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律師受僱於 A 律師事務所,即將離職。甲的行為,下列何者不違反律師倫理?
- A通知自己所承辦案件客戶,告知其即將離職,並檢附 A 事務所內接手律師的連絡資訊
- B通知 A 事務所全部客戶,告知其即將離職,到下一個單位任職,有案件歡迎聯繫委託
- C通知自己承辦案件的客戶,表明自己最熟悉該案件,促請其轉委託自己承辦
- D離職後,未知會 A 事務所,逕行通知其在 A 事務所時所承辦案件的客戶,歡迎他們諮詢與前案相關的問題
正解 A — 通知自己所承辦案件客戶,告知其即將離職,並檢附 A 事務所內接手律師的連絡資訊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66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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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受僱律師離職時對事務所客戶的告知界限,以及何種通知會構成促使客戶轉委任自己。
正解理由
《律師倫理規範》第 53 條規定:「受僱於法律事務所之律師離職時,不應促使該事務所之當事人轉委任自己為受任人;另行受僱於其他法律事務所者,亦同。」甲僅通知自己承辦案件的客戶即將離職,並檢附 A 事務所內接手律師的聯絡資訊,目的在使案件得以銜接而不中斷,並未促使客戶轉委任自己,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不違反。依《律師倫理規範》第 53 條,禁止的是促使當事人轉委任自己;甲提供的是所內接手律師的聯絡方式,指向事務所而非自己。
- (B)
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第 53 條所稱促使轉委任,包含以歡迎委託之表示招攬;甲通知的又是 A 事務所全部客戶,含非其承辦者,更逾越告知範圍。
- (C)
違反。甲以自己最熟悉案件為由促請客戶轉委託自己承辦,正是《律師倫理規範》第 53 條所禁止的促使當事人轉委任自己。
- (D)
違反。依上引《律師倫理規範》第 53 條逐一檢驗:甲是受僱於 A 事務所而離職之律師,主體該當;通知對象限於自己在 A 事務所承辦案件的客戶,即該事務所之當事人,對象該當;通知內容是歡迎客戶就前案相關問題向自己諮詢,而法律諮詢本即律師受任處理之事務,等於把客戶因前案而生的法律需求導向自己,該當促使轉委任自己。該條後段兼及另行受僱於其他事務所之情形,可見規範時點不以離職當日為限。
涵攝步驟
- 要件一,行為人為離職之受僱律師;
- 要件二,通知對象為原事務所之當事人;
- 要件三,通知內容是否把客戶的法律需求導向自己。
- A 提供的是所內接手律師的聯絡方式,在第三個要件上不該當;
- B、C、D 均該當。
記憶點
離職可以告知,不可以招攬;把客戶交回事務所才是正辦。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處理的是律師流動時的忠誠義務。要件拆解上,《律師倫理規範》第 53 條有三個要素:主體限於受僱於法律事務所的律師,時點在離職時並及於其後另行受僱於他所之情形,行為態樣是促使該事務所之當事人轉委任自己;條文後段並把另行受僱於其他事務所的情形一併涵蓋,避免以換所為名規避。條文用語是不應促使,因此重點不在有無通知,而在通知是否帶有招攬的指向。
與之相對,離職律師其實負有告知義務的一面。《律師倫理規範》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律師應依據法令及正當程序,盡力維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對於受任事件之處理,不得無故延宕,並應適時告知事件進行之重要情事。」承辦律師即將離職,屬於影響事件進行的重要情事,客戶有權知悉;因此選項 A 所為的通知不僅不違反倫理,反而是履行告知義務的方式,關鍵在於同時提供所內接手律師的聯絡資訊,使委任關係得以延續於原事務所。
推展業務的一般限制可以並列。《律師法》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律師不得挑唆訴訟,或以誇大不實、不正當之方法推展業務。」《律師法》第 40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推展業務之限制,於律師倫理規範中定之。」法律把具體規制授權給倫理規範,倫理規範再以個別條文落實,兩者是授權與被授權的關係。
違反的後果分兩軌。《律師倫理規範》第 54 條規定:「律師違反本規範,由所屬地方律師公會審議,按下列方法處置之: 一、勸告。 二、告誡。 三、情節重大者,送請相關機關處理。」而《律師法》第 73 條第 3 款規定:「三、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二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或違背律師倫理規範,情節重大。」符合該款者應付懲戒。換言之,公會的自律處置與法定懲戒並行,情節重大時才進入懲戒程序。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離職律師換成事務所合夥人拆夥,或把通知方式換成群發電子郵件、社群貼文,測驗的仍然是通知內容是否指向自己受任。另一種變化是把客戶限縮為自己承辦者,考的就是通知範圍這一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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