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65 單選 · 本卷 75 題

下列情形,何者不違反法官倫理規範?

  1. A甲法官審理某政治人物貪污案,判決公布後許多新聞媒體認為量刑過輕,連日批評已造成法院不堪其擾。甲法官為維護司法獨立形象,上政論節目表明立場,與現場來賓辯論
  2. B乙法官在某件合議審判案件擔任受命法官,評議時與審判長丙對法律意見不同,雖陪席法官丁表示與丙意見相同。乙仍堅持應再開辯論,否則判決書應改由審判長撰寫
  3. C戊法官審理一件民事賠償案件,該案原告訴狀理由有明顯瑕疵,但被告因未委任律師而未能提出有效抗辯,戊乃私下打電話給被告建議其可提出某等攻擊防禦方法
  4. D己法官經任職法院同意在某大學兼課每週 2 小時,並經常利用週末參與法律座談會或演講

正解 D — 己法官經任職法院同意在某大學兼課每週 2 小時,並經常利用週末參與法律座談會或演講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65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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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法官職務外兼課的許可要件,以及公開評論自己承辦案件、單方接觸當事人等行為的倫理評價。

正解理由

《法官法》第 17 條規定:「法官兼任前條以外其他職務者,應經其任職機關同意;司法院大法官、各級法院院長及機關首長應經司法院同意。」己法官兼課每週 2 小時已經任職法院同意,符合該條所定要件;週末參與法律座談會或演講屬職務外學術活動,與司法職責不生衝突,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 2 條規定:「法官為捍衛自由民主之基本秩序,維護法治,保障人權及自由,應本於良心,依據憲法及法律,超然、獨立從事審判及其他司法職務,不受任何干涉,不因家庭、社會、政治、經濟或其他利害關係,或可能遭公眾批評議論而受影響。」甲因媒體批評而上政論節目就自己承辦案件的量刑與來賓辯論,已失超然中立;本項所涉之法官就繫屬中或即將繫屬案件公開發表言論之限制,《法官倫理規範》定有明文。

  2. (B)

    違反。合議審判以評議形成裁判結果,受命法官對法律見解固得堅持,但不得以拒絕撰寫判決書作為貫徹己見的手段。

  3. (C)

    違反。戊法官私下致電一造當事人並為其設計攻擊防禦方法,等於替當事人進行訴訟,與《法官倫理規範》第 2 條的超然、獨立不相容;本項所涉之單方溝通、會面限制,《法官倫理規範》定有明文。

  4. (D)

    不違反。依《法官法》第 17 條,兼課既經任職機關同意即無違失,週末參與座談或演講屬學術交流。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兼任職務屬《法官法》第 17 條所稱前條以外之其他職務;
  2. 要件二,已經任職法院同意。
  3. D 兩者均具備。

記憶點

法官兼課先經任職機關同意,就不違失。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四個選項各自對應一種典型的法官行為,答案落在唯一具備法定同意程序的那一個。要件拆解上,《法官法》第 17 條把兼職分成兩層:屬於前條所列者一律禁止,屬於「前條以外其他職務」者則採事前同意制,且對大法官、院長與機關首長另設由司法院同意的特別規定。己法官的大學兼課屬後者,既經任職法院同意,程序即已完備。

倫理規範與法官法的接軌見於《法官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法官應遵守法官倫理規範,其內容由司法院徵詢全國法官代表意見定之。」違反的後果則見《法官法》第 30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符合者應付個案評鑑;請求評鑑的主體則見《法官法》第 35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法官有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下列人員或機關、團體認為有個案評鑑之必要時,得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法官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受評鑑法官所屬法院管轄區域之律師公會或全國性律師公會。」因此選項 A、C 所述行為,可能循此程序被檢驗。

選項 B 值得特別說明。合議審判的核心是評議,受命法官對法律意見有堅持的自由,但表達方式必須落在評議程序之內;以拒絕撰寫判決書相脅,是把個人意見轉為對程序的杯葛,與審判獨立的意義不同。審判獨立保障的是法官不受外部干涉,而不是讓合議庭成員得以否定多數決的效力。

選項 C 的問題則在於角色錯置。法官若私下告知一造當事人可以提出何種攻擊防禦方法,實質上已為該造進行訴訟活動,這與《法官倫理規範》第 2 條所定的超然、獨立以及不受利害關係影響直接衝突;並非只要出於協助弱勢的動機即可正當化。另可參照《法官倫理規範》第 26 條規定:「法官執行職務時,知悉其他法官、檢察官或律師確有違反其倫理規範之行為時,應通知該法官、檢察官所屬職務監督權人或律師公會。」倫理規範對違失的處理設有內部通知機制,而非任由個別法官自行補救。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兼課改為未經同意、或把演講改成收受高額報酬,前者直接違反《法官法》第 17 條的同意要件,後者則轉入報酬申報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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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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