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61 單選 · 本卷 75 題

關於道德、法律及倫理性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道德、法律及倫理,皆應形諸明文規定,才能具有社會行為之拘束力
  2. B甲法官夜間駕車行經鄉村道路,發現陌生機車騎士倒臥路旁,但因擔心誤會被控肇事,因此並未停車救助。甲法官不僅道德有損,倫理有違,如因不作為而導致騎士死亡,即應承擔法律責任
  3. C乙法官與丙律師兩人為大學同學,有感於法學教育與實務應用之落差,共同投資設立「法律實務教育訓練中心」提供課程講授,以合理學費招收有志學習法律以提昇職場競爭力之上班族。上述舉措符合道德標準、法律規定及倫理價值
  4. D道德即是人性尊嚴的本質,但標準及內涵可能因人而異。法律則是最低的道德標準,所有人都必須遵守的義務。倫理乃是社會群體基於某些特殊屬性,共同形成的價值規範

正解 D — 道德即是人性尊嚴的本質,但標準及內涵可能因人而異。法律則是最低的道德標準,所有人都必須遵守的義務。倫理乃是社會群體基於某些特殊屬性,共同形成的價值規範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61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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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道德、法律與倫理三者在拘束力來源與規範對象上的性質差異。

正解理由

選項 D 分別指出:道德源於人性尊嚴,標準因人而異;法律是最低度的道德要求,對所有人普遍發生拘束力;倫理則是社會群體基於某些特殊屬性所共同形成的價值規範。倫理由特定群體自行形成、再交由主管機關成文化,《法官法》第 13 條第 2 項即規定:「法官應遵守法官倫理規範,其內容由司法院徵詢全國法官代表意見定之。」可見倫理的基礎繫於群體,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錯誤。《法官法》第 13 條第 2 項只是職業倫理成文化的一例;道德與倫理的拘束力來自群體成員的內在認同,不以形諸明文為必要。

  2. (B)

    錯誤。道德上的可非難不當然導出法律責任。不作為要成立犯罪,尚須行為人居於防止結果發生的保證人地位;甲對陌生騎士並無此地位。

  3. (C)

    錯誤。《法官法》第 16 條規定:「法官不得兼任下列職務或業務: 一、中央或地方各級民意代表。 二、公務員服務法規所規定公務員不得兼任之職務。 三、司法機關以外其他機關之法規、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或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 四、各級私立學校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 五、其他足以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或與其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職務或業務。」乙法官合資設立收費招生的教育訓練中心並自行講授,屬第五款所稱與職位尊嚴不相容之業務。

  4. (D)

    正確。三段敘述分別對應道德的個別性、法律的普遍最低要求與倫理的群體性。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拘束力來源;
  2. 要件二,規範對象;
  3. 要件三,有無把倫理義務等同法律責任。
  4. 只有 D 三者皆通過。

記憶點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倫理是群體自己形成的價值規範。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不是單純的名詞背誦,而是要求辨識三種規範各自的效力來源。要件拆解上,道德的判斷主體是個人良心,因此標準與內涵因人而異;法律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故只能要求所有人都做得到的最低限度;倫理則介於兩者之間,由具有共同屬性的群體(例如法官、檢察官、律師)自我形成,並以群體內部的自律機制加以實現。

這個結構在本題可用的法規範上看得很清楚。《法官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法官應遵守法官倫理規範,其內容由司法院徵詢全國法官代表意見定之。」《律師法》第 2 條規定:「律師應砥礪品德、維護信譽、遵守律師倫理規範、精研法令及法律事務。」《律師倫理規範》第 2 條規定:「律師執行職務,應遵守法律、本規範、全國律師聯合會章程及其所屬地方律師公會章程。」三者一致地呈現:倫理規範的訂定者與遵守者同屬一個職業群體,法律則從外部要求該群體遵守自己的倫理規範,兩層規範因此接軌。

群體性的另一個面向是自律的執行。《法官倫理規範》第 26 條規定:「法官執行職務時,知悉其他法官、檢察官或律師確有違反其倫理規範之行為時,應通知該法官、檢察官所屬職務監督權人或律師公會。」違反倫理的主要後果不是刑罰,而是群體內部的監督與處置,這正說明倫理與法律在制裁方式上的差別。

易混淆的是選項 C 所描述的兼職。《法官法》第 16 條第 5 款所定的兼職禁止,是把倫理上的要求(職位尊嚴、獨立審判)直接寫成法律義務的例子;同一件事在道德上可能只被評價為不妥,在倫理上構成違失,在法律上則因為有明文而成為禁止。三種規範對同一行為可以同時作用,但強度與後果不同。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選項換成法律與道德完全無關,或倫理規範沒有拘束力,測驗的仍然是三者的層次關係。本題的判斷主要落在法理層面,條文只能佐證倫理規範的群體性與成文化路徑,不能逐字證明法律是最低度道德要求這一命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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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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