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下列之行為,何者不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 A在民事訴訟中提出對造當事人聲請傳訊之證人有偽證之前科,並主張該證人之證詞完全不具可信度
- B於受 A 公司監察人委任到 A 公司查帳時,因認為 A 公司之職員甲不配合,對甲稱:「因你不配合,我會告你,我事務所做別的不會,做毀滅性的東西很會」
- C為蒐集證據以供談判破裂時訴訟使用,與對造當事人協調和解意願與條件時私下錄音,未告知對造當事人
- D與原不認識且初次到事務所諮詢的當事人,在諮詢後利用當事人的無助心理狀態下隨即在辦公室發生性行為
正解 A — 在民事訴訟中提出對造當事人聲請傳訊之證人有偽證之前科,並主張該證人之證詞完全不具可信度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70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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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律師在蒐證、談判與待客上的倫理界限,以及何種訴訟攻防屬合法且適當。
正解理由
《律師倫理規範》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律師接受事件之委託後,應探究案情、忠實蒐求證據,於合理範圍內為委任人之利益提出合法且適當之證據,並得在訴訟程序外就與案情或證明力有關之事項詢問證人,但不得騷擾證人,或將詢問所得作不正當之使用。」律師於民事訴訟中提出證人有偽證前科,據以爭執其證詞可信度,係於合理範圍內為委任人之利益提出合法且適當之證據,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不違反。依《律師倫理規範》第 16 條第 1 項,就與證明力有關之事項提出證據並為主張,屬合法且適當之證據提出。
- (B)
違反。《律師法》第 43 條第 2 項規定:「律師對於受委任、指定或囑託之事件,不得有不正當之行為或違反其職務上應盡之義務。」以將提告及具毀滅性手段相脅,迫使 A 公司職員甲配合查帳,屬不正當之行為。
- (C)
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律師不得以威脅、利誘、欺騙或其他不當方法取得證據、要求任何第三人不得向對造當事人提供相關資訊、以提供利益方式誘使證人提供證據,或提出明知為虛偽之證據。」為預備訴訟而在和解協商中對對造私下錄音且未告知,屬以其他不當方法取得證據。
- (D)
違反。《律師法》第 2 條規定:「律師應砥礪品德、維護信譽、遵守律師倫理規範、精研法令及法律事務。」利用當事人無助心理隨即發生性行為,違反律師應保持之職業分際。
涵攝步驟
- 要件一,行為屬證據之蒐集或提出;
- 要件二,方法是否為威脅、利誘、欺騙或其他不當方法;
- 要件三,有無違反職務上應盡之義務。
- A 在第二、三要件均不該當。
記憶點
用偽證前科打證人可信度可以,用威脅、偷錄取得優勢不可以。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四個選項都圍繞律師與人接觸時的分際。要件拆解上,《律師倫理規範》第 16 條第 1 項先賦予律師忠實蒐求證據與訴訟外詢問證人的權限,再以但書設下界限:不得騷擾證人,不得將詢問所得作不正當之使用。第 2 項則從方法面全面禁止威脅、利誘、欺騙等取證手段。兩項合看可知,倫理規範對蒐證採取的是積極義務與方法限制併行的雙層設計。
與訪談有關的細節另有規定。《律師倫理規範》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律師於法庭外訪談證人時,宜向證人表明其所代表之當事人,並告知證人此項訪談之任意性。」《律師倫理規範》第 17 條第 3 項規定:「律師若於訪談證人過程中為錄音、錄影,應向證人表明,並得其同意。」錄音須表明並取得同意,是倫理規範明示的要求;本題選項 C 的錄音對象雖是對造當事人而非證人,但其目的在蒐集談判內容以供訴訟使用,性質上仍屬取證,因此回到《律師倫理規範》第 16 條第 2 項的評價。
真實發現義務則見《律師倫理規範》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律師於執行職務時,不得有故為矇蔽欺罔之行為,亦不得偽造變造證據、教唆偽證或為其他刻意阻礙真實發現之行為。」選項 A 之所以不違反,正是因為指出證人有偽證前科並爭執其證詞可信度,是促成而非阻礙真實發現;《律師法》第 31 條並規定:「律師為他人辦理法律事務,應探究案情,蒐集證據。」提出彈劾證據本即律師職責。
以提起訴訟作為施壓手段,還會碰到訴訟權行使的界限。《律師法》第 46 條規定:「律師不得代當事人為顯無理由之起訴、上訴、抗告或其他濫行訴訟之行為。」選項 B 的律師是受 A 公司監察人委任前往查帳,卻對不配合的職員甲預告提告並誇稱事務所擅長毀滅性手段,其提告之作用不在主張權利而在迫使他人配合,同時觸及《律師法》第 43 條第 2 項所定不正當之行為與濫行訴訟的疑慮。
違反的後果見《律師法》第 73 條第 3 款規定:「三、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二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或違背律師倫理規範,情節重大。」符合者應付懲戒。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錄音改成偷拍、把威脅改成利誘證人,測驗的仍是方法是否正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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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4 年 8 月 2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