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檢察官與乙律師是好朋友,乙邀請甲投資房地產。甲因資金不足,乙表示可以借貸新臺幣 500 萬元給甲。關於甲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因借貸契約屬私法自治,只要甲未因償還借款而貪污,其行為並未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
- B因為甲為檢察官,基於倫理規範,甲不應為任何商業投資行為,避免受到輿論批評
- C因為甲為檢察官,甲不應與擔任律師的乙有金錢借貸關係,以避免損害司法公正形象
- D因甲、乙為好友,甲向乙借款並無不當。重點是甲應該依據借貸契約規定,準時還錢
正解 C — 因為甲為檢察官,甲不應與擔任律師的乙有金錢借貸關係,以避免損害司法公正形象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68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檢察官與執業律師之間的金錢借貸,在檢察官倫理規範上的評價。
正解理由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執行職務,除應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迴避外,並應注意避免執行職務之公正受懷疑。」甲為檢察官,乙為執業律師,甲向乙借貸新臺幣 500 萬元而形成持續的債權債務關係,客觀上足以使外界懷疑其執行職務之公正,並損害司法公正形象,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錯誤。依《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12 條第 1 項,檢察官應注意避免執行職務之公正受懷疑,著眼的是外觀而不是有無貪污;借貸契約雖屬私法自治,仍不排除職業倫理的限制。
- (B)
錯誤。依《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7 條第 1 項,檢察官不得經營商業或其他營利事業,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該項並非一概禁止任何商業投資行為,本項敘述過廣。
- (C)
正確。甲與擔任律師的乙有金錢借貸關係,正是《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12 條第 1 項所要求應注意避免的公正受懷疑情形。
- (D)
錯誤。依《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5 條第 1 項,檢察官應避免從事與檢察公正、廉潔形象不相容或足以影響司法尊嚴之社交活動,可見友誼場域的行為同樣受倫理規範評價;準時還款不是判準。
涵攝步驟
- 要件一,行為人為檢察官:甲該當。
- 要件二,有使執行職務之公正受懷疑之虞:甲與執業律師乙之間有 500 萬元借貸,該當。
- 至於《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檢察官不得與執行職務所接觸之律師、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有財務往來或商業交易。
- 」題幹只寫甲、乙為好友、乙邀甲投資並表示可以借款,沒有交代乙是否因甲執行職務而接觸,依題幹的事實不能認定乙屬於該項所指的相對人。
記憶點
檢察官與律師之間的金錢往來,看的是職務公正會不會被懷疑,不必等到出事。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測驗的是形象維護型的倫理規範,而規範在本題有兩個層次,必須分開處理。層次一是特定相對人的財務往來禁止。《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檢察官不得與執行職務所接觸之律師、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有財務往來或商業交易。」該項把相對人的身分寫進條文:律師、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而且都繫於檢察官執行職務所接觸。本題題幹交代的事實,是甲、乙為好友、乙邀甲投資房地產、甲資金不足而乙表示可以借款 500 萬元;題幹並未交代乙是否因甲執行職務而與甲接觸,依題幹的事實還不能認定乙屬於該項所指的相對人。所以本題的決定性依據落在層次二。
層次二是職務公正與廉潔形象的維護。《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執行職務,除應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迴避外,並應注意避免執行職務之公正受懷疑。」《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應避免從事與檢察公正、廉潔形象不相容或足以影響司法尊嚴之社交活動。」《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11 條規定:「檢察官應不為亦不受任何可能損及其職務公正、超然、獨立、廉潔之請託或關說。」《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 條規定:「檢察官為法治國之守護人及公益代表人,應恪遵憲法、依據法律,本於良知,公正、客觀、超然、獨立、勤慎執行職務。」這幾條共同顯示,倫理規範所關心的不只是實害,還包括公正性受懷疑的外觀。選項 C 的用語正是司法公正形象,與這個層次相合。
餽贈與財務往來要分開看。《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不得收受與其職務上有利害關係者之任何餽贈或其他利益。但正常公務禮儀不在此限。」《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檢察官收受與其職務上無利害關係者合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之餽贈或其他利益,不得有損檢察公正、廉潔形象。」餽贈是單方給與,借貸則是雙務關係並產生持續的債權債務;本題的 500 萬元借款屬於後者,而且相對人是執業律師。
法官端有體例相似的規定可資並列。《法官倫理規範》第 22 條規定:「法官應避免為與司法或法官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不相容之飲宴應酬、社交活動或財物往來。」該條把飲宴應酬、社交活動與財物往來三者並列,並以形象不相容作為著眼點。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借貸改成合資購屋、共同經營民宿,或把相對人換成曾承辦案件的被告;作答時要先看題幹給了哪些關於相對人身分與接觸來源的事實,再決定用哪一條。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4 年 8 月 2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