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60 單選 · 本卷 75 題

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認罪之陳述,檢察官因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依現行法及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協商程序之開啟僅能由檢察官主動向法院為聲請,被告或其辯護人、自訴人都無聲請權
  2. B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前,應先徵詢被害人之意見並取得其同意
  3. C檢辯雙方於協商程序開啟後,得就被告願受科刑及沒收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
  4. D檢察官就「被告向被害人道歉」與「被告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與被告協商時,應取得被害人之同意

正解 B — 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前,應先徵詢被害人之意見並取得其同意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60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協商程序的發動主體,以及檢察官在協商前對被害人所負的是徵詢義務還是取得同意的義務。

正解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2 第 1 項柱句規定:「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該柱句就被害人這一端所寫的是徵詢意見,而不是取得同意;(B) 把徵詢意見提高成應先取得被害人同意,與該柱句所定的義務程度不同,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2 第 1 項柱句雖寫檢察官得「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進行協商,但那只是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者仍限於檢察官,本項敘述正確。

  2. (B)

    依《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2 第 1 項柱句,檢察官對被害人所負的是徵詢意見的義務,本項寫成應取得其同意,敘述錯誤。

  3. (C)

    依《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2 第 1 項第 1 款,協商事項包括被告願受科刑及沒收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本項敘述正確。

  4. (D)

    依《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2 第 2 項,檢察官就同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款事項與被告協商,應得被害人之同意,本項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聲請主體為檢察官;
  2. 要件二,協商前對被害人的義務依柱句為徵詢意見;
  3. 要件三,須取得同意者為《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2 第 2 項所指的兩款事項,(B) 把徵詢寫成同意,故為錯誤。

記憶點

協商前對被害人是徵詢意見,只有道歉與賠償金這兩款才要取得同意;把兩者對調就是本題的陷阱。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發動要件的拆解。《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2 第 1 項柱句規定:「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這一段柱句裡至少藏了六個要件:罪名的消極限制、時點、徵詢被害人意見、法院同意、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以及由檢察官聲請。

二、協商事項的範圍。《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2 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被告願受科刑及沒收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2 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被告向被害人道歉。」《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2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被告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2 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四、被告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

三、被害人同意的射程。《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2 第 2 項規定:「檢察官就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事項與被告協商,應得被害人之同意。」該項把取得同意的要求限定在道歉與賠償金這兩款,理由在於這兩款直接處分被害人自身的權益;至於協商程序整體的開啟,柱句要求的只是徵詢意見。本題 (B) 與 (D) 剛好各站在一端,把兩端對調就是最典型的陷阱。《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2 第 3 項規定:「第一項之協商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四、法院端的把關與其他考法。《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4 第 2 項規定:「除有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法院應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協商程序不是當事人合意就結案,法院仍有《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4 第 1 項所列各款的把關事由,而且科刑受到上限拘束。命題者常見的變化,是把協商期間三十日改寫成其他數字,或把科刑上限的二年改成三年。

五、答題時的定位。協商程序的考點集中在三個位置:入口的發動要件、中段的協商事項與被害人參與、出口的法院把關與科刑上限。本題四個選項全部落在前兩個位置。作答時先把柱句從頭讀到冒號逐一比對,就能處理 (A) 與 (B);再把各款與第 2 項對照,就能處理 (C) 與 (D)。條文用徵詢意見與應得同意兩種不同用語時,那個差別通常就是命題的所在。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4 年 8 月 2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同卷相關題114 年 刑事法

→ 看 114 年「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全卷 75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