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73 單選 · 本卷 75 題

A 國人甲男與 B 國人乙女結婚,婚後定居於我國,某日由於住屋漏水,乙女未經甲男同意,即以甲男名義與 C 國人丙簽訂房屋修繕契約。關於乙是否有此代理權,應適用何國法律?

  1. A我國法
  2. BA 國法
  3. CB 國法
  4. DC 國法

正解 A — 我國法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73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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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意定代理中,本人與相對人間關於代理權有無的準據法。

正解理由

乙以甲的名義與丙簽訂房屋修繕契約,所爭執的是乙對甲有無代理權,這個爭點發生在本人甲與相對人丙之間。《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8 條規定:「代理人以本人之名義與相對人為法律行為時,在本人與相對人間,關於代理權之有無、限制及行使代理權所生之法律效果,依本人與相對人所明示合意應適用之法律;無明示之合意者,依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甲丙間並無明示合意,因此依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甲乙婚後定居我國,代理行為在我國作成,修繕標的房屋坐落我國,關係最切者為我國法。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正確。甲丙間無明示合意,代理行為的作成地與標的所在地都在我國,我國法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2. (B)

    錯誤。A 國法是本人甲的本國法,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8 條所定的連結是明示合意或關係最切地。

  3. (C)

    錯誤。B 國法是代理人乙的本國法。乙的國籍影響的是乙自己的行為能力等事項,本題的爭點發生在本人與相對人之間。

  4. (D)

    錯誤。C 國法是相對人丙的本國法。相對人的國籍同樣不是《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8 條的連結因素。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乙以本人甲的名義與相對人丙為法律行為,符合該條的行為態樣。
  2. 要件二,爭點是代理權的有無且發生在本人與相對人之間,落在該條射程。
  3. 要件三,甲丙間無明示合意,連結轉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4. 要件四,代理行為在我國作成、房屋在我國,關係最切者為我國法。

記憶點

本題的落點是:本人與相對人間的代理權爭議,無明示合意就看關係最切地。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涉外代理被拆成三組關係分別立法。第一組是本人與代理人之間,處理代理權的授與與內部效力;第二組是本人與相對人之間,處理代理權的有無、限制與行使代理權所生的效果;第三組是相對人與代理人之間,處理代理人逾越權限或無代理權時的效果。《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7 條規定:「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代理權之成立及在本人與代理人間之效力,依本人及代理人所明示合意應適用之法律;無明示之合意者,依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9 條規定:「代理人以本人之名義與相對人為法律行為時,在相對人與代理人間,關於代理人依其代理權限、逾越代理權限或無代理權而為法律行為所生之法律效果,依前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三條並列可以看出,本題的爭點落在第二組。

易混淆條文的對照:代理權的準據法與代理人所為法律行為本身的準據法是兩件事。房屋修繕契約的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或關係最切之法律決定;而乙有沒有代理權,另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8 條決定。另外,法律行為的方式依該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或依行為地法所定的方式,也與代理權的有無分屬不同層次。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格常改成代理人在第三國代本人簽約,問關係最切地應如何認定;也常改成本人事後承認的效力應依何國法律判斷。另一種考法是把夫妻之間的家務代理拉進來,問身分關係所生的代理與意定代理的準據法有何不同,測考生會不會直接跳到婚姻效力的規定。

制度背景:把涉外代理拆成三組關係分別立法,是我國修法時引進的體例,用意在於避免以單一連結因素同時處理性質不同的問題。本人與代理人之間偏向內部委任關係,適合尊重雙方的合意;本人與相對人之間涉及交易安全,因此在沒有合意時改以代理行為的關係最切地為連結,讓相對人能夠依代理行為的外觀預見適用的法律;相對人與代理人之間則跟隨第二組,避免同一個代理行為在不同關係中適用互相矛盾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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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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