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檢察官因未接受檢察長不應起訴之書面命令,自行起訴,遭檢察長移送評鑑。關於檢察一體及檢察官職權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因為檢察一體,檢察官並無任何獨立辦案之空間,檢察長之命令,檢察官一定要遵守
- B檢察官收到檢察長之書面指揮監督命令,檢察官不同意時,得以書面敘明理由,請求檢察長行使職務移轉權
- C檢察官與法官同屬司法官,故享有與法官完全相同之獨立保障,可自行決定是否起訴
- D檢察官可以獨立行使職權,但基於檢察一體,如法律意見與檢察長不同,應遭受懲戒
正解 B — 檢察官收到檢察長之書面指揮監督命令,檢察官不同意時,得以書面敘明理由,請求檢察長行使職務移轉權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62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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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檢察一體下檢察官的服從義務界限,以及不同意書面命令時的異議程序。
正解理由
《法官法》第 9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指揮監督命令涉及強制處分權之行使、犯罪事實之認定或法律之適用者,其命令應以書面附理由為之。檢察官不同意該書面命令時,得以書面敘明理由,請求檢察總長或檢察長行使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四條之權限,檢察總長或檢察長如未變更原命令者,應即依第九十三條規定處理。」檢察官不同意書面命令時,法定途徑正是以書面敘明理由請求檢察長行使職務移轉權,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錯誤。《法官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對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指揮監督長官之命令,除有違法之情事外,應服從之。」服從義務以命令未違法為前提,同法第 92 條第 2 項另設異議程序,並非全無獨立辦案空間。
- (B)
正確。依《法官法》第 92 條第 2 項,異議方式是以書面敘明理由,請求檢察總長或檢察長行使職務移轉或職務承繼之權限。
- (C)
錯誤。《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4 條規定:「檢察總長、檢察長應依法指揮監督所屬檢察官,共同維護檢察職權之獨立行使,不受政治力或其他不當外力之介入;檢察官應於指揮監督長官之合法指揮監督下,妥速執行職務。」檢察官的獨立以合法指揮監督為界,與《法官法》第 13 條第 1 項的法官審判獨立不同。
- (D)
錯誤。《法官法》第 89 條第 5 項規定:「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檢察官個案評鑑之事由。」法律意見與檢察長不同,不能因此導出懲戒。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命令涉及法律之適用而應以書面附理由為之;
- 要件二,檢察官不同意;
- 要件三,以書面敘明理由請求行使職務移轉權。
- 甲未走此程序而自行起訴,B 才是法定途徑。
記憶點
不同意書面命令,走書面請求職務移轉。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檢察一體的制度設計,是把追訴權的一致性與檢察官的個案確信同時容納在一套程序裡。要件拆解上,《法官法》第 92 條第 1 項先確立原則性的服從義務,但明文保留「除有違法之情事外」的界限;第 2 項再就三類特別敏感的事項——強制處分權之行使、犯罪事實之認定、法律之適用——要求命令必須以書面附理由,並賦予檢察官書面異議的權利。書面化的意義在於留下可稽核的紀錄,使爭議不停留在口頭指示。
異議之後的處理由《法官法》第 93 條接手。《法官法》第 93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檢察總長、檢察長於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依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四條親自處理其所指揮監督之檢察官之事務,並得將該事務移轉於其所指揮監督之其他檢察官處理:」《法官法》第 93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檢察官不同意前條第二項之書面命令,經以書面陳述意見後,指揮監督長官維持原命令,其仍不遵從。」《法官法》第 93 條第 3 項並規定:「前二項指揮監督長官之命令,檢察官應服從之,但得以書面陳述不同意見。」可見制度的出口是承繼或移轉案件,而不是要求檢察官違背確信作成處分,也不是讓檢察官逕自為之。
倫理層面則有《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對於承辦案件之意見與指揮監督長官不一致時,應向指揮監督長官說明其對案件事實及法律之確信。」《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指揮監督長官應聽取檢察官所為前項說明,於完全掌握案件情況前,不宜貿然行使職務移轉或職務承繼權。」義務是雙向的:檢察官要說明確信,長官要先聽取再決定是否行使權限。
易混淆的是檢察官與法官的地位。《法官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應依據憲法及法律,本於良心,超然、獨立、公正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法官的獨立是憲法上的審判獨立,檢察官則是在合法指揮監督下的職權行使,兩者不可等同。至於法律見解本身,《法官法》第 89 條第 5 項已明文排除其作為個案評鑑事由,因此本題甲遭移送評鑑,爭點會落在有無不遵從程序,而非法律見解是否正確。同一考點常見的另一種考法,是把書面命令換成口頭指示,測驗第 2 項的書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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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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