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憲法法庭裁判意旨,下列何者因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而違憲?
- A立法院以法律規定,得經委員會之決議設調查專案小組,對相關議案或與立法委員職權相關之事項行使調查權及調閱權
- B立法院以法律規定,調查委員會成立後,其他依法應獨立行使職權之機關及法院亦本於職權進行處理相關案件時,調查委員會得停止調查
- C對於經立法委員連署所提出之法律修正案,立法院黨團於二讀會逐條討論程序中提出內容完全不同之再修正動議,且未依規定附具立法理由及進行說明或答辯程序
- D立法院以法律規定,於大法官因任期屆滿、辭職、免職或死亡,以致人數未達憲法增修條文所定人數時,總統應於 2 個月內補足提名大法官
正解 D — 立法院以法律規定,於大法官因任期屆滿、辭職、免職或死亡,以致人數未達憲法增修條文所定人數時,總統應於 2 個月內補足提名大法官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1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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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立法院以法律課予總統在大法官人數不足時應於一定期限內補足提名,是否侵害總統專屬之人事提名權,而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正解理由
《憲法訴訟法》第 4 條第 3 項規定:「大法官因任期屆滿、辭職、免職或死亡,以致人數未達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所定人數時,總統應於二個月內補足提名。」大法官之提名,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1 項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提名時機屬總統專屬之判斷權限。依憲法法庭裁判意旨,立法者以法律課予總統補足提名之作為義務,等同以立法權指揮他機關行使其核心權限,逾越立法權界限。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立法院經委員會決議設調查專案小組行使調查權及調閱權,依憲法法庭裁判意旨屬立法院職權之必要輔助手段,於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尚非違憲。
- (B)
其他依法應獨立行使職權之機關及法院本於職權處理相關案件時,調查委員會得停止調查,此一裁量在避免立法權干預審判,反而是權力分立之落實。
- (C)
二讀會中提出內容完全不同之再修正動議而未附具立法理由,屬議事程序之瑕疵,依憲法法庭裁判意旨尚未達違憲程度,亦非以權力分立原則宣告違憲。
- (D)
以法律拘束總統補足提名之期限,直接壓縮總統對提名時點之形成空間,屬立法權侵入他機關權限核心,依憲法法庭裁判意旨違反權力分立原則,為本題應選答案。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為權限歸屬,提名權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1 項歸屬總統;
- 要件二為介入方式,本件以法律設定期限與義務;
- 要件三為是否觸及核心,提名時機即屬提名權核心,故違憲。
記憶點
提名權在總統,立法院用法律替總統設倒數計時,就跨過了權力分立那條線。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憲法法庭在本案審查的規範,是《憲法訴訟法》第 4 條中關於總統補足提名義務的規定,該條共有三項,前兩項處理審理規則之訂定與議決,第三項才是本題所涉之補足提名義務。要件拆解上,該項的構成要件有三:其一為原因事實,即大法官因任期屆滿、辭職、免職或死亡而出缺;其二為結果狀態,即人數未達《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1 項所定之十五人;其三為法律效果,即總統負有於二個月內補足提名之義務。本題設計的陷阱在第三個要件:條文形式上只是課予期限,實質上卻改變了憲法所定的權限分配。
易混淆之處在於,立法院對大法官人事並非全無權限。《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1 項同時規定大法官須經立法院同意任命,立法院握有的是同意權而非提名權;同意權的行使以總統先為提名為前提,立法者不得以法律反過來支配提名權之發動。此一分辨也說明為何 A 與 B 兩個選項不違憲:立法院調查權的行使與其自我限縮,都落在立法院自身職權範圍內,並未指揮他機關。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主體換成監察院或考試院,問立法者能否以法律規定其提名或補提名之期限;也常見以覆議、不信任案、人事同意權等制度為題,測驗立法權與行政權的界線何在。作答時的判準始終一致:先問該權限依憲法歸屬何機關,再問立法者的規定是否觸及該權限之核心。
實務見解的位置必須誠實指出: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條文本身文義清楚且合法生效,之所以違憲,是憲法法庭以權力分立原則對其所為之審查結果,僅讀條文無從得出違憲結論。至於 C 選項所涉之議事程序瑕疵,憲法法庭處理的是國會自律與議事程序審查密度的問題,其結論與權力分立原則之違反並非同一件事,命題者正是以此製造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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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5 年 8 月 1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