行通知,並告知自訴人。自訴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庭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該條與前條處理的分別是代理人不到庭與根本沒有代理人。

三、第二審的處置方式。《刑事訴訟法》第 369 條第 1 項規定:「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因原審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得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本題第二審既認為應為不受理判決,依該項本文即應撤銷第一審判決並自為判決,這正是選項 (C) 所描述的處理方式。

四、本題的分辨點與其他考法。上訴審程序在本質上是不是仍屬自訴、第一審的委任效力會不會延伸到第二審,條文本身沒有正面規定,這兩個問題是靠實務見解確定的,因此本題屬於必須參酌實務立場才分辨得出來的類型。《刑事訴訟法》第 332 條規定:「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前,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於一個月內聲請法院承受訴訟;如無承受訴訟之人或逾期不為承受者,法院應分別情形,逕行判決或通知檢察官擔當訴訟。」該條的前提是自訴人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與本題的情形不同,選項 (B) 把它挪用過來即屬錯誤。

五、答題順序。自訴題可以照三步走:先確認提起自訴的人有沒有資格、再確認強制律師代理這一關有沒有過、最後才看法院應該用什麼形式處理。本題卡在第二關,而且是卡在第二審。考生最容易失分的地方,是把第一審已經有代理人這件事當成一次過關終身有效;而第二審要作成不受理判決,就必須先把第一審的實體判決撤銷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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