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64 單選 · 本卷 75 題

關於法官參與集會、結社等活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集會、結社係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法官亦屬公民,不受任何限制
  2. B法官不得為無黨籍候選人之募款餐會從事募款
  3. C法官不得成為大學校友會會員
  4. D法官不得成為救援流浪動物協會會員

正解 B — 法官不得為無黨籍候選人之募款餐會從事募款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64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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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法官參與集會結社與政治活動的倫理限制,及單純入會是否在限制之列。

正解理由

《法官倫理規範》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從事下列政治活動: 一、為政黨、政治團體、組織或其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公開發言或發表演說。二、公開支持、反對或評論任一政黨、政治團體、組織或其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三、為政黨、政治團體、組織或其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募款或為其他協助。四、參與政黨、政治團體、組織之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之政治性集會或活動。」無黨籍候選人仍屬公職候選人,為其募款餐會募款即落入第三款,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錯誤。《法官倫理規範》第 18 條規定:「法官參與職務外之團體、組織或活動,不得與司法職責產生衝突,或有損於司法或法官之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可見仍受限制。

  2. (B)

    正確。依《法官倫理規範》第 21 條第 1 項第 3 款,為公職候選人募款是任職期間禁止的政治活動,有無黨籍非所問。

  3. (C)

    錯誤。依《法官倫理規範》第 18 條,大學校友會之單純會員身分不與司法職責衝突,亦無損形象。

  4. (D)

    錯誤。救援流浪動物協會的會員身分同樣無損形象;《法官倫理規範》第 19 條規定:「法官不得為任何團體、組織募款或召募成員。但為機關內部成員所組成或無損於司法或法官之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之團體、組織募款或召募成員,不在此限。」其禁止者為募款與召募成員,非單純入會。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是否屬《法官倫理規範》第 21 條第 1 項各款所定政治活動;
  2. 要件二,若非,再依同法第 18 條檢驗形象損害。
  3. B 於第一層即攔下。

記憶點

法官不得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其他團體入會可以,依《法官倫理規範》第 19 條,募款限於機關內部成員所組成或無損形象之團體;為候選人募款不分黨籍。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的軸線是身分與行為的區別。要件拆解上,《法官倫理規範》第 18 條處理的是參與行為的一般界限,判準有二:與司法職責是否衝突、是否有損司法或法官之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法官倫理規範》第 19 條則從行為態樣切入,禁止募款與召募成員,並以但書把機關內部團體與無損形象的團體排除在外;《法官倫理規範》第 21 條第 1 項再就政治活動作特別規定。三條由寬到嚴,構成一個階層。

政治活動的禁止另有法律層次的規定。《法官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活動,任職前已參加政黨、政治團體者,應退出之。」《法官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法官參與各項公職人員選舉,應於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一年以前,或參與重行選舉、補選及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應於辦理登記前,辭去其職務或依法退休、資遣。」可見法官若要投身選舉,必須先脫離法官身分,這與倫理規範所定任職期間的活動禁止互為表裡。

兼職與經濟活動可以並列參照。《法官法》第 16 條規定:「法官不得兼任下列職務或業務: 一、中央或地方各級民意代表。 二、公務員服務法規所規定公務員不得兼任之職務。 三、司法機關以外其他機關之法規、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或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 四、各級私立學校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 五、其他足以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或與其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職務或業務。」《法官倫理規範》第 23 條規定:「法官不得經營商業或其他營利事業,亦不得為有減損法官廉潔、正直形象之其他經濟活動。」《法官倫理規範》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參與司法職務外之活動,而收受非政府機關支給之報酬或補助逾一定金額者,應申報之。」三者說明的是:法官的職務外活動並非一概禁止,而是依其性質分別採取禁止、申報或形象檢驗。

本題選項 C、D 的設計正是要考生分辨單純會員與募款者的差別。單純具有校友會或動物保護團體的會員身分,不涉及對外募款,也不使法官的公正形象受質疑;一旦轉為替該團體募款或召募成員,就要回到《法官倫理規範》第 19 條的但書去檢驗該團體是否無損形象。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募款對象換成公益團體,或把身分換成擔任該團體理事長,測驗的都是行為態樣而非結社自由本身。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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