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國人甲男與 B 國人乙女結婚,婚後定居於我國,某日由於住屋漏水,乙女未經甲男同意,即以甲男名義與 C 國人丙簽訂房屋修繕契約。關於乙是否有此代理權,應適用何國法律?
- A我國法
- BA 國法
- CB 國法
- DC 國法
正解 A — 我國法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73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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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意定代理中,本人與相對人間關於代理權有無的準據法。
正解理由
乙以甲的名義與丙簽訂房屋修繕契約,所爭執的是乙對甲有無代理權,這個爭點發生在本人甲與相對人丙之間。《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8 條規定:「代理人以本人之名義與相對人為法律行為時,在本人與相對人間,關於代理權之有無、限制及行使代理權所生之法律效果,依本人與相對人所明示合意應適用之法律;無明示之合意者,依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甲丙間並無明示合意,因此依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甲乙婚後定居我國,代理行為在我國作成,修繕標的房屋坐落我國,關係最切者為我國法。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正確。甲丙間無明示合意,代理行為的作成地與標的所在地都在我國,我國法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 (B)
錯誤。A 國法是本人甲的本國法,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8 條所定的連結是明示合意或關係最切地。
- (C)
錯誤。B 國法是代理人乙的本國法。乙的國籍影響的是乙自己的行為能力等事項,本題的爭點發生在本人與相對人之間。
- (D)
錯誤。C 國法是相對人丙的本國法。相對人的國籍同樣不是《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8 條的連結因素。
涵攝步驟
- 要件一,乙以本人甲的名義與相對人丙為法律行為,符合該條的行為態樣。
- 要件二,爭點是代理權的有無且發生在本人與相對人之間,落在該條射程。
- 要件三,甲丙間無明示合意,連結轉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 要件四,代理行為在我國作成、房屋在我國,關係最切者為我國法。
記憶點
本題的落點是:本人與相對人間的代理權爭議,無明示合意就看關係最切地。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涉外代理被拆成三組關係分別立法。第一組是本人與代理人之間,處理代理權的授與與內部效力;第二組是本人與相對人之間,處理代理權的有無、限制與行使代理權所生的效果;第三組是相對人與代理人之間,處理代理人逾越權限或無代理權時的效果。《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7 條規定:「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代理權之成立及在本人與代理人間之效力,依本人及代理人所明示合意應適用之法律;無明示之合意者,依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9 條規定:「代理人以本人之名義與相對人為法律行為時,在相對人與代理人間,關於代理人依其代理權限、逾越代理權限或無代理權而為法律行為所生之法律效果,依前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三條並列可以看出,本題的爭點落在第二組。
易混淆條文的對照:代理權的準據法與代理人所為法律行為本身的準據法是兩件事。房屋修繕契約的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或關係最切之法律決定;而乙有沒有代理權,另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8 條決定。另外,法律行為的方式依該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或依行為地法所定的方式,也與代理權的有無分屬不同層次。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格常改成代理人在第三國代本人簽約,問關係最切地應如何認定;也常改成本人事後承認的效力應依何國法律判斷。另一種考法是把夫妻之間的家務代理拉進來,問身分關係所生的代理與意定代理的準據法有何不同,測考生會不會直接跳到婚姻效力的規定。
制度背景:把涉外代理拆成三組關係分別立法,是我國修法時引進的體例,用意在於避免以單一連結因素同時處理性質不同的問題。本人與代理人之間偏向內部委任關係,適合尊重雙方的合意;本人與相對人之間涉及交易安全,因此在沒有合意時改以代理行為的關係最切地為連結,讓相對人能夠依代理行為的外觀預見適用的法律;相對人與代理人之間則跟隨第二組,避免同一個代理行為在不同關係中適用互相矛盾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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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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