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涉犯普通竊盜及強制罪嫌之裁判上一罪,經檢察官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結果,就甲被訴強制罪嫌部分判決有罪,被訴普通竊盜罪嫌部分,則於判決理由內說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檢察官及甲均不服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審理結果,認定檢察官之上訴有理由,甲之上訴則無理由,因而撤銷第一審判決,改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論處甲犯普通竊盜罪刑確定。甲不服欲向法院聲請再審,關於聲請再審程序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
- A甲聲請再審,應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
- B甲聲請再審倘經裁定駁回,對於普通竊盜罪部分,得提起抗告,對於強制罪部分,不得提起抗告
- C甲聲請再審倘經裁定駁回,對於普通竊盜罪及強制罪部分,均不得提起抗告
- D甲聲請再審倘經裁定駁回,對於普通竊盜罪及強制罪部分,均得提起抗告
正解 D — 甲聲請再審倘經裁定駁回,對於普通竊盜罪及強制罪部分,均得提起抗告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59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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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再審的管轄法院,以及聲請再審遭裁定駁回時能不能抗告。
正解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434 條第 2 項規定:「聲請人或受裁定人不服前項裁定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告。」至於第二審法院就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所為裁定不得抗告之限制,本件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1 項但書就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許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提起上訴;題示第一審就竊盜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第二審撤銷改判竊盜罪刑,依實務見解屬該但書情形,裁判上一罪全案得上訴於第三審,因此兩部分都可以抗告,本詳解未附特定裁判,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依《刑事訴訟法》第 426 條第 1 項,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本件應向作成確定判決的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本項敘述錯誤。
- (B)
依《刑事訴訟法》第 434 條第 2 項,不服駁回裁定的抗告權並不隨罪名分割,本項就兩罪作不同處理,敘述錯誤。
- (C)
本件不受第二審裁定不得抗告之限制,依《刑事訴訟法》第 434 條第 2 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告,本項一概否定抗告,敘述錯誤。
- (D)
依《刑事訴訟法》第 434 條第 2 項,兩部分均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告,本項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確定判決由哪一個法院作成,本件是臺灣高等法院撤銷改判並確定;
- 要件二,再審由何法院管轄,依《刑事訴訟法》第 426 條第 1 項為判決之原審法院;
- 要件三,駁回裁定可否抗告,本件不受不得抗告之限制,依《刑事訴訟法》第 434 條第 2 項得於十日內抗告,故選 D。
記憶點
聲請再審找的是作成確定判決的那一個法院,而不是最初起訴的法院;被駁回之後的抗告權,也不會因為罪名的輕重而被切成兩半。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管轄的定位。《刑事訴訟法》第 426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 426 條第 3 項規定:「判決在第三審確定者,對於該判決聲請再審,除以第三審法院之法官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五款情形為原因者外,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本件第二審撤銷第一審判決並自為判決而告確定,作成確定判決的法院即是臺灣高等法院,選項 (A) 把它寫成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正是誤把起訴法院當成原審法院。
二、駁回裁定的兩種類型。《刑事訴訟法》第 433 條規定:「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 434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一個處理程序上的不合法,一個處理實體上的無理由,兩者都是以裁定駁回。
三、抗告權的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434 條第 2 項規定:「聲請人或受裁定人不服前項裁定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告。」《刑事訴訟法》第 434 條第 3 項規定:「經第一項裁定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抗告權在條文上是直接給的,因此選項 (B) 把兩個罪名切開處理,在條文上找不到落點。
四、本題的分辨點。《刑事訴訟法》第 41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對於聲請再審之裁定抗告者。」該款把對於聲請再審之裁定所提的抗告,列為抗告法院裁定後仍得再抗告的情形之一;《刑事訴訟法》第 41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但書之規定,於依第四百零五條不得抗告之裁定,不適用之。」可見這條通道仍受不得抗告規定的限制。普通竊盜罪為《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列之罪,考生很容易據此套用不得抗告的限制而選 (C)。
《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本題第一審就竊盜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第二審撤銷改判竊盜罪刑,依實務見解屬該但書情形,裁判上一罪全案得上訴於第三審,不受該限制,本詳解未附特定裁判。
五、想像競合與一罪一判的影響。本件甲被訴的是裁判上一罪,第一審就竊盜部分於理由內說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第二審則改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論處。這使得確定判決在形式上只有一個主文,兩個罪名並沒有各自獨立的判決存在。既然是同一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與其後的抗告自然也只有一套程序,不可能在同一個裁定上對竊盜部分開放抗告、對強制部分關閉抗告。選項 (B) 之所以一眼就能刪掉,靠的正是這一層結構上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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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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